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如何解釋?

08 Aug, 2025

問題摘要:

為避免日後法院在遺囑解釋時產生歧見,建議立遺囑人除應以清晰、具體且法律用語明確的語言表達遺產安排外,亦可輔以附註說明或附加附件說明分配理由或家庭背景,甚至錄影說明以作為證據補強。若情況複雜,建議委請律師協助撰擬或採取公證遺囑方式,則日後解釋空間可減至最低。總結而言,遺囑之解釋應以遺囑文義及遺囑人主觀目的為核心,不宜拘泥於法條體系之客觀解釋模式,而應從整體語境、行為背景及遺囑人生活事實出發,合理推斷其意志並加以實現,使其身後安排得以周延實施,避免遺囑失效或被誤解為違反繼承秩序,才能真正達到遺囑制度所追求之財產自主與遺志尊重的法理價值。


 

律師回答:

遺囑的法律解釋與一般法學解釋方法存在本質上的不同,這種差異來自於遺囑本身的特殊性質。遺囑是立遺囑人於在世時所為,並期望其死亡後發生法律效力之單獨法律行為,沒有相對人參與意思表示的協調或互動,因此與契約不同,無法透過當事人間對條文意思的協議或履行方式加以補足。正因為遺囑是在立遺囑人去世後始生效,其解釋重點即不在於體系或客觀的制度功能,而應回歸遺囑文本本身與立遺囑人所欲達成的主觀意思,也就是應以遺囑「文義」與「主觀目的」為核心,輔以邏輯與實益的解釋工具,才能最忠實地實現遺囑人的遺志。與契約解釋所採重文義、解釋文脈、推定客觀合理意思並以交易慣例補足之方法相比,遺囑解釋在於探求「立遺囑人當時的主觀意思」,即使用語有瑕疵、邏輯不周全,只要可合理推導出立遺囑人真意者,即應優先予以尊重。例如,若遺囑中將某筆土地指名歸於長子所有,卻未說明其他財產如何分配,或未明確表示此係屬遺贈或應繼分指定,此時應從立遺囑人關心的是該土地的歸屬,還是整體財產分配的比例進行判斷。

 

按被繼承人於遺囑中,將特定的遺產分與特定繼承人時,此時究應解為係「分割方法的指定」?或伴隨「應繼分指定」之分割方法?甚或「遺贈」?均有可能,判斷標準主要在於如何推測被繼承人的通常意思,若被繼承人於遺囑中,將特定財產給予某特定繼承人,若未就其他繼承人取得之部分另予安排時,被繼承人所真正關心者,應係該特定財產之歸屬,而非應繼分之變更,故將之解為遺贈似較能合乎遺囑之真意(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1747號判決意旨參照)。另遺贈係指立遺囑人依遺囑對於他人(受遺贈人)無償給予財產上利益之行為;應繼分之指定乃指定全部遺產或特定遺產由特定繼承人依其所指定分配「特定比例」取得,是遺贈與應繼分指定之差別,遺贈不限於法定繼承人,應繼分指定限於法定繼承人,且於遺產有債務時,在遺贈,除遺贈違反特留分規定應予扣減外,繼承人間仍應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在應繼分之指定,繼承人間則按指定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民法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若遺囑對其他繼承人未加安排,通常應認為立遺囑人僅係欲將特定財產給予特定人,而非全面改變應繼分,解釋為遺贈較能符合遺囑的真意。遺贈與應繼分指定差異在於前者可對任何人為之,包括非法定繼承人;後者僅對法定繼承人有效。再者,遺贈並不影響其他繼承人按應繼分取得遺產,其負債清償義務亦原則不及於受遺贈人,但應繼分指定則會改變繼承人間負債比例。

 

因此,在遺囑中,若僅針對某特定財產為分配,而無涉及整體遺產的比例安排,則多傾向解釋為遺贈;若遺囑對整體財產明確按比例分配予特定繼承人,則應視為應繼分指定。在解釋方法上,應先自文義探求其意思,若文義明確,則無庸另行解釋;但若文義有歧義、牴觸或欠缺部分,則應從文意整體脈絡、遺囑人生活背景、家庭結構、過去表現之意向等資料輔助判斷,採取目的性解釋,務使其意志得以完整實現。

 

法院亦會從遺囑人用詞選擇、重複語句、是否使用法律術語等處推敲其法意。例如遺囑若稱「本人願意將某筆股票給予好友乙,以感謝照顧多年」,雖未明言為遺贈,然從表達之贈與語氣與對象非繼承人,即可解釋為遺贈行為而非應繼分指定。

 

此外,遺囑所列條件若有不確定或違法者,亦不必然導致整份遺囑無效,實務上可就有效部分繼續執行,並於有爭議部分進行補充解釋,惟解釋結果應以尊重遺囑人意志為最高原則。相對於契約解釋偏重條文本身與當事人之互動背景,遺囑之解釋核心在於還原立遺囑人心中的安排構想與遺產分配的價值判斷,這也是為何實務與學說均強調遺囑「主觀意思」應優先於客觀法規系統的適用。尤其在當遺囑人未諮詢律師、以素人身份撰寫遺囑時,其用詞多非精準法律語言,但若能合理辨識其背後意圖,則仍應予以承認。反之,若過度形式主義,拘泥於字面而無視其遺志,反將使遺囑人苦心安排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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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民法第9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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