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見證人的資格有哪些限制?律師助理是否可以當見證人?

08 Aug, 2025

問題摘要:

遺囑中指定贈與朋友乙一棟房屋,乙本人、乙之配偶以及乙之直系血親(如子女、父母)都不得擔任該遺囑見證人,第五類則是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此類人員與公證人關係密切,容易受公證人指示,為防止利益輸送或程序瑕疵,法律特別排除其擔任見證人,此項規定主要適用於公證遺囑與密封遺囑,因為這兩種遺囑都須經公證人辦理,至於律師事務所助理是否得擔任見證人,雖有少數見解認為應類推適用本款禁止,但多數實務與學界認為法律未明文規範,不宜擴大解釋,故原則上律師助理仍可擔任見證人,不過若律師本人即為代筆人或參與遺囑製作,仍建議避開律師事務所內部人員,以免日後引發質疑或紛

 

律師回答:

遺囑見證人的資格關係到遺囑的效力,若見證人資格不符,即使遺囑內容再周詳也可能因程序瑕疵而導致遺囑無效,因此遺囑人在指定見證人時務必要特別小心,絕不能掉以輕心。

 

民法第1198條規定,下列五類人不得擔任遺囑見證人,首先是未成年人,也就是未滿二十歲者,不論其是否已婚或具有成熟心智,一律不得擔任遺囑見證人,這是因為法律推定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難以獨立、公正地見證遺囑,第二類是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即使實際上行為能力已恢復正常,若尚未依法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其法律地位仍屬無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受限制之人,自然不能為遺囑見證人,第三類是遺囑人的繼承人、配偶及直系血親,這裡所謂繼承人,包括所有依法享有繼承權之人,舉凡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

 

不論其是否實際獲得遺產,亦不問其繼承順位當時是否已發生,只要具有繼承資格,即不得擔任見證人,其配偶及直系血親也一律排除,主要考量是這些人與遺囑人間有密切利害關係,難以保證其見證行為之公正性,第四類是遺囑中指定的受遺贈人及其配偶與直系血親,因為受遺贈人會直接受益於遺囑,明顯有利害關係,為防止其影響遺囑內容或作假見證,法律嚴格禁止其本人、配偶與直系血親擔任見證人。

 

舉例來說,如果遺囑中指定贈與朋友乙一棟房屋,乙本人、乙之配偶以及乙之直系血親(如子女、父母)都不得擔任該遺囑見證人,第五類則是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此類人員與公證人關係密切,容易受公證人指示,為防止利益輸送或程序瑕疵,法律特別排除其擔任見證人,此項規定主要適用於公證遺囑與密封遺囑,因為這兩種遺囑都須經公證人辦理,至於律師事務所助理是否得擔任見證人,雖有少數見解認為應類推適用本款禁止,但多數實務與學界認為法律未明文規範,不宜擴大解釋,故原則上律師助理仍可擔任見證人,不過若律師本人即為代筆人或參與遺囑製作,仍建議避開律師事務所內部人員,以免日後引發質疑或紛爭。

 

值得注意的是,除上述明文規定的禁止人員外,若見證人因心神喪失、精神疾病或其他身心障礙而實際上喪失辨識能力,即使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其見證行為亦可能被質疑無效,因為見證人必須具備充分判斷能力與觀察能力,方能確認遺囑係遺囑人真意所為,故實務上仍應特別留意見證人之身心狀況,此外,若遺囑有法定人數要求,例如代筆遺囑需三人以上見證人,若其中一人資格不符,應如何處理?

 

依實務見解,不具資格者之見證行為視為無效,但若扣除該人後,其餘見證人數仍符合法定人數,則遺囑仍屬有效,反之,若扣除不符資格者後,已不足法定人數,遺囑即因欠缺法定要件而無效,因此,在選任見證人時,遺囑人應務必慎選完全符合資格且身心健全之第三人,並確認其無利害關係、具獨立判斷能力,避免日後遺囑遭撤銷或無效的法律風險,尤其在涉及巨額遺產或複雜家族關係時,應特別小心,為保障遺囑效力,遺囑人事先諮詢律師,並由律師協助審查見證人資格與整個遺囑製作程序,必要時可安排錄影錄音作為佐證,以強化日後證據力。

 

最後提醒,遺囑見證人不僅須形式上符合法律資格,其實質能力與誠信度亦攸關遺囑效力,遺囑人應優先選擇可信賴、誠實正直且有能力日後出庭作證之第三人擔任見證人,並儘量避免選用親屬或身邊利害關係人,即使法律未明文禁止,亦應以嚴格標準自律,以確保遺囑完整有效,避免家族紛爭及財產糾葛,落實遺囑人最後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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