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分產 可以父母比子女優先?
問題摘要:
遺囑自由固然重要,但在我國繼承制度中,特留分制度作為法律最後防線,對於保障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最低繼承權益具有不可取代之角色。當事人若有特定資產規劃意願,務須事前進行周延設計,並諮詢專業法律人員以確保遺囑具有效力與可執行性,避免死後財產分配出現訟爭,致自身遺志無法落實,亦讓親人因爭產而撕裂關係。唯有在法律架構下妥善安排遺產,方能使遺囑兼顧自由與秩序,實現個人對財產的最終安排意志。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囑制度設計的核心目的在於讓遺囑人得以依其生前自由意志處理死亡後的財產分配,但這項自由並非絕對,仍受民法對特留分制度的限制。
一、遺囑原則
所謂遺囑,係遺囑人依民法規定之要式方式,單方表示意思,使其死後發生法律效力之法律行為。其形式須符合民法第1189條至第1195條規定,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等,否則將影響其法律效力
。而遺囑內容之效力亦需符合民法第1187條規定,即不得違反特留分制度之保障,否則雖形式有效,其分配內容仍有可能被限制。
在家庭關係複雜、婚姻狀態已面臨破裂的情況下,若當事人擔心財產於身故後轉由不欲給予之人控制,特別是擔心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挪用未成年子女名下財產時,常見透過遺囑將財產指定遺贈予父母,避開子女作為法定繼承人所擁有之地位。然而,即使遺囑指定遺贈予父母,其對子女所應享有之最低保障,仍不得加以剝奪。
二、特留分之保留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子女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屬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其在無特別事由喪失繼承權的情形下,依法享有繼承資格。進一步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若在獨生子女的情形下,應繼分即為遺產總額之全部,其特留分則為二分之一。此為法律強制保障的最低限度,遺囑人不得以遺囑任意排除。
在此基礎下,即便自書遺囑表明將所有財產全部留予父母,若有未成年子女存在且其仍享有法定繼承資格,則該名子女依法仍享有對遺產總額二分之一的特留分權利。父母雖因遺囑成為受遺贈人,仍須為此部分保留子女的特留分,否則子女得依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請求返還遭侵害之遺產份額。此一制度設計在於避免遺囑人基於主觀情感或其他因素而將遺產全部排除於法定繼承人之外,維護家庭成員之基本繼承權利,並避免產生重大財產不公或爭訟風險。
三、總結
因此,若當事人擬將該婚前財產於身故後留給父母,而非子女,即應透過符合法律形式的有效遺囑表明該意志,並於遺囑中清楚載明處分方式與受遺贈人。同時,亦須充分理解此舉無法排除子女對特留分的請求權,若不欲由子女直接取得該不動產,亦可考慮以遺囑設立信託制度,由受託人管理財產並指定子女為受益人,使其僅得依信託條件受益,進而避免法定代理人對該財產行使不當控制。
此外,若對子女監護人之角色有疑慮,亦可於遺囑中參照民法第1093條規定預先指定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以求於自身過世後,由法院酌情判斷是否尊重遺囑指定,轉由其他更適當之親屬行使監護職責。
綜上所述,遺囑可對遺產分配進行調整,亦得將財產指定遺贈予父母,惟此不得侵害子女依法享有之特留分權利。若欲實現完整排除或控制資產流向,仍應輔以信託或其他財產規劃工具進行補強。
遺囑自由固然重要,但在我國繼承制度中,特留分制度作為法律最後防線,對於保障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最低繼承權益具有不可取代之角色。當事人若有特定資產規劃意願,務須事前進行周延設計,並諮詢專業法律人員以確保遺囑具有效力與可執行性,避免死後財產分配出現訟爭,致自身遺志無法落實,亦讓親人因爭產而撕裂關係。唯有在法律架構下妥善安排遺產,方能使遺囑兼顧自由與秩序,實現個人對財產的最終安排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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