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該怎麼寫?

08 Aug, 2025

問題摘要:

擬定遺囑應嚴守法律規定形式與內容,並謹慎挑選見證人與用字遣詞,於撰寫前先諮詢律師,釐清繼承關係與特留分範圍,審慎設計財產分配與法律用語,並由律師協助撰寫或審閱,避免產生無效遺囑或爭議效力之情形。如涉及不動產分割、股份分配或家族事業傳承等複雜事項,宜同步規劃遺囑信託、贈與或遺產稅等配套措施,以確保遺願落實並降低後代紛爭,完成一份兼具合法、有效與可執行之完整遺囑。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遺囑」係指遺囑人為使於其死後發生法律上之效力,依法定方式所為之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戴炎輝、戴東雄合著「中國繼承法」第247頁參照)。

 

遺囑是個人生前對於自己身後財產分配、事務安排等事項的法律表意,需依民法明文規定方式為之,始具法律效力。依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可於不違反特留分的範圍內,自由以遺囑處分遺產;但若遺囑方式未符合法定要件,即為無效,不生法律效力。

 

遺囑方式依民法第1189條分為五種:

一、自書遺囑,係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簽名,如有增減或塗改,應註明處所及字數並另簽名;二、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當著二人以上見證人面前向公證人口述遺囑內容,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遺囑人確認後,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不能簽名者以指印代之;三、密封遺囑,遺囑人簽名後將遺囑密封,於封縫處簽名並由二人以上見證人陪同向公證人陳述其為遺囑,並註明繕寫人之姓名住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提出日期並簽名;四、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見證人,口述遺囑內容,由其中一人筆記、宣讀、講解並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全體見證人與遺囑人簽名,不能簽名者按指印代之;五、口授遺囑,為遺囑人生命危急或特殊情形所設,得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其中一人據實筆記遺囑內容並簽名,或全體見證人錄音並封存。

 

此方式僅於危急狀況使用,並於遺囑人恢復能力後三個月即失效,且需於遺囑人死亡三個月內提請親屬會議認定。為確保遺囑效力,遺囑之見證人亦有資格限制,依民法第1198條,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繼承人及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直系血親、公證人之同居人或受僱人等皆不得充任見證人。

 

不同遺囑形式對見證人人數與程序要求不同,亦須嚴格遵守。實務上最常見的遺囑為自書遺囑,然自書遺囑無見證人作證,最易發生爭議或偽造爭訟,因此若對遺囑內容具高度敏感性、遺產範圍龐大或家族關係複雜,建議採取公證遺囑方式,藉由公證機關見證可大幅減少日後訴訟風險。

 

我國實務,法院對遺囑效力之認定極為嚴格,稍有不符法定方式即認無效,如未親筆書寫、未註明完整年月日、未簽名或簽名方式不明確、見證人資格不符、錄音未密封簽名等情形,均會造成遺囑無效,導致遺產進入法定繼承,違背遺囑人原意。

 

另民法第1187條明文規定,遺囑自由不得侵害特留分,亦即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定繼承人有其依法保留之最低應得遺產份額,遺囑雖屬有效,仍不得完全剝奪特留分繼承人之權益,否則將面臨特留分扣減訴訟,遺贈金額將依法被刪減。

 

實務上,遺囑內容得包括指定繼承人、遺贈、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或其委託、捐助、遺囑信託等事項,須符合法律公序良俗,否則即使形式有效,仍可能因違反法律禁止規定而無效。遺囑不宜以模糊、重複或無法執行之方式表達,如「將財產留給最孝順的孩子」等詞語,因缺乏客觀標準,將增加日後執行困難。為避免日後繼承人爭訟,應明確載明各遺產項目與分配方式,例如土地之坐落地號、存款帳戶號碼、股票名稱與股數等,若設有遺囑執行人,應清楚註明其姓名、住址與職責,並建議提前取得其同意。另遺囑可於日後由遺囑人親自撤回或以新遺囑變更,惟需注意前後遺囑之抵觸內容與時間先後順序,避免造成效力重疊與無效。若同時存在兩份形式合法但內容衝突之遺囑,原則上以後者為準。為提高遺囑效力保障,可考慮附加聲明書、錄音或影音紀錄輔助說明遺囑人立遺囑之真意與動機,作為日後爭議判斷參考。

-家事-繼承-遺囑-

(相關法條=民法第1187條=民法第11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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