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立遺囑贈孫房產,重點在那?

08 Aug, 2025

問題摘要:

預立遺囑將房產贈與孫兒女之重點為:一、先詳估特留分影響,衡量遺產總額及各繼承人權利,必要時搭配其他財產規劃降低特留分衝突;二、於遺囑中明確指定遺囑執行人,由其依法執行房產移轉事宜,避免繼承人之間爭執影響遺囑執行;三、妥善保管遺囑,避免因毀損、遺失或遭繼承人隱匿致遺囑無法實現,必要時採公證遺囑方式並保存於信任的律師,若擔心單憑遺囑難以周全保障孫兒女權益,可考慮成立信託,由信託公司管理房產並指定孫兒女為受益人,使房產能安全傳承,另亦可搭配保險規劃、贈與策略與負擔型贈與等方式達到目的,但無論何種方式,務必諮詢律師綜合評估稅負、財產安全、繼承權利與家族關係等各面向因素,確保規劃合法有效、落實意願,並最大限度降低家族成員間的爭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繼承之遺囑,例如應繼分之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或其委託、捐助行為、遺囑信託等等可以發生繼承法上之效果者而言,視為合法有效之遺囑。倘為無效之遺囑,或不備法定方式之遺囑,或違反公序良俗之遺囑,自不包括在內。
 
所謂「遺囑」係指遺囑人為使於其死後發生法律上之效力,依法定方式所為之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戴炎輝、戴東雄合著「中國繼承法」第247頁參照)。預立遺囑將房產贈與孫兒女,關鍵有三:
 
其一為特留分
特留分是法律強制保障繼承人最低繼承額度的制度,縱使遺囑中明載將房產贈與特定孫兒女,其他具有特留分權利之繼承人仍可依法提起扣減訴訟,要求返還不足特留分之部分,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的特留分均為應繼分之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則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若爺爺欲將房產遺贈孫兒女,須留意特留分問題,例如其他繼承人如叔伯或父親若尚在世且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即有特留分權利,若遺贈侵害特留分,他們即能依法扣減,若爺爺的遺產無法滿足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他們可請求扣減房產價值的一部分,並可能導致受遺贈人無法完整取得房產。再者。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9條規定:「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因為其他繼承人對祖父之親等較近,所以若祖父去世時其他繼承人仍在世,則其他繼承人之子女就無繼承祖父遺產之權利。若其他繼承人早於祖父去世,則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其他繼承人之子女便可繼承其他繼承人之應繼分,自然也可主張特留分。
 
遺贈概念為:「遺囑人在遺囑中表示,將財產無償給與受遺贈人」,而民法第1225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因此,若祖父是以遺贈方式,而祖父其他剩餘財產無法滿足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的話,其他繼承人自可依法對於房子請求扣減。
 
公證遺囑為法定遺囑方式之一,遺囑若合法經過公證人做成公證遺囑,雖違反特留分規定,並非當然無效,只是其他繼承人仍可主張行使第1225條的特留分,另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71條:「公證人辦理遺囑公證或認證,應向遺囑人說明民法關於特留分之規定;……公證人應於公證書或認證書記載前項說明及當事人就此所為之表示,必要時,並得註明:『於繼承開始時,其遺囑內容如有違反特留分之規定者,相關繼承人得依法扣減之』」。
 
其二為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是遺囑效力實現的重要角色,若未指定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可能因意見分歧導致遺囑無法順利執行,尤其房產處分涉及登記過戶等法律程序,若繼承人中有人拒絕協助辦理,遺囑執行人便可依民法第1209條起訴代為處分並完成過戶,因此遺囑中應明確指定遺囑執行人,最好選擇律師或值得信賴之第三人,確保執行順利。
 
其三為遺囑的保管問題
遺囑保管不當可能遭不利繼承人竊取或毀損,致使遺囑難以生效,因此除公證遺囑外,其他遺囑應妥善保存於律師、或可靠親友處,並留下複本及影像存證。
 
依民法第1212條: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無遺囑執行人者,應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無保管人而由繼承人發現遺囑者,亦同。
 
其四為特種贈與
其他繼承人已先取得被繼承人巨額贈與財產,符合民法第1173條規定,須將贈與金額納入遺產計算,影響其特留分扣減範圍。其他繼承人已先從祖父處取得部分錢財,若取得錢財之原因符合本條,也可視為其他繼承人已先取得部分遺產,則可請求扣減的數額自然不同。若繼承人主張特留分,仍須返還不足部分。然而,若有贈與事實符合第1173條規定,亦可主張提前取得財產,減少特留分扣減額,此外,生前若能進行周全財產規劃,搭配信託、贈與、保險等工具,亦可避免部分糾紛,因此遺囑除形式合法外,內容設計及財產結構整合亦至關重要,應尋求律師專業協助,確保遺囑有效且能落實遺囑人真意,

-家事-繼承-遺囑-預立遺囑功能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39條=民法第1140條=民法第1173條=民法第1223條=民法第12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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