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立遺囑有要什麼條件?

08 Aug, 2025

問題摘要:

預立遺囑並非臨終前才須準備的「不吉利舉動」,而是一種責任與愛的表現,是對遺產繼承最直接、有效與合法的安排方式。任何年滿十六歲之人即可以單獨預立遺囑,透過選擇適當形式、安排正當見證人、符合法律要件者,其遺囑即可在死後具備法律效力,實現遺囑人對財產分配與人生結束方式的主體意志。但必須強調,遺囑制度極為嚴格,形式瑕疵不得補正,內容侵害特留分亦會無效,唯有在生前諮詢專業律師或公證人,釐清自身財產與繼承關係,並根據目的選擇最適方式製作,才能發揮遺囑應有之功能,否則一紙錯誤的遺囑,將淪為家族爭執的開端,而不再是安定親屬關係的工具。因此,凡對財產、家庭關係、老年安養有規劃意圖者,皆應及早預立遺囑,以生前主動掌握,取代死後混亂安排。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預立遺囑是一種事先安排財產繼承與遺產處理的重要法律行為,依據我國民法第1186規定,凡年滿16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即可以單獨為之,不需法定代理人同意,具完全行為能力之成年人當然亦可。換言之,只要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具備法律認可的意思能力,並採取符合法定形式的方式,即可有效設立遺囑。遺囑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代表遺囑人生前最後的意思表示,一旦死亡,依法對遺產分配、遺贈、信託、祭祀安排等事項產生直接效力。
 
民法第1189條,遺囑形式僅限五種: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與口授遺囑,未依任一形式所製作者無效,且不得補正。例如自書遺囑須全文由遺囑人親筆書寫,並記明年月日及簽名,否則即屬無效。預立遺囑最重要的意義,在於生前即安排遺產的流向,避免死後引發紛爭。
 
其好處包括:(一)讓繼承人清楚掌握財產分布與處理方式,例如存摺、印章、房產、保險、負債等位置與內容;(二)可以依照心意改變法定繼承順位與應繼分比例,例如將部分財產遺贈予非繼承人;(三)遺囑可隨時撤回或修改,並不會限制遺囑人生前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至於如何選擇遺囑方式,應依個人情況判斷。年輕、意識清楚者,宜採自書遺囑,因為製作簡便,可全程錄影佐證意旨,避免日後遭質疑真偽或受強迫;若遺囑人年事已高或書寫困難,則可考慮代筆遺囑或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具有強烈證明力與抗爭力,適合財產清楚、目的單純者;若需專業協助、文字精準或規劃稅務與信託,則代筆遺囑由律師協助撰擬與辦理最為妥當。
 
口授遺囑則係因特殊情況不能以其他方式作成時的最後手段,其效力最不穩定,且僅三個月有效,應謹慎使用。在遺囑見證人之選擇上,亦有嚴格限制,依法不得為遺囑人之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否則遺囑對該等人無效,故應選擇無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擔任,避免遺囑因形式瑕疵而無效。
 
遺囑人應理解,雖有遺囑自由,但不得剝奪繼承人特留分。依民法規定,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等法定繼承人,於遺囑中雖可減少其繼承份額,但不得低於應繼分之一半,即特留分。倘若遺囑中遺贈超過限度或未保留特留分,受侵害之繼承人得提起扣減請求,遺囑內容仍將部分失效。因此預立遺囑時,需預估遺產總額與各繼承人地位,確保分配合法,以免產生爭訟。
 
實務上常見,遺囑人以為只要寫明「全部財產給某人」即可有效,其實不然。若形式不符,或所指定繼承人涉及見證人資格限制,即可能導致全部無效;或雖形式正確,但未考慮特留分,即便寫得再清楚,仍將因法律保護而失去部分效力。
 
因此,預立遺囑雖是自主安排身後事的表達工具,卻必須非常謹慎,否則反而引發爭產,徒增家屬困擾。
 
為避免發生上述情形,遺囑人除應注意立遺囑之時間點、身心狀況與形式正當性外,亦宜考慮搭配其他法律手段,如立遺囑信託、訂立扶養契約、提前贈與、移轉不動產或成立家族公司,將財產規劃於生前完成,以達到完整的資產傳承目的。此外,可指定遺囑執行人,確保死後願望確實實行,並可透過遺囑中設計條件與分配模式,例如遺贈附條件、設定受益先後順序等方式強化遺囑之控制效果。
 
關於遺囑中遺贈相關規定,民法第1187條明定,遺囑人於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顯示遺囑人對財產享有意思自治之權,但該自由並非無限制,須受法定繼承人特留分制度所拘束。

-家事-繼承-遺囑-預立遺囑功能

(相關法條=民法第1186條=民法第11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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