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身沒有立遺囑,財產是否可能充公?
08 Aug, 2025
問題摘要:
為保障身後財產依意願分配,個人應及早安排遺囑或信託規劃,以確保遺產不致落入不欲給予之人,或最終歸國庫而無從照顧真正關心與扶持之對象。尤其對單身、頂客、或無子嗣之家戶而言,更應透過預立遺囑、設立信託或辦理保險金信託等方式,提早建立法律上的防護機制,避免財產歸屬出現法律與情感上之落差。在現代社會型態趨向多元與個人化的情況下,遺產規劃不再僅是高資產族群專屬之議題,更是所有成年人都應正視與及早規劃之課題,藉由合法有效的安排,使個人最後心願得以具體實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當代社會中,選擇不婚與不生子的人口逐漸增加,但相對地,也帶來許多需要面對的法律與財產規劃問題。尤其在人生即將終結時,若沒有妥善規劃財產安排,那麼多年努力積累的資產究竟會歸誰所有,就不是當事人自己所能掌控。
依我國民法繼承制度的規定,遺產的分配以法定繼承順位為依歸,在沒有訂立遺囑的情況下,遺產將由法律認定的繼承人依照法定比例繼承。然而對於單身、無子女、無直系血親卑親屬者而言,可能會面臨無繼承人可繼承的處境,而資產最終將歸屬國庫,這在情感上往往難以接受。
一、單身貴族沒有法定繼承人會怎樣?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法定繼承順序如下: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第二順位為父母;第三順位為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為祖父母。另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與各順位血親繼承人並存時,得與之共同繼承。
因此,若一人終生未婚且無子女,父母與祖父母亦已過世,兄弟姊妹又先行離世或無遺族,該人即無法定繼承人。依民法第1145條第六款規定:「繼承開始時無繼承人者,其遺產歸屬國庫。」此即為所謂無人繼承遺產歸國的法定機制。
此種情形雖合於法理,但若當事人生前有特定欲照顧或感恩之對象,如長年照顧其生活的朋友、看護、慈善團體等,卻因未預先立遺囑而使財產無法合法流向心中所想給予之人,不僅財產安排無法實現,也可能徒增社會觀感上的遺憾與不平。
二、如何避免收入國庫?
為避免此類結果發生,我國民法提供遺囑制度供人預立遺產分配之安排。民法第1189條明文:「遺囑,非依本法所定方式者,無效。」依照第1190條至第1195條,遺囑形式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與口授遺囑五種。只要形式合法,內容不違反法律與公序良俗,即可生效。
遺囑的效力依民法第1199條規定,自遺囑人死亡時起發生,並以該遺囑為準對遺產進行分配。在遺囑中,當事人可指定任一特定人、機構或團體為受遺贈人,亦可安排遺產信託方式照顧特定人之生活與財務,使財產於死亡後能依法分配給其最想照顧之人。
而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若當事人生前沒有立下遺囑,即使仍有如姪子、外甥等旁系血親存在,依民法規定他們並不具有法定繼承權,遺產將不會自動流向他們,除非遺囑中有特別指定。
更進一步地,若單身者僅有配偶而無子女者,則應特別關注與配偶共同生活下所累積之財產,是否會因法定繼承而遭分割給配偶以外之繼承人,如父母、兄弟姊妹。此時如無預先規劃遺囑,則可能造成財產被法律強制分配予與當事人生前交情疏遠或無實際關聯之人,甚至導致生前所愛之配偶無法獲得完整照顧與繼承份額。因此即使法律提供法定繼承順序,但若未事前安排,該順序與遺囑人實際情感關係極可能出現落差,亦無法體現遺囑人之真意。
三、總結
為保障身後財產依意願分配,個人應及早安排遺囑或信託規劃,以確保遺產不致落入不欲給予之人,或最終歸國庫而無從照顧真正關心與扶持之對象。尤其對單身、頂客、或無子嗣之家戶而言,更應透過預立遺囑、設立信託或辦理保險金信託等方式,提早建立法律上的防護機制,避免財產歸屬出現法律與情感上之落差。在現代社會型態趨向多元與個人化的情況下,遺產規劃不再僅是高資產族群專屬之議題,更是所有成年人都應正視與及早規劃之課題,藉由合法有效的安排,使個人最後心願得以具體實現。
-家事-繼承-遺囑-預立遺囑功能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4條=民法第1145條=民法第119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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