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有資格寫遺囑?

08 Aug, 2025

問題摘要:

訂立遺囑必須年滿十六歲且具行為能力,不得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即便具形式上資格,仍須具備實質之意思能力方能成立有效遺囑。在高齡化社會背景下,遺囑能力的實務爭議將越趨頻繁,為免遺囑失效或產生繼承紛爭,立遺囑前應充分理解法定要件與實務審查標準,必要時應由專業人士協助草擬與佐證,以保障遺囑人最後意願得以確實實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我國民法第1186條明文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依此可知,無行為能力人即不得訂立任何有效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雖原則上仍得為遺囑,但若未滿十六歲亦同樣被法律排除在遺囑能力之外。

 

ㄧ、行為能力之判斷

依民法第13條及第15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係指未滿七歲之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故年滿十六歲且具意思能力者,方有資格為有效遺囑之訂立人,無須法定代理人同意。

 

遺囑是屬於個人最後意願的法律表達,於遺囑人死亡時始生效,關乎財產分配、身後事交代、遺贈設立、應繼分指定、捐助安排及信託規劃等重大事項,因此立法對於遺囑人之資格採取嚴格限制,乃為確保遺囑真意之表達與保障繼承秩序之安定。

 

隨著我國邁入高齡社會,長者立遺囑情形逐年增加,遺囑的效力及真實性也成為繼承糾紛之關鍵核心。特別是高齡者、失智患者、罹患精神疾病者等,在生理或認知能力退化情形下,如何認定其立遺囑之行為是否有效,則牽涉所謂「遺囑能力」之判斷問題。


 

二、我國實務見解

雖然民法僅以是否具行為能力或年齡作為形式要件,實務上法院則進一步採用「意思能力」為核心進行實質審查,亦即遺囑人是否在立遺囑時具備認知與判斷能力,是否理解遺囑之性質、效力及內容意涵,是為審查遺囑能力的實質標準。

 

換言之,即便形式上符合法定年齡限制,若在立遺囑當下的心理或精神狀況,法院認定其無法理解所為行為的法律效果,仍可能判定該遺囑無效。法院在判斷遺囑人是否具遺囑能力時,常參考的證據包括:醫療診斷紀錄、病歷資料、診斷報告、立遺囑當時之錄音錄影內容、見證人證詞等,並輔以醫師鑑定或專家意見。

 

三、遺囑能力與行為能力之區別

遺囑能力的認定與一般行為能力雖有所區別,但其目的在於確保遺囑人係基於真意為之,並保障繼承秩序之合理與安定。實務上,若遺囑人患有輕微之失智症或其他可控制之精神疾病,只要能證明立遺囑當時其認知狀態穩定且具判斷力,仍可成立有效遺囑。

 

因此,在高齡或罹病情形下擬訂遺囑者,應格外謹慎,建議透過公證程序或錄影佐證,並由第三人見證以增強其證明力。為避免未來產生遺囑效力爭議,遺囑人若身體或精神狀況不穩定者,更應諮詢法律專業人員協助擬定或見證遺囑,並保留完整佐證資料,以利日後繼承程序順利進行。

 

四、總結

總結而言,訂立遺囑必須年滿十六歲且具行為能力,不得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即便具形式上資格,仍須具備實質之意思能力方能成立有效遺囑。在高齡化社會背景下,遺囑能力的實務爭議將越趨頻繁,為免遺囑失效或產生繼承紛爭,立遺囑前應充分理解法定要件與實務審查標準,必要時應由專業人士協助草擬與佐證,以保障遺囑人最後意願得以確實實現。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能力
 

(相關法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民法第十三條=民法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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