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立的遺囑可以有效嗎?

08 Aug, 2025

問題摘要:

精神病人所立遺囑是否有效,不應一概而論,而應以遺囑成立時點的具體精神狀況為判斷依據,實務上強調「遺囑能力」、「意思真實」與「形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若立遺囑時精神清晰且合乎法定形式,其遺囑即應尊重並認定為有效,否則即使有形式,也可能因無遺囑能力或非本人真意表示而失其效力。因此,對於精神疾病患者擬立遺囑者,建議可於精神狀況穩定時,透過公證程序、醫療鑑定或錄影佐證其意思表達,以確保遺囑之有效性與執行力。

 

律師回答:

關於精神病人所立遺囑是否有效的問題,需從「遺囑能力」與「意思表示真實性」雙重標準加以判斷。依民法第1186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而限制行為能力人則無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仍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例外。
 
此條文雖為判斷遺囑能力的基本依據,但在實務上,隨著社會高齡化與精神疾病普遍性增加,單憑此條文難以處理各種複雜情況,因此法院更著重於「遺囑人立遺囑時是否具備意思能力」,亦即是否能夠辨識自己行為之性質與後果,並依其真意為意思表示。
 
ㄧ、遺囑能力
判斷時點以立遺囑時為準
所謂遺囑能力,即指遺囑人在立遺囑當時,是否具備判斷能力與自主意思表示之能力,其評斷時點須以立遺囑當時為準。舉例而言,若精神疾病患者於精神正常的間歇期內立下遺囑,且其內容具備要式性、意思表示真實並合法者,則該遺囑仍屬有效;反之,若於發病期或意識混亂狀態下所立之遺囑,即應認定為無效。
 
實務上遺囑能力之判斷
此外,雖患者曾被診斷為失智症或精神分裂症,但仍須就立遺囑時點進行具體精神狀況之判斷,不得僅以診斷事實作為否定遺囑效力之唯一依據。關於實務認定,法院多援引醫療診斷紀錄、精神鑑定意見、見證人證詞及遺囑人行為表現等綜合因素判斷遺囑能力。
 
例如,有法院認為雖遺囑人平時患有妄想症,但其於立遺囑時精神清晰,表達明確,其所為遺囑即不因此而無效。又如,有關痴呆症患者所立之遺囑,若能證明其在當時仍能清楚表達自身意願,明確理解遺囑之內容與後果,並無失智混亂情形,則亦不當然失效。
 
因此,在審查精神病人所立遺囑是否有效時,實務上會特別著眼於個案具體事實,包括其在立遺囑當下之神志狀況是否清楚、是否有邏輯性地處理財產安排、是否具備持續性注意力與判斷能力、是否明確認識遺囑內容及其法律效果,並能自由表示其真意。
 
尚須符合其他法定要件
除遺囑能力外,遺囑之效力尚須符合其他法定要件,包括四點:
  1. 第一,立遺囑時須具完全行為能力,即年滿二十歲且無受監護宣告或精神障礙影響其辨識能力,否則即為無效遺囑
  2. 第二,遺囑須為本人真意表示,若為他人脅迫、詐術誘導、精神錯亂或藥物影響等所致,皆屬無效
  3. 第三,遺囑內容不得違反強行法規與公序良俗,例如違法逃漏稅負擔、不當剝奪特留分或遺囑分配牴觸善良風俗者,應屬無效
  4. 第四,遺囑須符合民法規定之形式要件,包括自書遺囑、代筆遺囑、公證遺囑等不同形式,其書寫人、見證人、簽名、年月日等要件須齊備,否則形式瑕疵亦將導致遺囑無效。
依此標準,若精神病人於意識清楚時依法定形式完成遺囑,且內容合法,則該遺囑具有效力,反之,若立遺囑當時處於意識混亂狀態,或精神評估證實無判斷能力,即便形式完備,亦屬無效。
 
此外,實務也指出,對於疑似無效遺囑,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訴,由法院就遺囑人精神狀態進行認定,法院並可命精神鑑定或調查醫療紀錄。亦有判決認為即使立遺囑前後患有失智症,只要當時具備判斷能力且能明確陳述財產處分意願,即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總結
總結而言,精神病人所立遺囑是否有效,不應一概而論,而應以遺囑成立時點的具體精神狀況為判斷依據,實務上強調「遺囑能力」、「意思真實」與「形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若立遺囑時精神清晰且合乎法定形式,其遺囑即應尊重並認定為有效,否則即使有形式,也可能因無遺囑能力或非本人真意表示而失其效力。因此,對於精神疾病患者擬立遺囑者,建議可於精神狀況穩定時,透過公證程序、醫療鑑定或錄影佐證其意思表達,以確保遺囑之有效性與執行力。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能力

(相關法條=民法第118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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