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信託的功能?

08 Aug, 2025

問題摘要:

信託遺囑為現代遺產規劃中極具實用價值之手段,不僅可強化遺產管理效率與延續性,更可照顧家庭成員特殊需要,保障未成年子女或經濟弱勢者之基本生活與教育權益。然而其設立與執行須有周密設計與合法程序,方能有效發揮功能,保障被繼承人之意願與繼承人之合法權益。建議有意進行遺產規劃者,及早諮詢專業意見,透過信託遺囑設計出合宜的財產處分與照顧機制,實踐對家人的關懷與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信託遺囑是一種結合遺囑與信託制度的財產規劃工具,能有效延伸遺囑人在死後對其遺產的處分權限,進一步達成財產管理、遺產保全、遺族照顧等多元目的。依民法第10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故個人生前得自由支配財產,死亡後則該財產即成為遺產,歸由繼承人承受並取得使用、處分權。

 

避免繼承人缺乏管理遺產能力

傳統上,繼承人一旦取得遺產,即可自由使用或變賣,不再受到被繼承人生前意志的拘束,但若遺囑人預立信託遺囑,即可藉由信託機制,使其財產於死亡後進入信託架構,由受託人管理、運用、分配,使遺囑人之意志延續實現,亦可預防繼承人因缺乏理財能力或未成年而無法妥善處分遺產的風險。

 

民法將遺囑視為一種單獨行為,係遺囑人為表示其死亡後法律效果所訂之意思表示。關於繼承的遺囑內容,如指定應繼分、遺贈、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或其委託、捐助行為、遺囑信託等,倘係依法定方式所為者,始生有效。

 

反之,若遺囑未符合法定形式、內容違反公序良俗或其他法律規定者,即屬無效,不發生法律效果。遺囑信託即為遺囑之特殊內容之一,其本質為遺囑與信託之結合,依信託法第2條,信託可由契約或遺囑設立,因此透過遺囑方式設定信託,自屬合法可行。

 

確保遺產妥善利用

設立信託遺囑之常見情境包括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子女、配偶無理財能力等,被繼承人為避免遺產遭浪費或遭不當利用,得於遺囑中載明其全部或部分遺產將於其死亡時成立信託,由指定受託人進行管理與分配。

 

此時遺囑生效即為信託成立的起點,信託財產即由遺囑執行人移交受託人,並由受託人依信託條款規定定期給付信託利益予受益人,有助於穩定受益人之生活並減少家族成員間爭產之機會。信託遺囑之設計亦可搭配時間或條件性條款,例如受益人年滿一定歲數、完成某項學業或就業後始得受領財產,進一步導引繼承人自我成長與規劃。

 

受託人之專業公信力

雖然我國法律並未限制受託人之身分,惟實務上為確保財產管理之專業性與公信力,多數人仍選擇委託銀行或信託公司為受託人,各大銀行均設有遺囑信託業務部門並提供相關諮詢。與此同時,亦應重視信託條款之明確性與可執行性,遺囑中應明確載明信託財產、信託目的、信託期間、受託人之管理權限與義務、受益人資格及其給付方式等事項,避免將來因條文不清產生糾紛。信託條款亦應符合民法第1187條之規定,即不得侵害繼承人特留分,否則將遭遇特留分扣減權之主張,雖不致使信託無效,惟將影響信託利益之實際分配結果。

 

遺囑信託之執行,須有遺囑執行人配合進行,包括編製遺產清冊、處理遺產債務、保存遺產權益與交付信託財產等,民法第1211條至1215條即有相關規定,遺囑人應考量指定適任者擔任遺囑執行人,或預作授權以利法院、親屬會議選任。信託開始後,受託人雖取得財產名義上之所有權,但其僅為管理人角色,應以誠信原則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為標準執行信託事務,不得任意挪用、侵佔或逾越權限行為。信託結束時,受託人應依信託條件將信託財產返還或移交受益人或其他受領人,並辦理信託終止清算。


 

結論

除設立初始外,信託遺囑應隨家庭狀況、資產內容、法律政策變動等因素,定期檢討與修正,以確保契合遺囑人最終意願。遺囑未生效前,遺囑人仍可隨時變更其內容,信託遺囑亦可廢止或更替,惟應依原形式重新訂立,以避免將來產生重複或矛盾之遺囑內容,導致執行困難或法律訴訟風險。

 

總結而言,信託遺囑為現代遺產規劃中極具實用價值之手段,不僅可強化遺產管理效率與延續性,更可照顧家庭成員特殊需要,保障未成年子女或經濟弱勢者之基本生活與教育權益。然而其設立與執行須有周密設計與合法程序,方能有效發揮功能,保障被繼承人之意願與繼承人之合法權益。建議有意進行遺產規劃者,及早諮詢專業意見,透過信託遺囑設計出合宜的財產處分與照顧機制,實踐對家人的關懷與責任。

-家事-繼承-遺囑-信託遺囑

(相關法條=民法第6條=民法第465-1條=民法第1186條=民法第1189條=民法第12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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