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見證人的資格有限制嗎?
問題摘要:
民法第1198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遺囑見證人:一、未成年人,即未滿二十歲者,因法律推定其心智未成熟,欠缺充分判斷能力,無法勝任見證職責;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因已被法院認定無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受限制,法律上亦推定其無法妥適擔任見證人;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因繼承人與遺囑內容具直接利害關係,無法確保公正性,其配偶及直系血親亦恐受影響,故一併禁止;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與第三款同理,因為遺囑中已有記載其受遺贈,利益關係明確,故不得見證;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此類人員因與公證人具親密或從屬關係,恐受指揮影響,無法確保獨立性,故法律特別排除。
律師回答:
遺囑見證人之資格問題攸關遺囑效力,稍有不慎即可能導致遺囑無效,因此務必謹慎處理。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作成方式共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代筆遺囑、密封遺囑與口授遺囑五種,除自書遺囑外,其餘四種均須設置見證人,其目的在於確保遺囑出自遺囑人真意,並防止日後產生爭議或不當影響。
見證人不僅須親身在場見證整個遺囑作成過程,更須日後有能力出庭作證,因此,法律對於遺囑見證人之資格設有嚴格限制。依民法第1198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遺囑見證人:一、未成年人,即未滿二十歲者,因法律推定其心智未成熟,欠缺充分判斷能力,無法勝任見證職責;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因已被法院認定無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受限制,法律上亦推定其無法妥適擔任見證人;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因繼承人與遺囑內容具直接利害關係,無法確保公正性,其配偶及直系血親亦恐受影響,故一併禁止;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與第三款同理,因為遺囑中已有記載其受遺贈,利益關係明確,故不得見證;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此類人員因與公證人具親密或從屬關係,恐受指揮影響,無法確保獨立性,故法律特別排除。
尤其第三款與第四款規定,即使該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於遺囑中未實際分配到財產,仍屬禁止範圍,亦即一旦具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分,無論遺囑內容如何,一律不得擔任見證人。此外,實務上部分特殊狀況亦須特別留意,例如律師助理或事務所職員是否得擔任見證人,雖有極少數法院見解認為應類推公證人之規定予以禁止,但多數實務與學說仍認為不在禁止之列,故原則上律師助理仍可擔任見證人。然而,為保險起見,仍盡量選擇與案件無涉之第三人擔任見證人,以免日後遭質疑影響遺囑效力。
再者,實務上尚有針對見證人資格涉及心神喪失、精神疾病或其他嚴重健康狀況之討論,雖法律未明文規範,然若其健康狀況嚴重影響判斷能力,顯然不適合擔任見證人,亦應避免選任。至於無見證人資格者若參與遺囑作成,遺囑效力將如何?
依實務見解,該名不具資格之見證人所為之見證行為不生效力,但若扣除該人後,其餘見證人數仍達法定人數,且具備資格,則該遺囑仍可有效。例如代筆遺囑須三位以上見證人,若其中一人資格不符,若其餘三人具資格,則仍符合民法要求,遺囑不受影響;若扣除不符資格之見證人後已不足法定人數,則遺囑即告無效,不具法律效力。
因此,見證人資格影響甚鉅,若未慎選見證人,極可能因程序瑕疵而導致整份遺囑失效,遺囑人之遺產分配意願亦將落空。綜合以上分析,遺囑見證人資格必須嚴格符合法律規範,除應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外,亦不得與遺囑內容有任何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
實務上,遺囑人於選擇見證人時,應優先考量與遺囑無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如長年往來之朋友、鄰里、同事等,並避開任何與遺囑人或遺產有財務關聯或潛在繼承關係之人員,並確認其具備完全行為能力與適當健康狀況,必要時可事先取得醫師或律師確認意見,以確保見證人資格無虞。
此外,遺囑人應於遺囑內詳細記載見證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及其他必要聯絡方式,並應於遺囑中載明見證人已悉知法律責任與義務,並同意日後出面作證,若有需要,遺囑人全程錄影或錄音遺囑製作過程,並請見證人親自表明其具備資格且全程在場之事實,以備日後舉證之用。
最重要的是,遺囑人若有任何不確定或疑慮,務必事先諮詢專業律師意見,由律師協助全程審查與監督遺囑作成流程,並協助安排適格見證人,以杜絕任何法律漏洞,確保遺囑具備完整法律效力,確保遺囑人最後意願得以實現。
最後提醒,遺囑係遺囑人最後意志之展現,一旦作成程序出現疏漏或見證人資格不符,即可能使遺囑失效,導致遺產落入法定繼承程序,為確保遺囑真正有效且能順利執行,遺囑人務必謹慎選擇見證人並徹底遵守法律程序,方能避免日後家族爭訟及遺產糾紛,讓自身心願確實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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