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禁賣房屋,有法律效力嗎?
問題摘要:
遺囑中若記載「不得變賣房屋」或「不可處分遺產」等語句,因非屬法律授權之有效限制,其效力僅屬遺囑人之道德遺願,並不對繼承人產生法律拘束力。若繼承人於繼承後選擇出售房產,亦不構成違法。遺囑人如欲達到特定財產用途與限制之目的,應透過遺囑信託、設立負擔遺贈、或指定用途受益等合法手段進行規劃,以確保其意志得以落實。立遺囑固然是財產分配之方式,但若涉重大情感寄託或特殊用途者,更應兼顧法律結構與執行機制,方能使遺願具體落實於繼承制度之中。
律師回答:
關於遺囑中是否可以表明「不可變賣房屋」並具法律效力的問題,須從遺囑的性質與繼承制度的規範加以說明。
遺囑是什麼?
遺囑係指遺囑人為使其死後發生法律上效力,依法定方式所為之單獨行為,屬無相對人之法律行為,須符合民法第1189條以下所定的形式規定,方具法律效力。
民法規定,被繼承人得以遺囑方式指定應繼分、遺贈、遺產分割方法或其委託、捐助行為、設立遺囑信託等事項,若未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原則上皆為有效。至於遺囑中所記載之某些限制,例如禁止繼承人出售遺產,是否能對繼承人產生拘束力,則須進一步分析其性質與法律依據。
遺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並得隨時分割
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是故,在未進行遺產分割前,繼承人對遺產享有不分份之共同所有權,此為遺產處理的起點。
而依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亦即,繼承人原則上可以任意請求分割遺產,此一自由亦受到法律保護。
遺囑禁止分割之效力為何?
然而,若被繼承人於遺囑中明定不准分割,依第1165條前段:「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此規定即賦予遺囑人在法律授權下限制繼承人分割遺產的權利,惟限制效力以十年為限,超過期間即不生效力。此為遺囑人就遺產分割所能為之最強限制。
禁止分割=禁止變賣?
然而,「禁止分割」與「禁止變賣」屬性並不相同,分割係指將遺產歸屬個別繼承人之程序行為,而變賣則屬繼承人行使處分權之表現。縱使遺囑禁止分割遺產,繼承人對於其在遺產中之共有份額,於法上仍享有處分之自由。依據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得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其所有物。」
而民法並無明文授權遺囑人得限制繼承人對所繼承財產之處分自由,故縱使遺囑中載明「不可變賣」「不得處分」等語,於法上不具拘束力。亦即,被繼承人縱以遺囑明定繼承人不得出售某特定房屋,除非另設信託等有效法律機制加以拘束,否則僅能視為遺囑人之遺願,繼承人仍可依法自由處分其取得之遺產。
遺願雖可反映被繼承人之情感與期待,但不具法律強制性,繼承人無法律義務必須遵守。若繼承人願尊重該遺願,自可按其意思行事;但若繼承人選擇出售遺產,即不構成違法。實務中亦常見立遺囑人希望繼承人妥善保存先人住宅、祖厝或宗祠等不動產,然若僅以遺囑記載「禁止變賣」並無其他法律設計,其效力即僅限於道德或家庭層面,難以透過法律手段加以強制執行。
結論
若遺囑人確有防止房產遭任意處分之意,則應考慮透過信託制度加以設計。遺囑信託可於遺囑中設立信託條款,由受託人管理特定財產並規範其使用與處分條件,如此可有效拘束受益人之使用與處分行為,達成遺囑人之規劃目的。信託財產獨立於繼承人之所有財產之外,受益人僅得依信託契約約定方式獲益,而不得自由處分,較遺囑單純記載具更高法律拘束力。
綜上所述,遺囑中若記載「不得變賣房屋」或「不可處分遺產」等語句,因非屬法律授權之有效限制,其效力僅屬遺囑人之道德遺願,並不對繼承人產生法律拘束力。若繼承人於繼承後選擇出售房產,亦不構成違法。遺囑人如欲達到特定財產用途與限制之目的,應透過遺囑信託、設立負擔遺贈、或指定用途受益等合法手段進行規劃,以確保其意志得以落實。立遺囑固然是財產分配之方式,但若涉重大情感寄託或特殊用途者,更應兼顧法律結構與執行機制,方能使遺願具體落實於繼承制度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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