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與死因贈與之區別

08 Aug, 2025

問題摘要:

實務中為避免混淆,建議當事人應依實際需求及法律效果差異選擇適當方式,若欲保留彈性與可撤回性,應選擇遺贈;若強調契約拘束力與提前安排履行機制,可考慮死因贈與。總結言之,遺贈與死因贈與雖同為死後發生效力之財產處分方式,然在法律性質、成立方式、拘束力、是否受特留分限制等方面均有本質差異,實務操作與法律評價亦不相同,當事人於生前應審慎選擇,必要時宜諮詢專業法律意見,以確保法律行為之效力並兼顧遺產規劃之完整與合法。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贈與死因贈與在法律性質上皆涉及遺產的處分與死亡後財產利益之歸屬,但二者在構成方式、法律效果與適用規範上有重大差異,實務上經常混淆,故有必要加以明確區分。

 

ㄧ、遺贈是什麼?

首先,遺贈係指被繼承人於生前以遺囑方式單方面表示意思,於其死亡時將其財產上利益無償給與受遺贈人,屬於單獨行為而非契約關係,其效力依民法第1199條規定,須於遺囑人死亡時始發生。

 

遺贈的標的可包括特定財產、債權甚至負擔行為,其構成要件為遺囑方式之合法性與遺囑人死亡事實之發生,為繼承法中處分遺產的一種方式,須受遺囑各項形式要件約束。

 

二、死因贈與是什麼?

與之相對,死因贈與則係基於贈與契約成立,係一種附停止條件之贈與行為,其條件為贈與人死亡且受贈人生存,屬於契約關係而非單獨行為,其性質為生前約定但死亡時發生效力之法律行為,因此,死因贈與與遺贈在法理上根本不同。


 

依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31號民事判決明確指出:「按遺囑人依遺囑所為之遺贈,因依一方之意思表示即而成立,須受民法第1187條特留分規定之限制,為屬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與死因贈與乃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且不受民法第1187條特留分規定之限制,性質上仍屬契約,須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者迥然不同。」

 

三、實務上死因贈是否適用特留分扣減制度?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648號民事判決:「死因贈與,除係以契約之方式為之,與遺贈係以遺囑之方式為之者有所不同外,就係於贈與人生前所為,但於贈與人死亡時始發生效力言之,實與遺贈無異,同為死後處分,其贈與之標的物,於贈與人生前均尚未給付。查民法繼承編對死因贈與既未設有任何規定,自於上揭有關特留分扣減之規定中,亦未對死因贈與應否為特留分之扣減設有規定。至民法不以同法第四百零六條以下所定之贈與為特留分扣減之對象,考其緣由,應為尊重此種生前已發生效力之贈與,其受贈人之既得權益,及避免法律關係之複雜化。 (本院二十五年台上字第六六○號判例所指之『被繼承人生前所為贈與』,當係指此種贈與而言) 。而死因贈與及遺贈,均不發生此類問題。準此,能否謂死因贈與,無上述就遺贈所設特留分扣減規定之類推適用,自滋疑義。」

 

對於是否將死因贈與納入特留分計算範圍,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648號民事判決認為,死因贈與雖與遺贈同為死亡後發生效力之財產處分,但因死因贈與係契約行為,民法繼承編未對其明文規定是否應納入特留分扣減計算,因此不得當然類推適用民法第1187條之規定,是否侵害特留分須視具體情形加以認定。

 

四、結論

綜合實務與學說觀點,遺贈與死因贈與主要區分如下:

  1. 第一,在法律性質上,遺贈為單獨行為,無須他人同意即可成立,而死因贈與為契約行為,須雙方意思表示合致

  2. 第二,在成立方式上,遺贈必須以遺囑方式作成,並符合民法所定五種遺囑形式之一,否則無效,而死因贈與則依一般契約規定成立,惟必須明示其附有贈與人死亡為條件

  3. 第三,在法律效果上,遺贈必須等遺囑人死亡始發生法律效力,且須受特留分制度限制;而死因贈與雖於死亡時發生履行效果,但因係生前之契約,除非另有規範,原則上不受繼承法中特留分之限制,但學理上對此亦有不同見解。

  4. 第四,在撤回與變更上,遺贈因屬遺囑行為,遺囑人可隨時單方面撤回或變更,且不受通知義務拘束;死因贈與則屬契約,除非契約另有撤回條款或依一般契約法則允許撤銷,否則不得片面撤回。

  5. 第五,在適用領域上,遺贈多用於遺囑人單方安排死亡後財產分配,特別適合安排對繼承人外之第三人給予利益,如慈善團體、朋友、看護人等;而死因贈與則多應用於夫妻或特定人間之互惠約定,避免將來遺產爭執,亦可能以此方式避稅或迴避繼承制度。


 

實務中為避免混淆,建議當事人應依實際需求及法律效果差異選擇適當方式,若欲保留彈性與可撤回性,應選擇遺贈;若強調契約拘束力與提前安排履行機制,可考慮死因贈與。總結言之,遺贈與死因贈與雖同為死後發生效力之財產處分方式,然在法律性質、成立方式、拘束力、是否受特留分限制等方面均有本質差異,實務操作與法律評價亦不相同,當事人於生前應審慎選擇,必要時宜諮詢專業法律意見,以確保法律行為之效力並兼顧遺產規劃之完整與合法。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效力

(相關法條=民法第1187條=民法第406條=民法第119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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