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親父母以遺囑托孤

08 Aug, 2025

問題摘要:

單親母親應早作安排,明確表達遺產處分、監護指定及信託條件,才能真正達到「財留愛人手、權避惡人身」的安排意旨。透過法律工具的有效運用,不僅保障子女實質權益,更使自身努力與愛的傳承得以如願實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遺囑係指遺囑人為使其死後發生法律上效力,依法定方式所為之無相對人單獨行為。在我國民法中,關於繼承的遺囑,例如應繼分之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或其委託、捐助行為、遺囑信託等,只要不違反法定形式規定與公序良俗,皆可發生繼承法上的效力,屬於合法有效的遺囑內容。

 

近年來,離婚與單親家庭逐漸普遍,許多單親母親在與前夫離異後,獨自撫養子女,並承擔全部的生活費用與照顧責任,甚至有些案例中,前夫不僅未支付扶養費,更有外遇、家暴等行為,與家庭完全斷絕聯繫。在這樣的情況下,若單親母親日後因病或意外不幸身故,遺留下的財產依法將由其未成年子女繼承,而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則會回到存活之另一方親權人,也就是前夫手中,形成極大風險。

 

依照現行制度,未成年子女無法自行管理財產,其財產行為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處理,這就產生若前夫品性不良,恐有侵佔、揮霍遺產之虞,難以確保財產真正用於子女生活照顧與教育所需。

 

ㄧ、遺囑指定監護人

雖然民法第1093條規定,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但此條適用於雙方尚在婚姻或共同行使親權期間,若為離婚或親權行使單獨者,則不適用於先亡一方直接指定監護人取代仍在世之他方。

 

也就是說,單親母親縱然透過遺囑指定監護人,仍不能因此剝奪尚在生存的前夫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然民法第1094條另提供機制,若前夫不適任行使監護職務,可於單親母身故後,由與未成年子女同居之祖父母、兄姊等提出聲請,由法院認定改定監護人,保障未成年子女權益。

 

二、透過遺贈制度

除監護安排之外,財產部分亦可透過遺囑及信託制度進行規劃。若考慮以遺贈方式,單親母親可於遺囑中明定將遺產遺贈予信賴之親人或第三人,並附負擔條款,載明受遺贈人需履行照顧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但須注意,遺贈仍應遵守民法第1187條關於特留分的規定,不得侵害法定繼承人之最低繼承份額。

 

三、透過信託制度

另種較具保障的方式為設立遺囑信託,即於遺囑中指定信賴之親屬、朋友或專業機構為受託人,將全部遺產於死亡後信託予該受託人管理,並指定子女為信託受益人,由受託人依約定條件負責支付生活費、教育費等費用,以達財產實際運用目的,並避免不適任監護人挪用或濫用資產。

 

信託契約可進一步規範至子女成年時再將信託剩餘財產返還或轉交子女,實現母親意志並確保子女權益。

 

此外,實務上亦可結合人身保險與信託制度,例如設立保險金信託,將身故保險金指定由信託機構接收並管理,用以照顧未成年子女生活所需。與傳統遺贈方式相比,信託設計更具彈性,並可明確限制資金用途與管理人責任,有效防止資產流入不當監護人之手。

 

四、結論

最終目的在於,讓財產依照母親生前規劃,真正發揮照顧子女之功能,而非淪為不負責任父親任意挪用之工具。民法提供多元制度保障未成年繼承人權益,惟仍須由當事人預先規劃,透過合法且具體之法律設計,方可達成保障效果。

 

單親母親應早作安排,明確表達遺產處分、監護指定及信託條件,才能真正達到「財留愛人手、權避惡人身」的安排意旨。透過法律工具的有效運用,不僅保障子女實質權益,更使自身努力與愛的傳承得以如願實現。


-家事-繼承-遺囑-預立遺囑功能

相關法條=民法1094條=民法第1187條=民法11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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