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遺囑的效力如何?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偽造遺囑不僅無任何法律效力,還可能導致偽造人喪失繼承權並負刑事責任,其他繼承人應善用確認遺囑無效之訴救濟途徑保障自身權益,預防方面則應透過公證遺囑與完善佐證資料確保遺囑效力,遺囑爭議雖常見,但依法妥善處理即可保障遺囑人真意及繼承秩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偽造遺囑在法律上完全不具任何效力,遺囑屬於遺囑人最後的意思表示,僅有遺囑人本人依民法所規定之法定方式所立之遺囑,方能發生法律效力,任何偽造、變造、冒用他人之意思所製作的遺囑,因並非出自遺囑人本人之真意,自始不生法律效力,且根本不構成法律上遺囑行為,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4款規定,繼承人若偽造或變造被繼承人遺囑,不僅該偽造遺囑無效,其本人亦因此喪失繼承權,法律明確處罰此等行為,旨在杜絕遺囑糾紛及保障遺囑人自由意志,並確保財產分配公平。
依民法第1189條,遺囑必須依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等五種法定方式為之,每種方式皆有嚴格的程序與要件,例如自書遺囑須遺囑人親自手寫全文、簽名及註明年月日,公證遺囑則須有公證人及二位以上見證人在場,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並經三方簽名,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亦各有繁複程序,若偽造遺囑無法符合上述法定程序,即便遺囑內容合理,仍屬無效之遺囑。
實務中最常見的偽造遺囑手法包含冒用死者名義書寫遺囑、偽簽死者姓名、冒用指印、變造遺囑內容或日期等,尤以當被繼承人瀕死、意識不清時,極易發生有心人假借遺囑名義操作財產分配,例如子女或其他親屬自行撰寫遺囑並假冒遺囑人簽名、按指印或施加不當影響,致使內容違背遺囑人真意,對此,其他繼承人若懷疑遺囑為偽造,應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訴訟,請求法院認定該遺囑無效,並要求返還已被依該遺囑移轉之遺產,法院在審理時會要求主張遺囑效力之方負舉證責任,須證明該遺囑符合所有法定要件且為遺囑人真意所為,例如筆跡鑑定、見證人證言、錄音錄影佐證、醫療紀錄等皆可作為審酌依據,若無法證明遺囑有效性,法院將判決該遺囑無效,並恢復法定繼承或確認其他有效遺囑之效力。
實務上曾有案例,子女為取得遺產,私自以母親名義偽造遺囑,偽簽母親名字並蓋上假指印,後因其他繼承人懷疑提告,經筆跡鑑定與指紋鑑定發現根本非母親親筆及指印,法院遂判決該遺囑無效並追究偽造人之法律責任,並宣告偽造人喪失繼承權,除民事效力外,偽造遺囑行為亦可能構成刑法偽造文書罪,依刑法第210條及第216條,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罰金,若偽造公證遺囑,還可能構成偽造公文書罪,刑責更為嚴重,因此偽造遺囑並非僅止於無效,其法律風險極高。
遺囑本質屬於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若遺囑非出於遺囑人之真意,自始即欠缺行為能力與真意合致,當然無效,即便形式上貌似符合遺囑要件,但如能證明非遺囑人本意或有偽造情事,其法律效力亦必然遭否定,故法院實務上常見針對遺囑之真偽爭訟,亦多數以遺囑效力不成立作結,被害繼承人除可訴請確認遺囑無效,也得同時主張返還已移轉財產並要求損害賠償,確保自身繼承權益,而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通常會綜合考量遺囑筆跡、遺囑人身心狀況、遺囑立定時之情境、證人證言及相關錄音錄影等所有證據,以確認遺囑是否為遺囑人真意之表現,若發現偽造,除宣告遺囑無效,亦可能移送檢察官偵辦刑事責任,遺囑人若擔心日後遺囑遭爭議。
實務上以公證遺囑為最佳選擇,因公證遺囑係由公證人依嚴格法定程序完成,其真實性、合法性與完整性受法律高度保障,幾乎不會發生偽造爭議,亦建議立遺囑時避免過度偏袒特定繼承人,並保留遺囑草稿、財產清冊及錄音錄影等佐證資料,以利日後佐證遺囑真意,若遺囑立定後有變更意願,亦應依法重新立遺囑撤回舊遺囑,避免遺囑間互相牴觸而產生混亂與爭訟。
-家事-繼承-喪失繼承權-偽造遺囑-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5條=民法第1189條=刑法第210條=刑法第2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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