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想要特別留給某人,可以嗎?
問題摘要:
若財產擬特別留予特定對象,單憑遺囑仍受特留分制度限制,需進一步透過生前贈與或信託等方式輔助,始可有效控管財產分配及使用模式,確保遺囑人或委託人意志之實現。其中遺囑應符合民法第1190條以下規定之方式,例如自書遺囑需全文親筆書寫並簽名與記年月日,公證遺囑則需由遺囑人當庭向公證人表明遺囑內容並由公證人記載於文書內,二人以上見證人到場等。若未符合法定方式,將被認定為無效遺囑。另對於生前贈與與信託之契約安排,亦應具體記載目的、標的、權利義務、給付條件、終止事由等,必要時並辦理登記或信託備案,以確保法律效力之成立與第三人對抗力之確立。若涉不動產移轉則須依土地法及登記規則辦理過戶登記程序。
律師回答:
遺產若希望特別留給某人,法律上當然是可以的,這正是遺囑制度與財產規劃制度所賦予個人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核心所在。依據我國民法規定,遺囑係遺囑人於生前以單獨意思表示預先安排其死亡後之財產歸屬方式,只要依法定方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可對遺產作應繼分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式之指定或其委託、捐助行為、遺囑信託等安排。亦即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指定特定人取得特定財產,而不論該人是否為法定繼承人。
然而,實務上應特別注意民法第1187條及第1223條所保障之繼承人「特留分」制度,因遺囑雖可自由安排遺產分配對象與比例,但不得侵害法定繼承人依法保留的最低遺產權利。所謂特留分,即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之應繼分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為應繼分三分之一。若遺囑分配違反特留分規定,繼承人得於知悉遺囑內容後二年內行使扣減權,向受遺贈人請求返還侵害部分,逾十年消滅。因此若希望完全將遺產排除特定繼承人或保障特定人取得較多財產,僅立遺囑仍有受限之虞。為達成真正控管財產流向的目的,生前進行贈與或設立信託更是必要的輔助手段。
生前贈與可預先將財產轉移予特定人,並得附加負擔條件或設定擔保措施,例如贈與房屋並登記抵押權,作為受贈人對贈與人扶養照顧之擔保,若未履行扶養義務則可依法拍賣償還,形成一種具實質控權的安排。又可約定保留地上權或居住權,讓贈與人在世時仍享用財產收益,兼顧贈與人生活保障與財產處分目的。
至於信託則為另一強而有力的財產控權工具,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信託係指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處分予受託人,由其依信託本旨為特定受益人利益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信託之最大優點在於其法律效果獨立於遺產範圍外,不構成繼承標的,不受特留分限制,亦非遺產分割對象。例如委託人可設立生前信託,將名下不動產指定給受託人管理,約定於其過世後由特定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並排除其他法定繼承人參與分配。信託亦可規劃條件式給付、分期分批撥付、甚至限定受益人之用益方式,如僅限作為教育基金或扶養用途,有助於確保財產目的性使用與長期穩定配置。
而在稅務規劃方面,自益信託於成立時不須課徵贈與稅,僅於受益人死亡時依遺產稅計入課稅總額;而他益信託於設立時即應課徵贈與稅,然其利益於信託期間內之撥付並不再重複課稅。此類結構設計亦須搭配稅務顧問審慎規劃,以避免將來因稅捐稽徵造成信託目的落空。
實務上如有其他法定繼承人潛在權利主張,尚需事前與律師及會計專業人士合作,研擬妥善之契約條款與法律依據,以避免事後糾紛與法律風險。遺產規劃不僅是資產分配問題,更關係到家族關係的和諧與遺囑人心願的圓滿落實,務須慎思明辨,早作安排。綜合言之,遺產可特別留給某人,遺囑是最基本的法律工具,但若考慮實際控制力與抗爭風險,應結合生前贈與與信託安排,不僅可避開特留分爭議,更可於生前即達成階段性財產移轉及管理目標,實現真正屬於自己的財產自主與家族傳承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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