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遺囑會負何責任?遺囑還算數嗎?
問題摘要:
藏匿遺囑不僅為道德上不可取之行為,亦觸犯民法規定,將使行為人喪失繼承權,並可能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然該藏匿行為本身並不使遺囑無效,遺囑效力仍須依其內容是否合法、形式是否完備以及是否反映遺囑人真意等要素獨立判斷。因此,為防止遺囑無法實現,遺囑人應選擇合適遺囑方式並妥善保管,繼承人亦應尊重遺囑人遺願,依法主張權利,不得以非法手段改變遺產分配結果,以免觸法並自失其應有繼承地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藏匿遺囑在法律上不僅構成不道德的行為,更會導致嚴重的法律責任,甚至可能使行為人喪失其繼承權,這是我國繼承法為保障被繼承人遺願、維護繼承秩序所設計的重要制度。
遺囑作為遺囑人生前對其死後財產分配所為之單獨行為,需符合民法所定要式,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其內容包括指定應繼分、遺贈、遺產分割方法或其委託、捐助安排、遺囑信託等,只要符合法定形式並未違反公序良俗,即屬合法有效之遺囑。
然而實務上,被繼承人死亡後,部分繼承人因對遺囑內容不滿,例如未分配遺產予己或財產全數捐贈予公益團體,遂心生不滿,進而藏匿、毀損或隱匿遺囑文件,以期使該遺囑無法浮現於繼承程序中,最終讓自己得以依法定繼承順位取得遺產。
恐將產生喪失繼承權效果
對此,民法第1145條第一項第四款明定:「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繼承人若藏匿被繼承人之關於繼承的遺囑,即屬喪失繼承權的事由。此規定係基於繼承制度中對被繼承人意思尊重之原則,藏匿遺囑即為阻止遺囑效力發生,意圖左右繼承結果,嚴重違反法律秩序與倫理,故立法者以剝奪繼承權作為法律制裁。
需注意的是,該喪失繼承權為法律效果之一,但是否成立,需由法院認定是否構成隱匿行為,並非任何對遺囑保管疏失即屬藏匿。若行為人明知存在遺囑,且有意將其隱藏,並阻止其他繼承人或法院知悉其存在,即可構成藏匿遺囑的行為。
一旦法院認定成立,該繼承人即喪失對被繼承人遺產之一切繼承權,且該項喪失繼承權之效果具有溯及既往性,自繼承開始時起即視為無繼承權人,並不得依特留分主張權利。
尚可能產生侵權行為責任
除喪失繼承權外,藏匿遺囑若符合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要件,亦可能面臨其他繼承人提起損害賠償責任之風險。例如因該行為導致遺囑遲未浮現,致其他應得遺贈或指定分配之繼承人無法獲得其應得利益,即構成損害,可由被害人請求賠償。
實務中法院對於此類情形,需依各案證據綜合判斷行為人主觀是否具隱匿故意,並審酌其是否積極阻止遺囑之合法呈現,及是否對繼承結果產生實質不利影響,方能判定責任成立。至於遭藏匿之遺囑效力如何,須視其本身是否合法而定。
遺囑效力是否受到影響?
原則上,藏匿行為不影響遺囑內容的法律效力。遺囑只要符合民法規定之五種遺囑形式(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之一,並經適當程序證明遺囑人死亡後確有該遺囑存在,即使過去曾一度遭藏匿,亦不影響其在法律上所生之效力。除非該遺囑本身存在形式瑕疵、意思能力爭議或違法內容,否則藏匿行為本身並不會使遺囑無效。
因此,在處理遺囑效力爭議時,法院會區分遺囑本身是否有效與藏匿行為之法律後果,兩者各自獨立評價。
結論
為避免遺囑遭藏匿或銷毀,建議遺囑人於生前可採用安全性較高之遺囑形式,例如委託律師代筆並保留副本,或辦理公證遺囑,由公證人保留正本,即使原始遺囑文件遭不當藏匿,仍可透過第三人持有之副本或公證紀錄證明其內容與存在。此外,密封遺囑亦可由律師或公證人協助保管,並於死亡後依法開封,使遺囑能正確進入繼承程序。
綜合而論,藏匿遺囑不僅為道德上不可取之行為,亦觸犯民法規定,將使行為人喪失繼承權,並可能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然該藏匿行為本身並不使遺囑無效,遺囑效力仍須依其內容是否合法、形式是否完備以及是否反映遺囑人真意等要素獨立判斷。
因此,為防止遺囑無法實現,遺囑人應選擇合適遺囑方式並妥善保管,繼承人亦應尊重遺囑人遺願,依法主張權利,不得以非法手段改變遺產分配結果,以免觸法並自失其應有繼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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