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何時發生效力?

08 Aug, 2025

問題摘要:

遺囑之法律效力以遺囑人死亡為起點,內容如未附條件或期限,即自死亡時生效;若附有條件者,則自條件成就時始發生效力。繼承人於死亡時即當然承受遺產之物權,而受遺贈人則僅取得對遺產之債權請求權,需繼承人或法院協助履行遺贈義務方能取得遺贈財產。為確保遺囑執行順利,遺囑設立人應注意形式要件與內容合法性,並可透過公證方式提高遺囑法律效力與執行可能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須從遺囑的法律性質與民法相關規定加以說明。在繼承法的架構下,遺囑乃被繼承人生前為死亡後財產安排所為之單方法律行為,其內容可以包含應繼分之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或其委託、捐助行為、遺囑信託等,凡符合民法所規定之遺囑方式與條件者,即屬合法有效之遺囑,可依繼承法產生法律效力。

 

相對而言,若所為遺囑不具備法定形式,如未符自書遺囑、公證遺囑、代筆遺囑、密封遺囑或口授遺囑之一者,或其內容違反法律強行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則屬無效遺囑,不具法律效力。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起始生效

依民法第1199條規定,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起始生效,即遺囑人在世時,其遺囑尚未具有法律強制性,遺囑人可隨時變更或撤回遺囑內容;一旦死亡,遺囑內容即依其所記載生效,繼承人與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恣意變更之。


 

自條件成就時始發生

倘遺囑所載事項附有停止條件,例如指定某人在特定情形下始可取得遺贈,則依民法第1200條規定,遺贈之效力自條件成就時始發生。例如遺囑中聲明「若某子女於五年內完成學業,則贈與其特定房地產」,則該子女需於條件成就後,方可取得該房地產之權利。至於遺贈效力的性質與繼承人取得遺產權利之異同,亦為實務判決所闡明。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921號判決指出,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即依法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與義務,並自動對於遺產全部取得公同共有之物權,亦即產生物權變動效果;相對而言,受遺贈人雖在同一時點取得債權性質之請求權,即可向遺產管理人或繼承人主張遺贈內容之履行,但並非當然取得遺贈標的物之所有權,須經繼承人履行遺贈義務或法院裁判確定後,始得發生物權移轉之效力。

 

遺贈僅債權性質

是以,遺贈與繼承雖同時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生效,但其法律效果並不一致,前者為債權性質,後者為物權變動。遺囑所載財產分配、遺贈、信託及其他安排事項,自遺囑人生前未發生法律拘束力,死亡時始生效,即便其中涉及限制繼承人應繼分或進行遺產分割之指示,亦應待死亡後方能產生拘束力。

 

換言之,在遺囑人未死亡前,縱然已立遺囑,也無人得依此主張權利或主張遺產利益,遺囑人並可隨時撤回或修改遺囑而無須經他人同意,顯見遺囑於遺囑人生前僅屬準法律行為,須待死亡始為法律上之確定性表示。

 

此外,遺囑雖於遺囑人死亡時生效,但實務上能否真正執行,尚須經繼承程序推展,例如繼承人聲請遺產管理、遺囑驗證、遺贈內容之確認等。

 

特別是遺囑若涉及遺贈與法定繼承相衝突時,仍應尊重特留分制度,依法得扣減遺贈部分以維護繼承人之最低繼承保障,否則該遺贈將面臨被繼承人提起扣減權之風險。再者,若遺囑所附停止條件未來未能成就,則遺贈部分自始不生效力,而非自動歸入其他繼承人所有。


 

總結

綜合而論,遺囑之法律效力以遺囑人死亡為起點,內容如未附條件或期限,即自死亡時生效;若附有條件者,則自條件成就時始發生效力。繼承人於死亡時即當然承受遺產之物權,而受遺贈人則僅取得對遺產之債權請求權,需繼承人或法院協助履行遺贈義務方能取得遺贈財產。為確保遺囑執行順利,遺囑設立人應注意形式要件與內容合法性,並可透過公證方式提高遺囑法律效力與執行可能性。

 

遺囑制度本於實現死者遺願與保障財產安排之功能,然其生效與實踐仍以死亡時點為始點,對於遺囑人、繼承人與受遺贈人均有重大意義,故應嚴謹看待遺囑設立與生效問題,以免日後發生繼承爭議。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效力

(相關法條=民法第1199條=民法第120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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