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見證人可以是本生父母嗎?
問題摘要:
本生父母是否能擔任遺囑見證人,關鍵在於是否存在法律上直系血親關係,若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因本生父母與養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係已停止,依法並非直系血親,理論上可擔任見證人,惟收養終止後即恢復直系血親關係,屆時即受限制,民眾在實務操作時應特別注意收養狀態及法律關係,並在可能情況下,優先選擇無任何法律或血緣牽連之第三人擔任見證人,以確保遺囑之公正性與效力。
律師回答:
關於遺囑之法定方式,除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外,其他四種方式,包括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均須遺囑人指定見證人到場見證,其主要目的在於防止遺囑偽造、確保遺囑真意,且法律對見證人資格也有明確限制。
依民法第1198條規定,以下五類人不得擔任遺囑見證人:一、未成年人;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此規定核心在於排除與遺囑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者,以避免見證人動機不純。那麼,若遺囑人指定本生父母擔任見證人是否符合資格?關鍵須先釐清本生父母是否屬於法律上的直系血親。一般而言,父母屬於直系血親,原則上依法不得擔任遺囑見證人,但若涉及收養關係,情況即有不同。
民法第1077條第1項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法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相同,第2項則明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停止,亦即收養成立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間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及權利義務暫時中止,僅存生物學上的血緣關係,而無法律上之直系血親關係。
依此,若養子女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立遺囑,其本生父母依法並非法律意義上的直系血親,因為權利義務關係已停止,自非民法第1198條所規範的「直系血親」,因此原則上本生父母仍得擔任見證人。
實務亦有見解認為,民法第1198條之立法目的,在於避免因見證人具遺囑利害關係而損害遺囑公正性,但收養關係存續期間,本生父母與養子女間既無法律上繼承或贈與關係,自不具法律上利害關係,亦無不當動機,自不應列入限制之列。然而,仍須提醒,若收養關係已終止,本生父母與子女之法律親屬關係即恢復,此時若子女為遺囑人,本生父母即屬直系血親,依法不得擔任見證人。
換言之,是否得擔任見證人,關鍵在於收養關係是否存續,若收養仍有效,本生父母與子女之間法律上已無直系血親關係,自無見證人資格問題;但若收養已終止,法律關係復歸,則仍受民法第1198條限制。
此外,雖然本生父母得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擔任見證人,但實務操作仍建議慎重,因為即使法律上無利害關係,他人仍可能質疑見證人之中立性,特別是在日後遺囑生效後發生爭議時,法院亦可能就見證人之利害關係、見證過程等細節進行嚴格審查,為避免不必要爭議,建議儘量選擇與遺囑人完全無任何血緣或法律關係之第三人擔任見證人,以提升遺囑之公信力與法律安全性。
此外,見證人不僅須具備資格,亦須全程在場,完整見證遺囑製作過程,否則遺囑即屬無效,許多遺囑無效案例即因見證人未全程在場或資格不符而被法院判決無效,故在擬定遺囑時,務必嚴格遵守法定程序。
最後須提醒,遺囑之見證人資格關係到遺囑整體效力,若見證人資格不符或程序瑕疵,遺囑將因形式不合法而無效,縱使內容再如何合情合理,仍難被法院承認,遺囑人與家屬不可掉以輕心,應事先審慎檢視見證人資格,必要時請教律師或法律專業人員,以確保遺囑確實有效、能如遺囑人所願發生法律效力,避免遺囑成為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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