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毀遺囑有何責任?另該遺囑之效力如何?
問題摘要:
撕毀遺囑如為遺囑人本人所為,並具備廢棄之意思,即屬合法撤回,該遺囑自此無效;若非遺囑人所為,則撕毀人可能負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刑事毀損責任,並將依民法第1145條失去其繼承權,對於遺囑效力而言,倘可證明遺囑之存在與內容,法院仍可認定該遺囑具有效力。故立遺囑者應審慎保存遺囑並選擇安全形式,以保障其遺願順利實現,亦有助減少繼承糾紛發生。
律師回答:
關於撕毀遺囑的法律效果與責任,須從民事、刑事與繼承權喪失等三個層面進行分析。
首先,就遺囑本身效力而言,依據民法第1222條規定:「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此一規定反映遺囑自由原則的精神,即遺囑人在生前保有隨時撤銷其遺囑的權利,無須經他人同意,只要具備故意廢棄之意思並以具體行為實現,即得使原遺囑失其效力,屬於單方的撤回行為,因此,若遺囑人親自撕毀自己所立遺囑,法律上將推定其撤回遺囑之意思,該遺囑自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若撕毀遺囑之行為非出於遺囑人本意,而係由他人擅自撕毀,則性質即完全不同。此時不僅不能視為遺囑人之撤回行為,該遺囑仍具法律效力,且撕毀者可能因該行為而導致法律責任,並構成繼承權喪失之事由。
依據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喪失其繼承權。」此為懲罰條款,目的在於維護遺囑人之意思表示與遺囑制度之尊嚴。所謂湮滅,包含撕毀、焚燒、撕碎、丟棄、塗銷等使遺囑無法被辨識或執行之行為;若經法院認定撕毀遺囑者故意為之,導致遺囑無法實現遺囑人之真意,即會被認定喪失其原有之繼承資格。
實務上常見情況為,家庭成員間對遺產分配心生不滿,於發現遺囑不利己身時,私自毀損遺囑企圖讓法定繼承規則回復適用,此種行為一經證明,即可構成遺囑湮滅,依法應剝奪其繼承權。除此之外,撕毀遺囑的行為亦可能構成民法第184條所稱之侵權行為,行為人若因非法撕毀他人合法有效之遺囑,致使遺囑受益人(如特定遺贈受領人)無法取得應得遺產,應負起損害賠償之責任,包括返還遺產價額與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失。而於刑事層面,此行為更可能構成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條文規定:「毀棄、損壞他人之動產或不動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遺囑雖為紙本文書,仍屬他人合法財產之一部,擅自撕毀者即涉犯罪。
值得一提者,實務上如當事人主張遺囑為他人所撕毀,仍需提出足以證明遺囑原存在、內容與撕毀行為人等事證,否則難以證成遺囑效力或主張權利。倘遺囑僅存於一紙正本,未留副本、未經影印或未經見證人佐證,即使有撕毀之事實,亦可能因證據不足致使遺囑效力難以主張。因此,為避免類似紛爭,立遺囑人應採更具保存與公信力之遺囑類型,例如公證遺囑,其文書由公證人保管,無法輕易被家人撕毀或竄改,若有爭議,公證處仍可還原遺囑原貌,強化遺囑之證明效力,進而維護遺囑人之遺志。
至於一旦遺囑被撕毀後,其法律效力如何判定,端視撕毀者為遺囑人本人與否,及其是否具備撤回意思。若係遺囑人自行撕毀,並表達其撤回之意,即屬有效撤回,該遺囑喪失效力;但若係他人擅自撕毀,該遺囑仍然有效,倘能證明遺囑原始內容,受益人仍得據以請求執行。
倘若遺囑已被湮滅而難以回復,然又可證明該毀損非出自遺囑人意願,法院亦可依其他旁證(如見證人證言、錄音錄影、律師說明或副本資料)認定遺囑之存在與內容,據以承認遺囑效力。法院判決亦屢有支持受益人訴請確認遺囑有效,並排除不當撕毀者繼承權之案例,目的即在維護被繼承人之財產處分自由與意思尊重,遏止破壞遺囑制度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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