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排除繼承人怎麼規劃遺產?
08 Aug, 2025
問題摘要:
立遺囑人如欲兼顧自身遺志與家族和諧,應審慎規劃,不僅要考慮如何以法律方式保障自己真正想照顧的對象,更需避免遺囑內容成為日後爭訟導火線。誠如實務所見,多數違反法律規定的遺產分配案件,皆源自遺囑人單憑情感而未依法妥善安排遺產,遺囑公布後原本應享繼承者爭相主張權利,導致爭產訴訟,甚至家族決裂。因此,特留分制度雖為限制,但亦為保障,若能善用法律途徑設計遺產分配架構,於生前做出周延規劃,則能真正實現遺囑人意志,同時避免將來繼承人因遺囑效力而對簿公堂的局面。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繼承之遺囑,例如應繼分之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或其委託、捐助行為、遺囑信託等等可以發生繼承法上之效果者而言,視為合法有效之遺囑。倘為無效之遺囑,或不備法定方式之遺囑,或違反公序良俗之遺囑,自不包括在內。
我國民法繼承編關於「特留分」制度,規定於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至一千二百二十五條。「特留分」乃指於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應為繼承人保留其遺產之一部分,且僅須為遺產中之一定數額,非必為遺產中之某特定財產。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此乃特留分制度對被繼承人遺囑自由所作之限制的,用以保護法定繼承人之權利,係強制規定。
依照臺灣現行的法律規定,以遺囑方式進行分配,確實得要考慮「特留分」的問題。換句話說,書立遺囑的人原則上只能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情形下,以民法規定的遺囑方式,自由的進行身後財產的分配。而要理解特留分前,首先要先瞭解一下應繼分的概念。
所謂應繼分,是指按照繼承人的人數計算,每個人可以獲得遺產的比例。而特留分則是法律設計出來對遺產繼承人的最低保障,其數額為應繼分的一定比例,由此可以知道,特留分的數額會比應繼分少。
如果遺囑內容違反特留分規定,會發生什麼後果呢?這時首先要看的是,遺囑本身有沒有符合民法規定的要件。但就算遺囑符合法定的遺囑要件,也只是不會被法院認定整份遺囑無效,而對於原本應該拿到特留分的人,不論是完全沒有分配到或是分配數量不足,都可以向受遺贈人請求扣減。
也就是說,繼承人如果沒有分配到法律最低保障的特留分,針對差額部分都可以依法向受遺贈人請求給付。再者,由於被繼承人目前還有子女在,不考慮有喪失繼承權事由的情形下,依照民法第1138、1139條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與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子女才有繼承權。
因此,雖然孫子也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但因為第一順位的子女仍有繼承權,被繼承人如果要將身後遺產分配給孫子,就只能用遺囑以遺贈的方式進行。但也因此,被繼承人的這份遺囑極有可能會違反特留分規定,這就成為日後可能發生爭議的引信。
因此有些人會問有無解套的方式,雖然目前民法針對特留分規定的比例,已提出草案下修,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的特留分由應繼分的1/2降低為1/3,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的特留分由應繼分的1/3降低為1/4,但因尚未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仍無法據以主張,因此目前仍須受特留分制度的拘束。
想要完全避開的方式,主要有三種:
第一是生前處分財產,也就是在繼承開始前,將財產以贈與方式轉移給想贈與之人,但需留意民法第1148條之1的規定,即若繼承開始前2年內將財產贈與繼承人,贈與部分仍應併入遺產計算,除非贈與距離死亡超過兩年,始能真正減少遺產總額。
第二是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若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民法第1145條所定之重大不法行為,被繼承人可於遺囑中表明不得繼承,使其喪失繼承權,自然也就沒有應繼分與特留分可言。
第三是保險規劃,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指定受益人之保險給付不算遺產,被保險人若將財產轉化為壽險保單並指定特定人為受益人,即可完全避開特留分限制。惟實務上常見因未事先諮詢法律意見而導致保險規劃內容不符格式或未具法律效力,反而引發更多爭議。
因此,立遺囑人如欲兼顧自身遺志與家族和諧,應審慎規劃,不僅要考慮如何以法律方式保障自己真正想照顧的對象,更需避免遺囑內容成為日後爭訟導火線。誠如實務所見,多數違反法律規定的遺產分配案件,皆源自遺囑人單憑情感而未依法妥善安排遺產,遺囑公布後原本應享繼承者爭相主張權利,導致爭產訴訟,甚至家族決裂。
因此,特留分制度雖為限制,但亦為保障,若能善用法律途徑設計遺產分配架構,於生前做出周延規劃,則能真正實現遺囑人意志,同時避免將來繼承人因遺囑效力而對簿公堂的局面。
-家事-繼承-特留分-遺囑-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5條=民法第1187條=民法第1189條=民法第12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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