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想留朋友,怎麼立遺囑?

08 Aug, 2025

問題摘要:

若希望將遺產或特定財產留給朋友、看護等非法定繼承人,應透過合法形式之遺囑辦理遺贈,明確記載遺贈標的及對象,並注意不得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權益。此外,為降低未來遺囑被質疑無效或侵害權益的風險,建議透過公證遺囑方式辦理,並可指定遺囑執行人以確保執行順利。若有足夠意願與財務能力,也可考慮生前贈與,搭配稅務與法律規劃,提前完成財產安排,使財產真正留給自己想照顧的人。遺囑與遺贈制度的設計本意,即是尊重每一個人對其財產的安排自由,只要遵循法律規定,即能在法律框架內圓滿實現生前最後的意志。


 

律師回答:

如果希望在自己過世後將財產留給朋友或其他沒有法定繼承權的人,例如看護、鄰居、長期陪伴照料的人,最有效的法律方式就是透過「遺贈」。

 

何謂遺贈?

依我國民法制度,遺贈是遺囑人以遺囑的方式,將其財產無償給與特定他人的單方法律行為。這與繼承制度不同,因為繼承只能由民法第1138條所列的繼承人(包括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享有。但遺贈可以給任何人,即使不是親屬,也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繼承順位,只要依遺囑明確表示,便得以在法律上成立。

 

如何遺贈?

遺囑作為遺贈的載體,必須依照民法第1189條至第1195條所規定的五種方式為之,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等,每種遺囑方式都有其法定程序與要件。

 

以自書遺囑為例,遺囑人必須親自手寫遺囑全文,並註明年月日及簽名;若有塗改,須明示修改處及字數,並再次簽名。至於代筆遺囑,需有三位以上見證人及由遺囑人口述意旨,讓其中一位筆記後宣讀、經遺囑人認可並共同簽名。未符合上述任一方式者,該遺囑即屬無效,即使內容再合理也不具法律效力。

 

因此,若欲遺贈財產給朋友或看護,必須依據法律程序立下有效遺囑,並明確記載欲遺贈的財產項目與受贈對象,否則即無遺贈效力。

 

遺贈之效力?

遺贈之效力自遺囑人死亡時起發生,但遺贈人於生前可自由撤回或變更遺囑內容,受遺贈人於遺囑人死亡後亦可選擇接受或拋棄遺贈。特別要注意的是,雖然遺囑人有財產處分的自由,但不得違反民法所保障的特留分制度。

 

依民法第1223條,法定繼承人如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等擁有特留分,即使遺囑中完全未分配給他們財產,只要他們依法主張,也有權依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要求受遺贈人返還所侵害的特留分部分。因此,即便遺囑明文將遺產全部贈與朋友,但若該處分侵害繼承人依法應得的特留分,仍可能因被扣減而使部分遺贈失效。

 

結論

若遺囑人擔心遺贈因特留分而被扣減,也可考慮於生前即將財產贈與特定人,此稱為生前贈與。生前贈與在贈與完成、財產所有權轉移後,便不再屬於遺產,亦無特留分適用,因此無需擔心繼承人提出扣減。

 

但須注意贈與稅問題,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超過一定金額即須申報並繳納贈與稅。此外,若生前贈與距死亡時間過近,依民法及實務見解,仍可能計入遺產計算基礎,進而影響特留分扣減計算。因此,如採行生前贈與,應提早規劃,避免法律風險。

 

綜合而言,若希望將遺產或特定財產留給朋友、看護等非法定繼承人,應透過合法形式之遺囑辦理遺贈,明確記載遺贈標的及對象,並注意不得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權益。此外,為降低未來遺囑被質疑無效或侵害權益的風險,建議透過公證遺囑方式辦理,並可指定遺囑執行人以確保執行順利。

 

若有足夠意願與財務能力,也可考慮生前贈與,搭配稅務與法律規劃,提前完成財產安排,使財產真正留給自己想照顧的人。遺囑與遺贈制度的設計本意,即是尊重每一個人對其財產的安排自由,只要遵循法律規定,即能在法律框架內圓滿實現生前最後的意志。

-家事-繼承-遺囑-遺贈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89條=民法第1199條=民法第12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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