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喪葬費用是否可由遺產內扣除?

04 Jan, 2013

律師回答:

依民法第1150條規定: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因此,關於關於遺產管理費用可由遺產內扣除,然而被繼承人喪葬費用是否為繼承費用,現行民法雖無明文規定,但我國多數學者認喪葬費用應解釋為繼承費用,依民法第1150條規定,由遺產中支付之。家屬對遺體有保管、埋葬、祭祀之義務,是遺體既為繼承之標的,則喪葬費亦屬遺產管理之費用,而應由遺產中支出。且參外國立法例、及我國多數學者見解,亦認喪葬費用,應屬繼承費用(林秀雄教授所著繼承法講義,第三二四頁)。

 

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 項第10款、第11款將被繼承人之喪葬費,與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一同規定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益見關於為被繼承人支出之喪葬費用,性質上屬於繼承費用無疑。喪葬費用既為費用,即應實質認定,以實際支出為準,惟支出仍需與喪葬有關且應注意不合理之支出,避免產生以喪葬費為名目,實則藉以減低遺產總額之情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家訴字第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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