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眼全盲的我不能用點字機寫遺囑嗎?

08 Aug, 2025

問題摘要:

盲人無法以點字機製作有效自書遺囑,因其所產出之內容不符民法第1190條所要求之「親自書寫」形式要件。然而,盲人仍可透過其他法定方式達成遺囑目的,特別是公證遺囑與代筆遺囑,二者均允許遺囑人以口述方式表達遺囑內容,並由見證人、公證人或代筆人協助完成,具備法律效力與程序保障,亦得透過按指印代替簽名。建議視障者如欲立遺囑,應諮詢專業律師或洽詢公證機關,選擇適當方式辦理,方能確保遺囑效力,避免死後因形式瑕疵導致遺囑無效,進而破壞遺產處分之本意。


 

律師回答:

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係指遺囑人基於自由意思所為的單獨法律行為,須依法律所定之方式為之,於遺囑人死亡後發生效力。遺囑的法定方式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等五種,其中除自書遺囑外,其餘方式皆須有見證人在場,且見證人必須具備法律資格,不得為未成年人、禁治產人、繼承人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或受遺贈人。

 

遺囑若處分財產,亦須注意不得侵害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凡涉及遺產處分者,例如應繼分之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式之指示或其委託、捐助、設立遺囑信託等,若符合法定方式,皆得發生繼承法上的效力,反之,若不符形式、違反法律或公序良俗,則屬無效遺囑,不發生法律效力。

 

無法符合自書遺囑「親筆書寫」之認定

針對盲人可否以點字機撰寫遺囑的問題,須從自書遺囑的法定要件出發。依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此類形式之設計,目的在於確保遺囑出自本人真意,且筆跡得以事後鑑定。

 

實務見解與學說均一致認為,自書遺囑不得以代筆、電腦列印、打字或其他非手寫方式為之,亦即盲人若以點字機製作遺囑,即使其確為遺囑人本意,亦因不符自書遺囑之「親自書寫」要件而構成形式瑕疵,依法為無效遺囑。

 

自書遺囑之核心在於「親筆書寫」,點字機之輸出為機械列印點字,不屬於法律所認可之手寫文字,無從供作筆跡鑑定,亦違反親筆書寫之形式要求。此即是為何盲人無法以點字機方式有效成立自書遺囑之關鍵原因。

 

可以採行其他遺囑方式

然而,盲人雖無法採用自書遺囑,但仍可依其他四種法定方式立遺囑,尤其以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較為可行。

 

(1)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依民法第1191條規定,須由遺囑人親自口述遺囑意旨,於兩名以上見證人及公證人面前,由公證人記錄、宣讀並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由雙方與見證人共同簽名,遺囑人如無法簽名者,得由公證人記明事由後,按指印代之。公證遺囑具有高度公信力與形式保障,對於視障者尤為合適。

 

(2) 代筆遺囑

此外,代筆遺囑依民法第1194條,亦允許遺囑人指定三名以上之見證人,於口述遺囑內容後,由其中一名見證人代為筆記,經遺囑人認可後,由所有見證人與遺囑人共同簽名,若無法簽名同樣得以指印代替。

 

代筆遺囑之特點在於強調見證人在場見聞整體過程與確認內容真實性,亦提供視障者另一具體可行方式。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採用公證或代筆方式,遺囑人均須具備語言能力,且能清楚口述遺囑意旨,否則將不符「口述」要件而無法成立。

 

(3) 密封遺囑

至於密封遺囑,係將已完成內容密封後,於封縫處簽名,並於見證人、公證人面前說明為本人遺囑,若非本人書寫則須說明代書人資料,此方式須依民法第1192條至第1193條規定辦理,亦須具備自書遺囑之基本要件,因而對盲人不具實用性。


 

(4) 口授遺囑

而口授遺囑則僅適用於遺囑人處於生命危急或特殊情形且無法以他方式立遺囑之例外狀況,實務上適用條件嚴格,且程序繁瑣,不宜作為常態選擇。

 

結論

總結而言,盲人無法以點字機製作有效自書遺囑,因其所產出之內容不符民法第1190條所要求之「親自書寫」形式要件。自書遺囑重視筆跡鑑定與親筆表達真意之功能,盲人雖有書寫意圖,但透過點字機所輸出者實為機器代製,與法律上要求之手寫文字性質有別,因此無法成立有效遺囑。

 

然而,盲人仍可透過其他法定方式達成遺囑目的,特別是公證遺囑與代筆遺囑,二者均允許遺囑人以口述方式表達遺囑內容,並由見證人、公證人或代筆人協助完成,具備法律效力與程序保障,亦得透過按指印代替簽名。建議視障者如欲立遺囑,應諮詢專業律師或洽詢公證機關,選擇適當方式辦理,方能確保遺囑效力,避免死後因形式瑕疵導致遺囑無效,進而破壞遺產處分之本意。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方式

相關法條:

=民法第1189條=民法第1190條=民法第1191條=民法第1192=民法第1193條=民法第1194條=民法第1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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