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之執行

08 Aug, 2025

問題摘要:

在我國民情與法律體系下,雖自書或代筆遺囑普遍為民眾所採,但倘未符合法定形式或疏於規劃執行機制,不僅無助於達成遺囑人遺願,反易生後續爭執。故建議遺囑人於立遺囑前諮詢公證人或法律專業人士,就內容、形式、執行人指定、特留分安排等進行妥善規劃,以確保遺囑生前規劃之意志能於身後圓滿實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囑是一種遺囑人為使其最後意思於死亡後發生法律效力而依法定方式所作的單獨行為。依我國民法,遺囑需符合法定形式,並須具備有效的內容,例如對應繼分之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信託設立或捐助行為等,方得發生繼承法上之效果。若遺囑違反法定方式、不符公序良俗或涉及法律禁止事項,則屬無效,不具拘束力。


 

為確保遺囑內容得以妥適實現,法律設有遺囑執行人制度,負責執行遺囑所載事項。雖然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即取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依民法第1138條以下規定成為遺產的權利主體,理論上可由其執行遺囑內容,例如交付遺贈財產或設立財團法人等,但因遺囑內容常與繼承人本身利益衝突,或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實務上未必能妥適執行遺囑,因此設立中立第三人即遺囑執行人以維護遺囑人真意。

 

一、遺囑執行人之產生方式

遺囑執行人之產生方式,依民法第1211條及第1212條規定,分為

  1. 遺囑人自行指定

  2. 由他人依遺囑指定

  3. 或由親屬會議選定及法院指定。

 

遺囑人得於遺囑中指定特定人為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於遺囑生效時代為指定執行人,並應通知繼承人。若遺囑未有任何指定,得由親屬會議作成決議選任之,若會議無法召集或決議,則可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遺囑執行人得為自然人或法人,無特別限制。

 

二、遺囑執行人之職務內容

遺囑執行人須依遺囑內容履行其職務,職責包括編製遺產清冊、管理遺產、進行保存行為、處理遺產債務、交付遺贈標的、設立法人、移轉信託財產予受託人等事務。依民法第1215條,遺囑執行人管理遺產之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人行為,具有法律拘束力。

 

若有數名遺囑執行人,其決議原則採多數決,但遺囑另有明示者從其意思。若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或有其他重大情事者,利害關係人得向親屬會議請求改選,或向法院聲請解任並選任新執行人。


 

三、遺囑執行人之優點

實務上,遺囑執行人制度可有效預防繼承人間因利益衝突所生之紛爭,亦能確保遺囑人遺願之完整實現,特別是在設有遺囑信託或特殊遺贈條件之情況下,更需仰賴執行人依法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若遺囑中涉及家族企業之接班安排,如指定某子女擔任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雖形式上屬遺囑內容,但該指定仍須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例如經股東會、董事會選任,否則僅具參考意義而無法律效力,亦可能因違反公司治理原則而被認定無效。

 

再者,遺囑內容不得侵害法定繼承人特留分,依民法第1223條,各類繼承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依應繼分比例享有法定保留份額,遺囑若未顧及此部分,將導致特留分侵害,繼承人得依法主張扣減權以保護自身權益。

 

四、小結

因此,在我國民情與法律體系下,雖自書或代筆遺囑普遍為民眾所採,但倘未符合法定形式或疏於規劃執行機制,不僅無助於達成遺囑人遺願,反易生後續爭執。故建議遺囑人於立遺囑前諮詢公證人或法律專業人士,就內容、形式、執行人指定、特留分安排等進行妥善規劃,以確保遺囑生前規劃之意志能於身後圓滿實現。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執行

相關法條=民法第1209條民法第1214條、民法第1215條、民法第1217條、民法第12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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