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分產一定要留特留分嗎?

08 Aug, 2025

問題摘要:

我國民法雖尊重遺囑人自由處分遺產之原則,然為維持繼承秩序、保障繼承人最低權益與避免社會資源負擔,特別設置特留分制度作為限制機制。透過特留分與扣減權制度的設計,即使被繼承人透過遺囑偏袒特定繼承人或他人,其他繼承人仍得主張最低繼承權,確保遺產分配之公平性與法定秩序之維持,亦提醒民眾於立遺囑前應充分理解相關法律規範,妥善安排遺產,以免日後發生繼承爭議或訴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囑是遺囑人以法律所規定的方式,表示其於死亡後生效之最後意思,其法律功能在於安排死後財產或其他法律事項的處理方式。在繼承法中,遺囑的內容可以包含應繼分之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的指定或委託、捐助行為以及遺囑信託等,這些都可以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發生繼承上的法律效果。但若遺囑內容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形式不符合法定方式,或涉及違反公序良俗,則該遺囑即被視為無效,不能作為繼承分配之依據。


 

我國民法對於遺囑自由設有限制,最重要的即為「特留分」制度。所謂特留分,是指在繼承開始時,法律要求被繼承人必須為法定繼承人保留遺產中一定比例的財產份額,不論被繼承人是否已立遺囑或有其他遺產安排,皆不得侵害該最低保障範圍。依據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至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及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則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應繼分則是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所定的繼承順位與繼承人數平均計算,若被繼承人未留遺囑,遺產即依應繼分分配。即便被繼承人透過遺囑,將遺產全部指定贈與特定對象,或以其他方式規避特定繼承人之繼承,亦不得低於其法定之特留分。倘若遺囑違反上述特留分規定,法律賦予繼承人一種「扣減權」,依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特留分被侵害的繼承人可以請求扣減超過特留分的部分。


 

即使遺囑已辦理遺產登記,繼承人仍可透過扣減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塗銷登記或返還特留分。以具體案例說明,若一名被繼承人留下遺產總價值新台幣三千萬元,並立下遺囑將其中價值兩千八百萬元的不動產全數遺贈給長子,僅將二百萬元現金留給配偶與女兒,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若配偶、女兒與長子三人為法定繼承人,則每人應繼分為三分之一,而依特留分規定,配偶與女兒最低應得各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即每人應得六分之一,合計五百萬元。


 

因此,雖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大部分財產給長子,配偶與女兒仍可依法律主張其特留分,向長子請求返還。為此,我國公證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一條第二項亦明定:「遺囑如違反特留分之規定,相關繼承人得依法扣減。」提醒遺囑人立遺囑時應注意不得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

 

此外,若繼承人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所列喪失繼承權之情形者,則不僅喪失應繼分,連同其原依法享有之特留分亦一併喪失。例如,繼承人若故意致被繼承人死亡、以詐欺或脅迫方式影響遺囑之製作、撤回、變更,或偽造、隱匿遺囑者,均喪失其繼承資格。

 

另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並經被繼承人明示其不得繼承,亦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7號判決亦肯認,在特定事實情況下,繼承人若因嚴重違反倫理或親情義務,如長期惡意不予扶養或精神虐待,即便無具體暴力行為,亦可構成重大虐待,致繼承人喪失其繼承權。

 

總而言之,我國民法雖尊重遺囑人自由處分遺產之原則,然為維持繼承秩序、保障繼承人最低權益與避免社會資源負擔,特別設置特留分制度作為限制機制。透過特留分與扣減權制度的設計,即使被繼承人透過遺囑偏袒特定繼承人或他人,其他繼承人仍得主張最低繼承權,確保遺產分配之公平性與法定秩序之維持,亦提醒民眾於立遺囑前應充分理解相關法律規範,妥善安排遺產,以免日後發生繼承爭議或訴訟。

-家事-繼承-特留分-遺囑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4條=民法第1145條=民法第1223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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