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立遺囑好處多,這麼說?
08 Aug, 2025
問題摘要:
預立遺囑具備法律保障、家庭和諧、資產安排、稅賦節省等多重效益,不僅能依個人意願靈活規劃遺產分配,更能防範子女爭產糾紛、確保特殊家人生活保障、扶養身心障礙親人、實現公益捐贈或促進家族資產延續,可依家庭狀況及財產規模,審慎選擇遺囑類型與內容,並尋求律師專業協助,確保遺囑合法有效,同時也可搭配信託、贈與或保險等工具,達到更完整的資產傳承與保全效果,最後提醒,立遺囑雖屬個人自由,但遺囑若僅求程序合法且不涉複雜內容,公證即可,但若涉及財產結構、特留分、信託、稅務、家族企業、身障親人照顧或其他特殊需求,律師協助更能保障遺囑效力與實現遺囑人意願,並可與信託、生前贈與、保險等其他規劃工具整合使用,確保財產傳承完整無遺。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人生無常,「預立遺囑」做好安排,已慢慢為大家所能接受,因為立遺囑人預立遺囑是在自己不在時,遺囑才能生效,而且也可以不讓子女們知道(或者只讓一部分子女知道)。
所謂「遺囑」係指遺囑人為使於其死後發生法律上之效力,依法定方式所為之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戴炎輝、戴東雄合著「中國繼承法」第247頁參照)。除分配遺產,更可定分割遺產方法(民法第1165條)。
遺囑是法律上被繼承人於生前所訂立,使其死亡後發生法律效力的單獨行為,屬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其最大好處在於確保遺產處分依照本人意願進行,避免爭產糾紛並保障特定親屬或特定目的的利益,法律明定遺囑方式須依民法第1189條,包含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等五種方式,符合規定者始生效力。
此外,遺囑人得依民法第1209條規定預先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代為指定,讓遺囑執行更具效率及合法性,遺囑的最大好處在於可預先安排遺產分配方式,例如特定子女繼承特定財產、某些親屬不得分割特定遺產、指示捐贈財產或成立信託等,尤其是面對家庭成員複雜、再婚或有特殊照顧需求時,遺囑更顯必要。
實務上常有自書遺囑因細節未符法定要件而無效,諸如遺囑未親自書寫全文、未簽名、未註明年月日、修改字句未簽章等,導致整份遺囑失效,因此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確保程序合法並依據個案狀況調整內容,另可以作遺囑認證亦能在將來繼承訴訟中作由公證人出庭,增加遺囑的信賴度,至於律師與公證人之差異,前者屬於協助擬稿與見證並提供法律建議,可針對個別情形量身打造遺囑內容;後者則主要負責核對程序正確性,較少就內容提供具體意見,若希望避免日後紛爭或子女訴訟,通常律師協助較為周全,但若重視公信力及簡便性,公證遺囑亦是好選擇。
實務上若欲完全剝奪特定繼承人遺產,除應提出法律所認可的繼承權喪失事由,例如重大虐待、危害生命、妨害繼承等,否則僅能透過生前贈與將財產花費殆盡或設定信託、贈與他人以迴避繼承,且生前贈與非屬遺產,原則上無需歸入遺產範圍計算,但若屬結婚、分居或營業等特種贈與,則應依法歸入遺產總額計算應繼分,另財產信託亦為實務常用方式,可指定子孫為信託受益人,避免財產輾轉流入不希望之人手中,並確保資產長期管理運用。
關於繼承之遺囑,例如應繼分之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或其委託、捐助行為、遺囑信託等等可以發生繼承法上之效果者而言,視為合法有效之遺囑。倘為無效之遺囑,或不備法定方式之遺囑,或違反公序良俗之遺囑,自不包括在內。
自書遺囑與請律師協助遺囑的效果在法律上若符合民法規定皆具有同等效力,但實務上兩者有極大差異,自書遺囑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註明年月日並簽名,任何細節不符法定形式即無效,例如字跡難辨、未親簽、錯字修改未按規定處理或遺漏日期等皆足以使遺囑失效,許多人自認有法律常識便自行書寫,最後卻因程序瑕疵而白費心力,反而讓遺產落入不欲繼承者手中,因此請律師協助擬定遺囑不僅可確保程序合法,律師更會檢視遺囑內容是否違法、是否侵害特留分、是否出現遺囑執行人指定不明或執行困難等問題,並能針對家族財產結構、特定財產處理需求、特留分計算、遺贈安排與信託搭配等提出完整建議,避免未來爭訟。
若日後遺囑遭提起訴訟,還是公證或認證遺囑則由公證人負責確認遺囑人身份及意願並確保程序完備,其重點在形式合法性,雖具高公信力但不提供法律諮詢或個案規劃,因此若僅求程序確實、公信力高、簡便快速,公證遺囑即可滿足需求,若遺囑內容牽涉遺產細節、特留分處理、家族成員關係複雜、涉及信託或稅務規劃,則律師協助較能確保權益與周延性,因此兩者法律效力相同,差別在於程序確保與內容設計之專業度,應視需求選擇。
此外,遺囑作為最基本的財產規劃工具,可搭配多種生前安排,例如信託、保險、贈與契約、持分規劃、家族公司股權設計等,這些皆屬律師專長,公證人則僅處理遺囑本身,不涉及財產結構設計,尤其在面對特留分時,法律保障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及兄弟姊妹最低遺產比例,若遺囑侵害特留分雖不影響遺囑效力,但遭侵害者可行使扣減權提訴,要求返還不足部分,其行使期間為知悉侵害起二年內,最遲自繼承開始起十年內消滅(民法第1146條)。
因此遺囑內容若有特留分風險,律師可協助設計避免爭訟,至於不孝子女問題,若欲剝奪繼承權,除非符合民法列舉之繼承權喪失事由,否則即便立遺囑剝奪亦無效,常見解法為生前花光財產或進行生前贈與,並可於遺囑詳述子女不孝事蹟,聲明不願繼承,但仍需留意法律特留分保障限制,至於生前贈與財產並非遺產總額一部分,原則上無須歸入遺產計算,除非屬結婚、分居或營業所為的特種贈與,這三類贈與依法須計入應繼財產,扣除後再計算應繼分數額,與一般贈與不同,亦不影響繼承人自由贈與財產之權,
-家事-繼承-遺囑-預立遺囑功能
(相關法條=民法第1165條=民法第1187條=民法第1189條=民法第12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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