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只給兒子,女兒無分,可以嗎?
問題摘要:
將遺產全部留給兒子而完全排除女兒,雖非全然不可能,但必須具備高明法律技巧與周全設計,首重生前規劃,採取分批贈與、信託與控制機制交互運用,遺囑則為輔助工具,細部安排財產流向與繼承程序,且過程中需維持高度隱密性,避免引發家族內部緊張與衝突,必要時更可考慮特留分部分以金錢給付方式解決,減少實物糾紛風險,而律師在此過程中扮演極關鍵角色,需負責整體規劃、文件擬訂、稅務試算、信託設計與執行監督,同時可作為遺囑執行人或信託監察人,確保財產分配確實依照既定規劃落實,因此此類高度敏感的財產安排,絕不可僅依坊間傳言或自行操作,應由專業律師一手主導,確保在合法、合規、有效前提下,圓滿完成財產單方傳承的目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遺囑」係指遺囑人為使於其死後發生法律上之效力,依法定方式所為之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戴炎輝、戴東雄合著「中國繼承法」第247頁參照)。
關於繼承之遺囑,例如應繼分之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或其委託、捐助行為、遺囑信託等等可以發生繼承法上之效果者而言,視為合法有效之遺囑。倘為無效之遺囑,或不備法定方式之遺囑,或違反公序良俗之遺囑,自不包括在內。
遺產僅留給兒子而完全排除女兒在法律上並非不可行,但需經過縝密且細膩的規劃,因為我國現行繼承法規定男女子女均有平等的繼承權,若僅透過單純遺囑將遺產全部指定給兒子,勢必觸及女兒的特留分權益,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雖有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之權利,但不得違反特留分規定,特留分為繼承人最低保障的繼承比例,女兒縱被遺囑完全排除,仍可主張特留分扣減權,因此若欲完全不讓女兒分得遺產,僅靠遺囑難以達成。
實務上通常透過生前規劃來實現此目的,其核心在於掌握時間與方式,並且設置嚴謹的控制機制,以防止兒子因提前取得財產而產生不軌心態,進而威脅自身安全或家庭安寧。
具體而言,首先應分階段進行財產移轉,一般以生前贈與搭配信託最為穩妥,生前贈與可逐步將財產轉移給兒子,但需附加各類條件,例如照顧義務、扶養責任或其他限制性約定,並以預告登記、抵押權或信託為輔,確保財產未達成約定前不得處分或移轉,藉此確保控制權,避免兒子因提前取得財產而失控。
其次信託則能進一步鞏固財產安全,委託信賴的專業信託業者或律師擔任受託人,設計受益人條件,例如兒子需履行特定義務才能取得信託利益,甚至可設置雙重信託結構,由獨立第三人監督執行,這樣一來財產雖為兒子專享,但仍受信託條款拘束,不致出現濫用財產之情形,此外,遺囑方面亦可輔助規劃,儘管無法剝奪特留分,但仍可明確安排遺產分割細節與執行人選任,並透過遺囑信託或設置遺囑執行人方式進一步管控遺產分配流程,使兒子得以掌握大部分財產,同時規避女兒直接介入遺產實質分配。
最後在特留分問題上,雖然法律保障女兒的特留分,但若生前贈與或信託得宜,並未明顯侵害其最低權益,實務上女兒要主張扣減往往困難重重,尤其若遺產金額有限、贈與行為合於稅法規範且程序完備,女兒即使提起訴訟亦未必可追回顯著金額,此外,還可結合民法第1173條特種贈與歸扣制度,將過往已贈與之財產合理納入遺產計算,進一步稀釋其他繼承人可主張份額。
另一方面,為避免兒子提前得知財產規劃細節而心生貪念或不軌行為,規劃過程中宜設定任意解除權,並以物權方式,如預告登記或抵押權確保取回權利,並將關鍵財產轉移或信託契約設計為「生前保留使用權、死後移轉權」模式,讓財產掌控權始終在自己手中,僅於過世後才實際移轉,並可結合特定條款,例如兒子在自己生前若有不當行為即失去受益資格,透過具體法律設計來維護自身安全與財產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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