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立遺囑分遺產未保留特留分效力為何?

08 Aug, 2025

問題摘要:

為達成特定子女承接特定房產之安排,應善用遺囑制度並同時尊重特留分規定,透過合理比例及合法方式達成個人意願,同時兼顧其他法定繼承人之權益,才能有效落實遺囑人生前規劃,並避免後續家族內訴訟與情感破裂等風險。立遺囑是一種兼具法律技術與人情衡量的規劃過程,唯有在理解法律制度基礎下作成周全安排,始能真正做到讓心願延續、和平傳承。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繼承之遺囑,例如應繼分之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或其委託、捐助行為、遺囑信託等等可以發生繼承法上之效果者而言,視為合法有效之遺囑。倘為無效之遺囑,或不備法定方式之遺囑,或違反公序良俗之遺囑,自不包括在內。
 
我國民法繼承編關於「特留分」制度,規定於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至一千二百二十五條。「特留分」乃指於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應為繼承人保留其遺產之一部分,且僅須為遺產中之一定數額,非必為遺產中之某特定財產。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此乃特留分制度對被繼承人遺囑自由所作之限制的,用以保護法定繼承人之權利,係強制規定。
 
我國民法的繼承編中,有一種用來保護繼承人權益的特留分制度,擁有龐大財產的人,在生前用遺囑的方式將自己死後的財產贈與他人,這種作法在民法上稱作「遺贈」。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依這條文的規定,立遺囑人處分遺產,必須要尊重「特留分」的規定,只有在不違反特留分的範圍內,才可以自由處分遺產。
 
所謂「特留分」是指被繼承人必須保留一定比例的財產留給繼承人的比例額。各繼承人間的特留分比例,依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的特留分,是他們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的特留分,為他們應繼分的三分之一,以上所列各繼承人間特留分的比例,計算點皆是以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之繼承順位為基礎。
 
在實務上,若有父母再婚並擁有二房家庭結構的情形,且其中與前妻所生的兒子有兩人已成年,目前擬將名下另一間房屋指定由其中一名兒子承繼,卻不欲事先告知其他繼承人,欲採用親筆遺囑方式辦理,則須注意上述法律規範。
 
依民法繼承順位及應繼分規定,現任妻子與兩名兒子皆為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在無特別規定情形下,各人應繼分為三分之一。若讀者欲以遺囑指定該房屋由某一子嗣單獨繼承,即須留意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不得遭到侵害。
 
換言之,為保障遺囑效力能生效且能免除未來爭訟,則應至少保留配偶與未指定之兒子各有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之比例,亦即保留六分之一之特留分比例,否則將有被提起特留分扣減訴訟之風險。
 
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繼承人若發現其應享特留分遭遺贈或其他遺囑處分侵害,得對受益人行使扣減權,並透過訴訟要求返還或補足差額。再就遺囑作成方式而言,依民法目前規定計有五種:分別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
 
每一種方式皆有其特定要件及程序,最常見也最容易操作的是自書遺囑。依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全文,並記明作成之年月日及簽名,不得以電腦打字或他人代寫,否則將構成遺囑無效
 
。而自書遺囑如有塗改、增刪之處,亦須註明修改之字數與位置並再行簽名。若違反法定作成方式,將使遺囑整體無效,日後即無法依該份遺囑分配遺產,必須回歸無遺囑情形依法定應繼分分配。
 
因此,如立遺囑人無律師協助,建議採自書遺囑時務必參照法條規定並細心確認書寫格式與內容,若條件許可,亦可考慮選擇公證遺囑,藉由公證人之介入確保遺囑之形式合法且未來較具證據力,可避免後續訴訟紛爭。
 
總結而言,為達成特定子女承接特定房產之安排,應善用遺囑制度並同時尊重特留分規定,透過合理比例及合法方式達成個人意願,同時兼顧其他法定繼承人之權益,才能有效落實遺囑人生前規劃,並避免後續家族內訴訟與情感破裂等風險。立遺囑是一種兼具法律技術與人情衡量的規劃過程,唯有在理解法律制度基礎下作成周全安排,始能真正做到讓心願延續、和平傳承。

-家事-繼承-特留分-遺囑-

(相關法條=民法第1187條=民法第1189條=民法第11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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