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之財產若於遺贈人死亡時已不存在,應如何處理?

08 Aug, 2025

問題摘要:

處理遺贈財產在遺贈人去世時已不存在的情況的法律原則:根據《民法》第1202條,遺贈的財產在遺贈人去世時如果已不存在,部分遺贈將無效。具體來說:如果遺贈的財產有一部分在繼承開始時已經不屬於遺產,這部分遺贈無效。如果遺贈的財產全部在遺贈人去世時已經不屬於遺產,這全部遺贈無效。然而,如果遺囑中另有明確的意思表示,按遺囑中規定的意思處理。遺囑中另有意思表示的處理:如果遺囑中有特定的條款或說明,表示即使原財產不存在,仍希望以其他方式實現遺贈意圖,那麼應根據遺囑中的具體意思進行處理。這需要詳細審查遺囑的內容和遺囑人的意圖。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贈,乃遺贈人依遺囑無償給與他人財產上利益之行為。

 

關於繼承之遺囑,例如應繼分之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或其委託、捐助行為、遺囑信託等等可以發生繼承法上之效果者而言,視為合法有效之遺囑。倘為無效之遺囑,或不備法定方式之遺囑,或違反公序良俗之遺囑,自不包括在內。

 

民法第一千二百零二條規定:「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所以遺贈物標的之範圍,除遺囑另有意思表示外,應以遺囑人死亡時為標準以決定之。所以遺贈之財產若於遺贈人死亡時已不存在,則此部分遺贈應為無效。

 

遺贈(遺囑中對非法定繼承人的財產贈與)和應繼分(法定繼承人所應得的遺產份額)在處理時需要分別對待。對於遺贈無效的情況,如果遺贈財產不存在,可能需要重新調整遺產分配,以滿足遺囑人的其他意圖或處理遺產分配的事宜。

 

特留分是法律規定必須保留給法定繼承人的部分,即使遺贈無效,特留分的權利仍需保障。遺囑中的遺贈安排不應侵犯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權利。

 

在實際操作中,法院可能會依照遺囑中的具體意圖來處理遺贈問題。如果遺贈財產在遺贈人去世時已經不存在,法院會檢查遺囑是否有其他明確的安排或指示,以決定如何處理遺產。

 

將遺贈物於生前信託是否可以仍屬於遺贈?

按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以遺囑處分遺產,究係遺贈,抑係應繼分之指定,應就具體情形審究遺囑人之意思定之。(法務部81年12月22日81法律字第19099號函,陳祺炎、黃宗樂、郭振恭合著,民法繼承新論,2010年3月版,頁61至62)。又民法第1202條規定:「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本件立遺囑人郭君在99年5月19日所立自書遺囑,將一定之不動產,指定由兒子2人分別「繼承」各二分之一,其真意究係繼承人應繼分之指定抑或屬於遺贈,涉及遺囑之解釋,尚非無疑。惟郭君又於同年月31日訂立信託契約,將該等不動產信託移轉與受託人,則於郭君死亡時,該等不動產係屬信託財產,權利應歸屬受益人,而非屬遺產;且其遺囑未有明確意思表示,從而縱認遺囑人之意思係遺贈,依上開民法第1202條規定,其遺贈亦為無效。(法務部100年11月22日法律字第1000026003號)

 

總結來說,遺贈財產在遺贈人去世時如果已經不存在,該部分遺贈通常會無效,除非遺囑中有特別的意思表示。在這種情況下,應根據遺囑的其他規定或遺囑人的意圖進行處理。同時,特留分的保護原則也需得到遵守。

-家事-繼承-遺囑-遺贈

(相關法條=民法第1187條=民法第120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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