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全留配偶,怎麼排除兄弟姊妹?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若無子女、無直系卑親屬之情況下,單靠遺囑雖可實現部分財產分配意志,但因仍受特留分制度之限制,難以完全排除兄弟姊妹作為法定繼承人之權利。唯有透過生前完成財產移轉或建立信託機制,方能有效達到將財產全數保留予配偶的法律效果。欲完全保障配偶單獨承受財產者,宜及早行動並搭配稅務、法律與財產管理專業建議,以確保法律安排之完整性與可執行性,避免未來因形式瑕疵或法律錯誤而導致意志無法落實或衍生訟爭。透過合理合法之財產生前規劃,不僅可保障配偶經濟安全,更可避免與疏遠親屬間的繼承糾紛,體現個人對財產之自主處分權與對伴侶的深厚關懷。
律師回答:
在我國繼承制度中,法律對於遺產的分配設有明確的法定繼承順位與比例。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的繼承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配偶則為特別之繼承人,無論其他順位繼承人有無存在,均享有與其共繼承的地位。依同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在無子女、無雙親存活之情況下,若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遺產時,應繼分為遺產的二分之一,餘由兄弟姊妹依人數平均分配。
因此,即使配偶為被繼承人生前唯一密切共同生活者,在無其他更近順位繼承人之情況下,仍須與配偶不具生活關聯之兄弟姊妹共同分享遺產。此種制度設計源自於繼承制度以血緣為基礎的法律邏輯,並不完全反映遺囑人之主觀生活情感與實際扶養互動。
須留意特留分規定
對於無子女者而言,若欲於身後將全部財產指定由配偶單獨繼承,避免由兄弟姊妹分割,雖可考慮透過遺囑進行分配,但遺囑的效力亦受民法第1187條與第1223條關於特留分制度之限制。
兄弟姊妹作為第三順位繼承人,依第1223條規定,其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是故,即使遺囑明定由配偶單獨繼承,兄弟姊妹仍有權依第1225條主張特留分扣減權,要求返還其應得份額,法律上不得完全排除其繼承權限。換言之,遺囑可調整遺產分配順序與數額,但不能剝奪法定繼承人依法享有之最低保障額。
可以採取生前財產移轉!
若當事人希望完全避免兄弟姊妹分享遺產,則僅靠遺囑無法達成此目的,須進一步採取生前財產移轉的方式進行安排。依民法規定,遺產僅指死亡時被繼承人所擁有之財產,凡於生前已完成贈與、讓與或移轉之財產,即不再列入遺產範圍,亦無須遵守遺產分配規範及特留分保障。
換言之,若在生前即將不動產過戶登記至配偶名下,或將動產如存款、股票等轉移給配偶,即使僅在過世前一刻完成,該部分財產亦非遺產,兄弟姊妹即不得主張其應有之繼承權利或扣減權。
生前移轉除可確保配偶完全取得財產外,亦可避免日後因遺產分配引發爭訟。但實務操作上仍應注意幾項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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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若財產移轉屬無償贈與性質,可能涉及贈與稅負擔,應依稅法規定辦理;其次,如移轉行為發生於死亡日前二年內,仍可能被認定為遺產稅課稅範圍,應留意課稅機關之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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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若移轉過程中配偶或其他親屬未能善盡管理義務,或被質疑為脅迫、詐術取得贈與,亦可能導致爭議。故為降低未來風險,當事人宜就移轉行為保留完整文件、簽署書面贈與或買賣契約、並視情況進行公證,以強化其法律正當性與證明力。
另需補充者為信託制度亦可作為財產安排之一種選項。透過設立生前信託,當事人可將財產委由信賴之受託人管理,並指定配偶為唯一受益人,使配偶可依信託契約內容取得利益,而他人無權干涉。信託財產因獨立於個人財產之外,原則上不列入遺產,亦可排除繼承與扣減爭議,且具備法律強度與彈性規劃之優點,實務上亦逐漸為高資產者採納運用。
總結
總結而言,若無子女、無直系卑親屬之情況下,單靠遺囑雖可實現部分財產分配意志,但因仍受特留分制度之限制,難以完全排除兄弟姊妹作為法定繼承人之權利。唯有透過生前完成財產移轉或建立信託機制,方能有效達到將財產全數保留予配偶的法律效果。
欲完全保障配偶單獨承受財產者,宜及早行動並搭配稅務、法律與財產管理專業建議,以確保法律安排之完整性與可執行性,避免未來因形式瑕疵或法律錯誤而導致意志無法落實或衍生訟爭。透過合理合法之財產生前規劃,不僅可保障配偶經濟安全,更可避免與疏遠親屬間的繼承糾紛,體現個人對財產之自主處分權與對伴侶的深厚關懷。
-家事-繼承-遺囑-預立遺囑功能
(相關法條=民法第1187條=民法第1223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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