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完成後,還可以修改嗎?

08 Aug, 2025

問題摘要:

遺囑的撤回與修改,在法律制度上具備明確依據與彈性,遺囑人得依其意思自由為之,並可選擇最適當方式更新或調整其遺願,以因應人生情境變遷。惟為避免日後因撤回效力產生紛爭,建議於進行遺囑撤回或變更時,明確記載撤回理由、採用法定遺囑形式,並可委請律師或公證人協助,以保障遺囑撤回之合法性與明確性,確保遺囑人遺願得以於身後如實實現,亦有助於避免繼承人間因遺囑內容不明或撤回效力產生訴訟爭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據我國民法規定,遺囑並非一經完成便無法更改的法律文件,實際上,遺囑人於生前得隨時變更其最後遺願,以因應其家庭關係、財產狀況或個人意志之變化。

 

一、遺囑可以修改&撤回

民法第1219條明確指出:「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這表示只要遵循與原遺囑相同的法定方式,遺囑人便可自由撤回先前所訂立的遺囑內容,無須說明理由,也不受時間限制。

 

立遺囑人之意思自由,在生前為其遺產處分擁有最高決定權,乃我國繼承法體系一項基本原則。依此原則,遺囑人既可立遺囑,即應可於其生前任意撤回或修改該遺囑。遺囑的撤回分為兩種形式,分別是「明示撤回」與「法定撤回」。

 

二、撤回方式

(ㄧ)明示撤回

 

明示撤回係指遺囑人明確以法定遺囑方式撤銷原有遺囑,可為全部或部分撤回,最常見的方式即為訂立新遺囑,明示撤回先前遺囑,或者以新遺囑就原遺囑矛盾部分進行調整與取代依。民法第1219條規定,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此處所稱「依遺囑之方式」,並不表示必須與原遺囑採用相同形式,而是指可選擇自書、公證、密封、代筆或口授等五種法定遺囑方式中的任一種進行撤回。也就是說,即便原遺囑係採公證形式訂立,撤回時仍可改以自書遺囑等方式為之,法律上並未限制必須以相同類型方式處理。

 

此處須注意,撤回遺囑之方式,須符合民法第1189條所定之五種遺囑形式,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與口授遺囑。若撤回行為未符合法定形式,恐生效力爭議,例如單以錄音或文字訊息表示欲撤回遺囑者,若不符要式行為原則,恐無法律效力。


 

此種撤回得於遺囑人任何時間進行,無時效限制,並可僅撤回部分內容,或撤回整份遺囑皆可。實務上只要新遺囑內容與原遺囑有衝突,即視為舊遺囑該部分已被撤回。因此,只要新遺囑形式合法、內容明確,便具有撤回原遺囑部分或全部效力。此機制保障遺囑人可依自身人生變化調整遺產分配意願,充分實現遺囑自由原則。



 

(二)法定撤回

 

法律對此有清楚規範,民法第1220條指出:「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由此可知,新舊遺囑若內容有衝突,則視為新遺囑撤回舊遺囑牴觸部分,其他未牴觸部分仍繼續有效。

 

此外,民法第1221條亦規定:「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例如遺囑人於遺囑中表示將某不動產贈與A,惟其後將該不動產售予他人,則遺囑關於贈與A該不動產之部分,即屬牴觸行為,應認為自動撤回。這類屬於行為上的法定撤回,而非另立新遺囑。

 

另依民法第1222條:「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此即屬於行為明確表達廢棄遺囑的情形,亦構成法定撤回。例如將遺囑撕毀、燒毀、剪碎或於遺囑上書寫「作廢」等,均屬於此類明確撤回之方式。

 

三、小結

 

綜上所述,遺囑的撤回與修改,在法律制度上具備明確依據與彈性,遺囑人得依其意思自由為之,並可選擇最適當方式更新或調整其遺願,以因應人生情境變遷。惟為避免日後因撤回效力產生紛爭,建議於進行遺囑撤回或變更時,明確記載撤回理由、採用法定遺囑形式,並可委請律師或公證人協助,以保障遺囑撤回之合法性與明確性,確保遺囑人遺願得以於身後如實實現,亦有助於避免繼承人間因遺囑內容不明或撤回效力產生訴訟爭議。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變更

相關法條:=民法第1219條=民法第1220條=民法第1221條=民法第1222條

瀏覽次數:13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