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見證人資格限制為何?
問題摘要:
實務操作中避免選任律師助理或員工擔任見證人,減少日後糾紛發生,除確認見證人資格外,遺囑人還應確保見證人全程在場並完整參與遺囑製作程序,不可讓見證人中途離場或僅形式簽名,否則即便具備資格,也可能因程序不完備而導致遺囑無效,特別是在代筆遺囑與口授遺囑等程序較複雜的遺囑類型,見證人不僅須在場,還須確實履行筆記、宣讀、講解、認可等法定程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囑見證人的資格在法律上有明確的限制,因為見證人是確保遺囑真實性與合法性的重要關鍵角色,若見證人資格不符,即使遺囑內容真實無誤,該遺囑也可能因此無效,導致遺囑人最後意願無法實現,繼承人間的紛爭也將隨之而起。
依照民法第1198條規定,遺囑見證人的資格限制主要包括五類人不得擔任見證人,首先是未成年人,亦即未滿二十歲者,不論心智成熟與否,法律一律禁止未成年人擔任遺囑見證人,因為法律推定其尚未具備充分判斷能力,不適合擔任如此重要的法律程序角色,其次是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這類人因身心狀況經法院裁定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自難期待其能客觀、正確地見證遺囑過程,無法勝任見證人角色,即使其狀況已改善,若未經法院撤銷宣告,仍不得為見證人,第三類不得擔任見證人者為遺囑人的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原因在於繼承人本身即對遺囑內容有直接利害關係,其配偶及直系血親亦可能受到間接影響,法律為防範利益衝突與防止見證人受利害牽動,禁止這類人擔任見證人,第四類是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即是遺囑中直接指定的財產受益人,顯然有重大利害關係,為避免遺囑製作過程遭到操控,法律禁止這類人及其配偶與直系血親擔任見證人,第五類則是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因為這些人與公證人有密切關係,恐難以保證完全中立與公正,法律明文禁止其擔任見證人,尤其適用於公證遺囑與密封遺囑中,由於上述資格限制具有強制性,只要見證人違反這些規定,遺囑便面臨無效風險,另外,公證法第79條也針對公證見證人作出相關限制,包括未成年人、禁治產人、與請求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曾經或現為該事件代理人者、公證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公證人之佐理員及助理人,這些限制進一步確保公證過程中的中立與公正,避免不當利益牽連或程序瑕疵,。
實務上經常發生遺囑無效的原因之一,便是因為忽略見證人資格審查,例如部分遺囑人因關係親近,疏於查證,讓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親屬擔任見證人,日後遺囑效力遭質疑時,法院多會認為違反法定方式而宣告遺囑無效,因此,遺囑人選任見證人時應極為謹慎,務必確認對方不屬於上述五類禁止對象,並且具有足夠的行為能力與判斷能力,避免將來發生爭議,此外,雖然律師助理或事務所員工在法律上原則上不屬於上述禁止範圍,但部分法院及學說仍認為若該律師參與遺囑製作,事務所內部人員恐難保公正,實務操作中避免選任律師助理或員工擔任見證人,減少日後糾紛發生,除確認見證人資格外,遺囑人還應確保見證人全程在場並完整參與遺囑製作程序,不可讓見證人中途離場或僅形式簽名,否則即便具備資格,也可能因程序不完備而導致遺囑無效,特別是在代筆遺囑與口授遺囑等程序較複雜的遺囑類型,見證人不僅須在場,還須確實履行筆記、宣讀、講解、認可等法定程序。
因此,遺囑人在辦理這類遺囑時,應儘可能聘請熟悉遺囑程序的專業律師協助,確保全程合法合規,若未來遺囑被爭執時,見證人也必須有能力出庭作證並清楚陳述見證過程,否則可能影響遺囑效力,最後提醒,見證人資格與遺囑效力息息相關,為保險起見,遺囑人應盡量選擇無利害關係、誠信可靠且具備完整行為能力的見證人,例如長年認識的友人、鄰居或社區公職人員等,並務必詳加說明遺囑內容與程序要求,避免因疏忽而讓遺囑失效,若能加上錄音或錄影留存過程,更能強化日後的證明力,確保遺囑人最後意願確實落實,不致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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