脅迫立遺囑有責任嗎?效力如何?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若以脅迫手段迫使遺囑人立遺囑或變更遺囑,行為人不僅在民事上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在刑事上亦可能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恐嚇得利罪等重罪,更會依法喪失繼承權,形同自斷繼承資格。若係變造或湮滅遺囑,亦屬民刑雙重違法。
律師回答:
關於以脅迫手段使人立下或更改遺囑,其行為人不僅須負民事及刑事責任,且該行為亦可能使其喪失繼承權,並影響該遺囑本身之效力。
ㄧ、民事責任
(ㄧ)喪失繼承權人資格
首先,依據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喪失繼承權。」
此一條文明確指出,若繼承人以脅迫手段強迫被繼承人立下遺囑或更改遺囑內容,即使其於形式上取得繼承權,亦因其行為違反法定禁止規定,而構成繼承權喪失,將不得再主張繼承任何遺產。繼承權喪失屬法律所課予之制裁,其目的在於排除不配繼承者,以維護遺囑人意思自由與繼承制度之公平性。
(二)侵權行為
從民事責任觀察,行為人以脅迫方式妨害遺囑人意思自由,已構成對人格權之侵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權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遺囑人即使無財產上損害,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主張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或貞操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由此可見,脅迫立遺囑者,對遺囑人除負財產損害外,亦應賠償精神上之損害金。
二、刑事責任
在刑事責任方面,若行為人以恐嚇方式影響遺囑人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倘若行為人進一步意圖藉此取得財產利益,例如強迫遺囑人將財產遺贈予其本人或特定第三人,則構成刑法第346條第2項之恐嚇得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此屬較重之財產犯罪,刑度較高,法院審理時將視情節輕重量處刑罰。
此外,於刑事責任層面,私自竄改遺囑亦可能觸犯刑法第210條變造私文書罪:「變造私文書而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此罪無須實際使用該文書,只要足以生損害,即構成犯罪,實務中亦有繼承人因偽造遺囑致被判刑之案例。
三、遺囑效力部分
在遺囑效力方面,雖然受脅迫所作之遺囑仍為形式上有效,但遺囑人可依民法第92條第1項:「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依法撤銷該遺囑,使其溯及自始無效。然須注意的是,撤銷屬形成權,必須由遺囑人於生前行使,否則該遺囑仍維持其效力。
若遺囑人在脅迫之下立下遺囑,並未於生前撤銷,雖有不正義之虞,然法律上除非符合繼承權喪失或遺囑無效事由,原則上該遺囑仍可生效。故此類情形常需依賴遺囑人其他親屬或利害關係人於遺囑人死亡後提起確認遺囑無效訴訟,主張該遺囑為在脅迫下所作,欠缺真意,應屬無效。
綜上所述,若以脅迫手段迫使遺囑人立遺囑或變更遺囑,行為人不僅在民事上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在刑事上亦可能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恐嚇得利罪等重罪,更會依法喪失繼承權,形同自斷繼承資格。若係變造或湮滅遺囑,亦屬民刑雙重違法。
遺囑制度設計之核心目的在於尊重被繼承人之自由意志,任何以不正手段干預遺囑內容之行為,無論形式為何,均屬法律所嚴格禁止之範疇,行為人將付出相對應之法律代價。為保障遺囑之效力與遺囑人之意願實現,當事人應依法設立、保管與執行遺囑,避免法律糾紛及刑責風險。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效力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5=民法第92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346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刑法第210條)
瀏覽次數: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