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及遺產繼承五大注意事項

08 Aug, 2025

問題摘要:

無論是遺囑撰寫、繼承規劃、稅務申報或遺產分割協商,建議及早諮詢專業律師與財稅顧問,從形式、法律效力、家庭結構與財產實情出發,量身訂做遺產處理方案。妥善運用遺囑與法律制度,可有效保障自己意志的實現,也可避免未來家人陷入爭產糾紛,甚至為後代留下財務與情感的包袱。遺囑與繼承看似遙遠,但其實與每個人息息相關,尤其當資產價值逐漸累積、家庭結構日益多元時,更應及早正視與因應,讓每一份遺產,都成為家族愛與責任的延續,而非衝突與爭奪的起點。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囑及遺產繼承是人生最終階段的重要法律安排,了解相關常識對每個人都至關重要,不僅能有效避免家庭紛爭,也能保障被繼承人與繼承人雙方的權益。根據民法規定,遺囑是遺囑人為了在其死亡後發生法律效力而以法定方式所作的單獨行為,無需對象人的同意即可生效。遺囑若依合法方式作成,便具有法律效力,可就應繼分的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的指定或其委託、捐助行為與遺囑信託等加以安排。若遺囑無效、形式不合、違反公序良俗,即喪失法律效力。

 

繼承權的問題

關於繼承順位與應繼分分配,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4條有明確規範,繼承人依順序為:第一順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等),第二順位為父母,第三順位為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為祖父母,而配偶則在不論何種順位中皆有繼承權,與各順位繼承人平均或依比例共享遺產。若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以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當同一順位繼承人有數人時,原則上按人數平均分配遺產。應繼分是指在無遺囑情況下,繼承人依法能繼承的財產比例,而特留分則是被繼承人即使留有遺囑也不得剝奪的最低遺產保障額。

 

依民法第1223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與配偶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與祖父母為三分之一。若遺囑侵犯特留分,遭侵害的繼承人可提出扣減訴訟主張返還,但需於繼承開始後二年內提起,最長不得超過十年,儘管釋字第771號解釋確認所有基於繼承資格之訴訟必須限於十五年內提出,應盡早主張以免證據滅失。

 

此外,尚須注意胎兒的繼承權,依民法第1166條,胎兒若為繼承人,他繼承人不得於胎兒出生前分割遺產,其遺產繼承事項由母親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處理,胎兒出生後存活即可取得繼承權。

 

遺囑的問題

所謂之遺囑既是遺囑人為使其處分遺產之最後意思,於「死後」發生法律上之效力,而依法定方式所為之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所以假如遺囑所列之遺產於遺囑人死亡時已不存在,則有關此一部分之遺囑應為無效。

 

至於遺囑的立作方式,依民法第1189條共有五種: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最簡便的是自書遺囑,但須親筆書寫、簽名與註明年月日。代筆遺囑與密封遺囑需兩位以上見證人在場,並留存製作人與證人簽名。公證遺囑最具公信力,由公證人協助製作並留存。隨科技進步,現行法亦允許代筆遺囑可用電腦打字製作,只要形式完備即屬有效。

 

繼承類型問題

另一常見問題是繼承類型,分為概括繼承、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概括繼承為原則,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權利與義務,但若債務超過遺產恐導致債務負擔,民法因此允許限定繼承,即繼承人僅於遺產範圍內清償債務,不影響自有財產。拋棄繼承則是繼承人完全放棄繼承,被繼承人財產與債務均不承擔,但必須於知悉繼承開始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並通知次順位繼承人以啟動繼承替代。若未依法完成拋棄繼承手續,仍視為已繼承。

 

遺產分割問題

繼承發生後,如遺產分割順利,繼承人可協議分割;若無法協議,須訴請法院進行分割程序。在協議或法院判決確定後,始能辦理繼承登記。不動產繼承需檢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協議書或判決書、遺囑與公證書(如有)、完稅證明等文件辦理過戶。若有人非法占有遺產,繼承人可提起所有物返還請求或繼承回復請求,另可視情況提起刑事侵占或詐欺等告訴。

 

繼承債務

除了稅款、喪葬費,依民法第1150條可由遺產內扣除,另有一重要權利為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現行法定夫妻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擁有財產,但婚姻關係終止或一方死亡時,財產增加較少的一方得請求分配差額之一半,該項請求優於遺產繼承。實際運作時,配偶得先主張請求,再就剩餘遺產參與繼承,可能使其取得超過一份遺產,實務常見誤解為重複繼承,實為合法的分配結果。

-家事-繼承-遺囑-預立遺囑功能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6條=民法第1148條=民法第1150條=民法第1151條=民法第1174條=民法第1189條=民法第12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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