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遺囑有什麼作用?
問題摘要:
遺囑之作用不僅限於財產分配,更重要的是透過生前規劃,傳達對家人之關愛與交代,避免死後子女因繼承問題反目成仇。從法律層面來看,遺囑制度具體落實遺囑人財產處分自由,同時亦透過特留分制度保障法定繼承人之最低財產權益,在自由與公平之間取得平衡。因此,民眾應以正面觀念看待遺囑之重要性,並於身體狀況允許時,妥善安排遺產事宜,必要時可諮詢法律專業人員,以確保遺囑合法有效並得以圓滿執行,避免因遺囑瑕疵或無效引發後續紛爭。立妥遺囑,不僅是對自己人生的總結與交代,也是對家人所做最深遠的照顧與安排。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遺囑係指遺囑人為使其最後意思得於其死亡後發生法律上效力,而依民法所定方式所為之單獨法律行為,無須相對人之同意,即具獨立性,並以遺囑人死亡為效力發生之前提。遺囑的主要目的,在於讓遺囑人於生前預為安排死亡後的法律關係,特別是關於財產之處分與繼承事項。
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亦即,遺囑人雖有遺囑自由,但仍不得侵害繼承人依法享有之特留分,否則侵害部分將得由特留分權人行使扣減權予以回復。關於繼承之遺囑內容,包括應繼分之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或其委託、捐助行為、遺囑信託等,均屬得依遺囑作成並具有法律效力者。然倘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或違反公序良俗規定,依法即屬無效,對繼承人不具拘束力。
遺囑雖然在傳統文化中常被視為「觸霉頭」或不祥之舉,但從現代法治社會觀點來看,其實是一種負責任且理性之財產規劃方式,目的在於於生前交代清楚死後財產如何分配,以減少親屬間紛爭、促進家族和諧。
事實上,不論戲劇中經常上演之「爭產」劇情,抑或真實社會中因繼承問題所致之兄弟失和、訴訟纏訟,皆顯示遺囑所發揮的真正功能,乃是協助家庭預防因遺產分配不明所生爭執,進而保護每一位家人的關係與感情。尤其在家庭結構日趨多元,重組家庭、單身、無子女等情形日益普遍的現代社會中,透過遺囑進行個別化財產分配,已成為符合時代需求的必要措施。
我國民法對遺囑形式有明確規定,依第1189條,遺囑得依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五種方式為之,各有其特定要件與適用時機。立遺囑人應依其自身情況選擇最適合之方式製作遺囑,並應注意形式要件之完備,否則一旦形式瑕疵導致遺囑無效,將使預定之遺願落空,繼承仍回歸法定繼承原則辦理。
此外,為防止遺囑未被遵行或遭惡意隱匿、湮滅,民法另設遺囑執行人制度。依第1201條規定,遺囑人得於遺囑中或遺囑外指定一人或數人為遺囑執行人,其主要職責包括管理遺產、協助履行遺囑內容、辦理遺產清算與分割等。指定遺囑執行人可由親屬、朋友,或更具公信力之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擔任,以確保遺囑內容之合法與順利執行,並有效降低家屬間誤解與衝突。
雖然有些人會懷疑遺囑立定後,若子孫惡意不理會該如何處理,其實法律制度已有配套保障。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4款規定,繼承人如有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遺囑等行為,即喪失繼承權。此為法律上之強制失權事由,目的即在杜絕繼承人破壞遺囑秩序之行為。
另從司法實務判例觀之,法院對於遺囑真實性、遺囑人立遺囑時之意思能力、遺囑形式有無完備,均會嚴格審查。倘發現有人違法操作、阻礙遺囑執行,法院可依法排除之,並依遺囑內容為遺產分配之依據,繼承人亦得提起確認之訴,確認自己依法應有之繼承權。
總結而言,遺囑之作用不僅限於財產分配,更重要的是透過生前規劃,傳達對家人之關愛與交代,避免死後子女因繼承問題反目成仇。從法律層面來看,遺囑制度具體落實遺囑人財產處分自由,同時亦透過特留分制度保障法定繼承人之最低財產權益,在自由與公平之間取得平衡。
因此,民眾應以正面觀念看待遺囑之重要性,並於身體狀況允許時,妥善安排遺產事宜,必要時可諮詢法律專業人員,以確保遺囑合法有效並得以圓滿執行,避免因遺囑瑕疵或無效引發後續紛爭。立妥遺囑,不僅是對自己人生的總結與交代,也是對家人所做最深遠的照顧與安排。
-家事-繼承-遺囑-
瀏覽次數: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