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寫好後,需要拿去公證嗎?

08 Aug, 2025

問題摘要:

自書遺囑雖不需經公證即生效,惟辦理認證可提高其證明力;而公證遺囑因程序嚴謹、法律保障完整,是所有遺囑類型中最具穩定性與抗爭力者。無論採何種方式,最關鍵的是應符合民法規定之形式要件,並在立遺囑人具有行為能力與真意表示之情況下完成。民眾若有遺產規劃需求,建議可諮詢專業律師或公證人協助選擇最適合的遺囑類型,並在形式與內容上嚴格審核,以確保遺囑生前意志得以在法律上真正實現。

律師回答:

遺囑是實現個人遺願與財產安排的重要法律工具,透過正確方式立下遺囑,不僅能確保財產分配符合本意,也能減少後續繼承糾紛,進而減輕司法審判的負擔。依我國民法規定,遺囑的形式共有五種,包括自書遺囑、代筆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與口授遺囑。這些方式皆屬於法定要式行為,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所定的程序與形式,否則即使內容出自遺囑人真意,亦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自書遺囑無須公證!

實務上,最常見的是自書遺囑與公證遺囑,而在實際操作中,也常有民眾詢問:自書遺囑寫好後,是否需要辦理公證才會生效?依據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須由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簽名。只要符合上述要件,即可依法生效,並不需要經過公證程序。也就是說,自書遺囑之效力來自於符合形式規定,而非取決於是否有經過公證。換言之,公證並非自書遺囑的必要條件。

 

然而,雖然自書遺囑毋須經過公證仍有效,但實務上許多民眾仍會選擇將自書遺囑拿去辦理「認證」。所謂認證,是指公證人對於當事人簽名或文件真實性的證明,其法律效力與正式公證不同。認證的功能在於強化文件的真實性,增加法院對該遺囑真實性的信賴,雖無法取代正式的公證遺囑,但若發生遺囑真偽之爭時,認證可作為輔助證據之一,強化遺囑的效力與可信度。因此,即使自書遺囑不須公證仍有效,透過認證仍具實務上的意義與價值。

 

公證為法定遺囑要式之一

相較之下,公證遺囑作為法定遺囑類型之一,其製作程序最為嚴謹,法律保障程度也最高。依民法第1191條規定,公證遺囑需由遺囑人親自於公證人與見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與講解後,經遺囑人確認並由各方共同簽名,完成整個程序。此種遺囑因有公證人直接參與內容製作與過程監督,可有效防止冒名、偽造或爭議發生。在法律訴訟中,公證遺囑具備更高之證據力,能直接證明遺囑的內容與真意,省去繁瑣的證據調查程序,進而大幅減少訟源並提升訴訟效率。

 

須經由公證人之遺囑類型

傳統實務上多認為,僅有「公證遺囑」與「密封遺囑」能由公證人作成正式公證書,因為唯有這兩類遺囑,公證人實際參與遺囑內容之紀錄與製作;而「自書遺囑」與「代筆遺囑」則僅可辦理認證,理由在於這兩類遺囑之書寫並非出自公證人之手,亦非其所能證明之內容,僅能針對簽名或身份做出認證,避免混淆各遺囑形式之法律定位。此一區分在實務中逐漸形成共識,公證人辦理遺囑業務時亦多遵循此界線。

 

公證遺囑之優勢

從制度設計來看,公證遺囑的優勢不僅在於法律效力,也在於其過程的專業把關。遺囑人常因情緒、家庭關係或法律知識不足,而做出偏頗、不合現實或不符法律規定的安排。公證人於辦理公證遺囑時,不僅會確認遺囑人的身分、意識狀態與法律行為能力,亦會對遺囑內容提供適當法律建議,例如提醒遺囑人不得侵害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遺贈不得違反禁止條款等,從而使遺囑更具執行力與實現可能,避免日後因形式瑕疵或違法內容導致整體無效。

 

此外,公證人具備法律訓練與書寫能力,能以清晰、嚴謹之法律語言撰寫遺囑,降低因表達不清或歧義引發爭議的風險。且公證遺囑通常會由公證處妥善保存,避免遺囑因遺失、損毀或遭竄改而失效,提供遺囑人更高程度的法律保障。雖然現行公證費用標準可能未能完全反映公證人專業投入之價值,但制度上若能進一步合理化費率結構,使更多民眾願意採用公證遺囑,將有助於提升整體遺囑效力,實現制度設計之目的。

 

結論

綜上所述,自書遺囑雖不需經公證即生效,惟辦理認證可提高其證明力;而公證遺囑因程序嚴謹、法律保障完整,是所有遺囑類型中最具穩定性與抗爭力者。無論採何種方式,最關鍵的是應符合民法規定之形式要件,並在立遺囑人具有行為能力與真意表示之情況下完成。民眾若有遺產規劃需求,建議可諮詢專業律師或公證人協助選擇最適合的遺囑類型,並在形式與內容上嚴格審核,以確保遺囑生前意志得以在法律上真正實現。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方式-公證

 

相關法條=民法第1190條=民法第11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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