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見證人有資格限制嗎?留意見證人身分,以免遺囑變成無效

08 Aug, 2025

問題摘要:

遺囑見證人必須具備成年且完全行為能力,並與遺囑內容無利害關係,除須符合民法明文資格外,為避免後續紛爭,應選擇公正、誠信且願意日後出面作證之第三人擔任,特別是律師實務建議,遺囑人應避免選用親屬、同住人或與遺產有間接關聯之人,並優先選擇具有法律常識、可確保見證過程順暢之人員,常見如信任之鄰里長、里幹事、銀行行員、長期往來之會計師、律師事務所職員、老友等,且務必事先說明見證人義務及後續可能需出庭作證風險,並將見證人基本資料完整記載於遺囑中,確保日後查證方便。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囑見證人是否具備合法資格,攸關遺囑效力成敗,稍有不慎即可能導致遺囑整份無效,因此遺囑見證人資格問題須極為謹慎,依據民法規定,遺囑的成立方式共有五種,分別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代筆遺囑、密封遺囑及口授遺囑,其中除自書遺囑外,其餘四種均須設置見證人,見證人之角色在於確保遺囑內容出自遺囑人本人之真意及防止偽造、脅迫或其他不當影響,然而見證人資格並非人人可擔任,民法第1198條明確列出不得擔任遺囑見證人之五類人員,包括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以及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未成年人因尚未成年,法律認為其辨識能力及責任能力不足,不適合擔任具法律效力之見證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因已被法院認定其行為能力不足或需特別輔助,為防止爭議亦不得擔任,第三類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則係基於利害關係考量,避免其為自身繼承利益而影響見證中立性。

 

至於受遺贈人及其親屬亦同理,因受遺贈人可能於遺囑中獲得利益,自難期待其見證公正性,第五類禁止人員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此類人員因與公證人存有從屬或利害關係,擔任見證人恐影響公證公正性。

 

值得注意的是,實務中時有爭議,律師的助理或受僱人能否擔任見證人,雖法律未明文禁止,但部分法院曾認為應比照公證人標準,惟多數見解認為律師並無公權力角色,其助理與案件關聯性不若公證人,仍可擔任見證人,此外,實務上亦有認為精神狀況不穩定、心神喪失、重大認知障礙但尚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不具見證能力,基於確保遺囑效力穩妥性,建議實務操作時即使未受宣告,仍應避免選用此類人員為見證人,以免日後遭質疑無見證能力,進而使遺囑無效。

 

遺囑見證人必須具備成年且完全行為能力,並與遺囑內容無利害關係,除須符合民法明文資格外,為避免後續紛爭,應選擇公正、誠信且願意日後出面作證之第三人擔任,特別是律師實務建議,遺囑人應避免選用親屬、同住人或與遺產有間接關聯之人,並優先選擇具有法律常識、可確保見證過程順暢之人員,常見如信任之鄰里長、里幹事、銀行行員、長期往來之會計師、律師事務所職員、老友等,且務必事先說明見證人義務及後續可能需出庭作證風險,並將見證人基本資料完整記載於遺囑中,確保日後查證方便。

 

實務上亦遺囑製作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以佐證遺囑真實性與合法性,尤其見證人到場時間、程序過程、遺囑人是否親自宣讀及確認內容均應完整錄製,避免日後他人主張見證人未全程在場或程序不合法,導致遺囑無效,特別是遺囑見證人如涉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時,更須確保見證人自始至終均親身參與並全程在場。

 

倘見證人中途離場、事後才補簽名或未親自聽聞遺囑人意思,即便完成簽名程序,該見證人資格亦將不被承認,遺囑自然隨之無效,因此遺囑人於預立遺囑時,不僅應確實確認見證人資格,亦應於遺囑內詳載見證人到場時間、參與全程事宜及其他相關聲明,必要時更可附上見證人親自書寫之聲明書,表明已清楚知悉全程見證義務及法律責任,並於日後願意協助法院查明事實,防範未然,進而避免遺囑因見證人資格爭議而遭認定無效,影響遺囑人本意及遺產分配安排,此外,遺囑人若於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亦應特別留意避免見證人同時擔任遺囑執行人,以維持程序中立與遺囑效力穩健。

 

遺囑見證人資格雖有法定明文,但實務中仍需慎選人選並輔以周全程序措施,確保遺囑效力不受影響,建議遺囑人於擬立遺囑前先諮詢專業律師意見,並於律師見證下完成遺囑程序,全程錄影存證,確保萬無一失。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見證人

(相關法條=民法第119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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