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有效,為何不能遺產全拿?

08 Aug, 2025

問題摘要:

遺囑是一種法律允許的財產處分方式,遺囑人可依其自由意志對遺產進行安排,但此自由受到特留分制度的明確限制,除非其他繼承人自願放棄或喪失權利,否則無論遺囑內容如何明確指定,也無法讓某一繼承人獨得全部遺產。此種制度設計反映出繼承法對於被繼承人意志與繼承人權益兩者之間所做的平衡,在實務操作上也保障家庭成員間的基本繼承權利與經濟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遺囑是否可以指定由某一人獨得全部遺產的問題,雖然民法保障遺囑人對其財產有相當程度的自由處分權,但該自由並非毫無限制。

 

何謂特留分?

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可知遺囑雖具法律效力,但不得逾越「特留分」的強制性保障。也就是說,即便遺囑形式完全符合法定方式,其內容若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該部分仍會受到法律的限制與調整。

 

為理解為何遺囑無法讓特定繼承人「全拿」遺產,須先理解「應繼分」與「特留分」的區別。「應繼分」是指依法定繼承規定下,繼承人對遺產的理論上應得比例,例如有六位同順位繼承人時,每人應繼分為六分之一。而「特留分」則是法律強制保障之最低繼承比例,其金額為應繼分的一定比例。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配偶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與祖父母則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可以用遺囑將遺產全額贈與他人嗎?

因此,即便遺囑中載明將遺產全數遺贈給某一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其他有繼承權的法定繼承人若未喪失繼承權,仍可主張特留分扣減權。民法第1225條進一步規定:「被繼承人之贈與或遺贈有違反特留分者,特留分權利人得向受贈與人或受遺贈人請求扣減之。」這意味著,其餘繼承人得就被侵害之部分請求返還,以金錢方式補償其依法應得的最低份額。

 

這種制度設計的用意,在於維持繼承制度的公平與家庭秩序,防止遺囑成為報復或操控遺產分配的工具。例如,若遺囑人基於主觀情緒,將遺產全部交由某一子女繼承,而將其他子女完全排除於外,雖可在形式上書立遺囑,但其內容將無法完全實現,因其他子女可依法主張其特留分,即使未被指定為繼承人,亦享有對遺產一定比例的保障權利。

 

遺囑何時會被認定侵害特留分?

從司法實務角度看,若遺囑內容侵害特留分,繼承人需於繼承開始後一定期間內提出扣減請求,通常為五年除斥期間。此為實現特留分保障的實際操作機制。若未於期間內主張,視為放棄扣減權,遺囑內容即將全部發生效力。

 

再者,遺囑即使有效,也不代表可剝奪法定繼承人基本的繼承地位。遺囑的功能是對財產分配進行微調,並實現被繼承人對財產最終處理的意志,但其作用不能超越法律所設定的繼承秩序與最低保障。也因此,在遺產分割登記時,即便遺囑指定某人獲得全部財產,地政機關仍需審查其他繼承人是否放棄繼承或已主張扣減權,否則將無法逕行完成全部登記給特定繼承人。

 

其實還有ㄧ絲可能?

此外,特留分制度也非絕對強制,若被保障之繼承人選擇不主張扣減權,等同放棄其權利,遺囑仍可完全實現其內容。這說明,特留分之保護雖為法律所保障,但屬於一種需由權利人主張的私法權利,其行使與否取決於繼承人之自由意志。

 

從財產規劃角度而言,遺囑人若欲集中財產於某一人,應事先進行財產總額估算,並在不侵害他人特留分的範圍內調整分配比例;或考慮於生前透過信託、贈與等方式逐步轉移資產,避開死後遺囑分配所可能引發的扣減爭議。否則即使遺囑有效,也無法避免其他繼承人依法律保障要求返還其特留分,最終達不到原本希望遺產集中處分的效果。



 

結論

總結而言,遺囑是一種法律允許的財產處分方式,遺囑人可依其自由意志對遺產進行安排,但此自由受到特留分制度的明確限制,除非其他繼承人自願放棄或喪失權利,否則無論遺囑內容如何明確指定,也無法讓某一繼承人獨得全部遺產。

 

此種制度設計反映出繼承法對於被繼承人意志與繼承人權益兩者之間所做的平衡,在實務操作上也保障家庭成員間的基本繼承權利與經濟保障。遺囑人若希望財產依其想法完全分配,除書立符合法律形式的遺囑外,更應先行理解應繼分與特留分的法理結構,並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作出妥善安排,始能有效實現遺囑安排的核心意志與財產傳承的最終目的。

-家事-繼承-遺囑-預立遺囑功能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0條=民法第1144條=民法第1187條=民法第1189條=民法第1192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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