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喪葬費用是否可由遺產內扣除?

04 Jan, 2013

問題摘要:

根據民法第1150條的規定,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應由遺產中支付。雖然民法沒有明確規定喪葬費用是否屬於繼承費用的定義,喪葬費用通常被視為繼承費用,應由遺產中支付。喪葬費用的支付是基於家屬對遺體的保管、埋葬及祭祀的義務,並且遺體本身屬於繼承的標的之一,因此喪葬費用被視為遺產管理之必要費用之一,應由遺產中支出。此外,喪葬費用與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的直接必要費用一同被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以免徵遺產稅。實際支出的喪葬費用應以實質的支出情況為準,必須與喪葬活動有關,並且應避免不合理的支出,以免因虛假的喪葬費用而影響遺產總額的計算。

律師回答:

喪葬費用通常被视为繼承費用,可以从遺產中支付。分述如下:

 

喪葬費用作為繼承費用

 

喪葬費用通常被視為繼承費用,這是基於遺產的管理及對被繼承人遺體進行妥善處置的需要。因此,這類費用應由遺產中支付,而非由繼承人個人承擔。這一觀點在各國立法及學理上都有支持,喪葬費用應屬於繼承費用,應由遺產中支出。

 

依民法第1150條規定: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因此,關於關於遺產管理費用可由遺產內扣除,然而被繼承人喪葬費用是否為繼承費用,現行民法雖無明文規定,但我國多數學者認喪葬費用應解釋為繼承費用,依民法第1150條規定,由遺產中支付之。家屬對遺體有保管、埋葬、祭祀之義務,是遺體既為繼承之標的,則喪葬費亦屬遺產管理之費用,而應由遺產中支出。且參外國立法例、及我國多數學者見解,亦認喪葬費用,應屬繼承費用(林秀雄教授所著繼承法講義,第三二四頁)。

 

喪葬費用應以實際支出為準,但須合理並與喪葬有關,避免不合理支出

 

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 項第10款、第11款將被繼承人之喪葬費,與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一同規定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益見關於為被繼承人支出之喪葬費用,性質上屬於繼承費用無疑。喪葬費用既為費用,即應實質認定,以實際支出為準,惟支出仍需與喪葬有關且應注意不合理之支出,避免產生以喪葬費為名目,實則藉以減低遺產總額之情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家訴字第62號)。

 

應繼分及特留分計算

在計算應繼分及特留分時,喪葬費用應與遺產稅一同從遺產總額中扣除。繼承人的應繼分及特留分數額應基於扣除這些費用後的遺產淨額來計算

 

在計算應繼分及特留分時,應先扣除遺產稅及喪葬費。以繼承人的角度而言,他可以獲得的遺產應繼分及特留分數額,在計算時必須先將遺產總額扣除遺產稅及喪葬費,才可以用剩下來的數額來計算應繼分跟特留分。

 

「遺產稅之繳納應屬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之費用,為遺產管理費,於計算特留分,核計被繼承人遺產價值時,應將遺產稅予以扣除……除應扣除遺產稅外,也應將其喪葬費加以扣除。」(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163號民事判決)

 

不要擅自提領帳戶內金錢

雖然法律允許將喪葬費用從遺產中支付,但在實際操作中,繼承人應謹慎處理被繼承人的財產。特別是涉及提領遺產中的現金或處分不動產時,必須得到所有繼承人的同意,並在遺產稅繳清或取得免稅證明後方可進行。擅自以被繼承人名義提領存款或處理財產,可能會觸犯偽造文書罪,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因之,在遺產分割前,除了必須徵求所有繼承人的同意外,更需在完納遺產稅後,取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再來動用或處分遺產,這樣才是合法的方式。

 

若是冒著被繼承人的名義去銀行提領存款,這是許多繼承人常犯的錯誤,這樣的行為是會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的,是有刑責的,千萬不可為。所以通常都是繼承人自己先行墊付相關費用款項,之後再辦理繼承完畢後,再依其支出費用的實際金額,從遺產中支付。故若是早日將遺產辦理完畢,就可以越早處分及動用遺產來支付相關費用,在金錢的運用上也會比較靈活且負擔較輕。

 

綜上所述,喪葬費用通常被認定為繼承費用,應由遺產中支付,但支出必須符合實際情況且合理有效。為避免法律風險,繼承人通常應在墊付喪葬費用後,儘快辦理遺產分割,並在分割後從遺產中扣除相關費用。這樣不僅能合法處理遺產,也能減輕繼承人經濟上的負擔。

 

-家事-繼承-繼承費用-喪葬費用-

(相關法條=民法第1150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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