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配偶子女遺產能不給兄弟姊妹嗎?
08 Aug, 2025
問題摘要:
在父母已逝且無配偶及子女的情形下,被繼承人欲將遺產全部留予非繼承人者,應以合法遺囑形式為之,且不得侵害其兄弟姊妹依法應有之特留分;如兄弟姊妹有重大不當行為且經適當表示,則其繼承權及特留分得依法排除,惟相關程序應符合法律要求,否則仍將產生遺產紛爭。對此,民眾如有相關遺囑安排,宜及早諮詢專業律師意見,以避免未來爭訟,確保自身遺願得以確實實現。
律師回答:
關於父母已逝且無配偶及子女的情況,被繼承人是否可以透過遺囑讓兄弟姊妹不繼承遺產,必須從遺囑制度與特留分制度加以說明。
一、遺囑自由
依照我國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此即表明,在不侵害特留分的情況下,被繼承人有遺囑自由,得將遺產留予任何人,包括非繼承人之自然人或法人、胎兒等。民法亦明文規定遺贈之方式,可以是特定財產、抽象比例,亦不限於自然人對象。
二、特留分之保護
然而,若遺囑所指定之遺贈超出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則構成對特留分的侵害,繼承人有權依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請求將遺贈部分減除,以保障其法定應得之特留份額。特留分制度旨在平衡遺囑自由與繼承人利益,對法定繼承人之最低財產保障。
依民法第1223條第4款規定,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三分之一,亦即即使被繼承人訂立遺囑排除其兄弟姊妹之繼承權,兄弟姊妹仍可依法取得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之特留分。特留分非屬自動取得,須由被侵害特留分之繼承人於知悉情形後行使扣減權,否則若請求權經過時效即喪失。
又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就本案情況而言,若被繼承人無配偶、子女、父母在世,則其兄弟姊妹為第三順位繼承人,依法有繼承資格,且具備請求其特留分之權利。
三、全部遺產贈與他人可行嗎?
如被繼承人欲將全部遺產遺贈予他人,如照顧者、朋友、外籍看護等,亦得以遺囑為之,但所遺贈之財產不得侵害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司法實務上亦曾有案例顯示,被繼承人雖以遺囑排除兄弟姊妹繼承權,然法院認定其兄弟姊妹依法仍享有特留分權益,可依法主張。
又若被繼承人確有排除繼承之真意,如認定其兄弟姊妹多年未盡親情義務,是否足以構成民法第1145條所列之喪失繼承權要件,例如「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仍須由法院依客觀事實審酌判斷,非單純主觀不滿即可排除繼承權。因此,如欲排除特定繼承人之權利,應明確記載其不當行為及表示排除意思,並保留相關證據,以備法院日後審認之用。
四、總結
總結而言,在父母已逝且無配偶及子女的情形下,被繼承人欲將遺產全部留予非繼承人者,應以合法遺囑形式為之,且不得侵害其兄弟姊妹依法應有之特留分;如兄弟姊妹有重大不當行為且經適當表示,則其繼承權及特留分得依法排除,惟相關程序應符合法律要求,否則仍將產生遺產紛爭。對此,民眾如有相關遺囑安排,宜及早諮詢專業律師意見,以避免未來爭訟,確保自身遺願得以確實實現。
-家事-繼承-特留分-遺囑-喪失繼承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1187條=民法第1223條=民法第12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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