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遺囑,律師可以幫你做這些事
問題摘要:
律師於遺囑整備過程中,從起草、形式規劃、內容設計、風險預防、效力確保、執行安排、爭訟防範至繼承程序後之扣減與分割,皆能提供專業法律支援與整體性規劃,協助民眾落實遺產處分之自由意志,減少繼承紛爭,維繫家庭關係與財產秩序之穩定,實屬遺囑制度設計下不可或缺之輔助者。
律師回答:
關於遺囑,律師可協助之處相當多元,不僅限於形式要件的確認,更包括遺囑內容的設計、特留分規避、遺囑執行之安排及爭訟風險之預防。遺囑本質上係遺囑人單獨意思表示之法律行為,於其死亡時發生效力,因無相對人存在,難以即時辯明其意思真偽與內容正確性,故立法者對於遺囑之形式訂有極為嚴格之要件,若稍有不合,即失效力。
遺囑方式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等五種,自書遺囑須全文親筆書寫,並記明年月日簽名,如有增減、塗改須另行簽名註明變更處所與字數;公證遺囑須由公證人及二位以上見證人在場,由遺囑人口述意旨後公證人筆記並宣讀、講解經認可簽名;密封遺囑須簽名密封後向公證人提出並由見證人在場進行封面註記;代筆遺囑則須三位以上見證人,由其中一人筆記並向遺囑人宣讀、講解經其認可後全體簽名完成;口授遺囑則為非常時使用,需二人以上見證人以筆記或錄音方式記錄,並於三個月內經親屬會議認定。
律師可於自書遺囑製作階段提供形式與內容上的協助,代為撰擬遺囑文件的草搞,特別是釐清遺囑人欲分配之財產範圍、繼承人身份與特留分適用情形,遺囑若違反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應繼分之二分之一特留分保障,可設計生前規劃以解決此一問題。
律師可於諮詢後先行草擬遺囑內容,再由遺囑人親自謄寫形成符合法定要件之自書遺囑,確保形式完備。若遺囑人年邁或患病擔憂日後發生爭執,則可選擇代筆遺囑,由律師親自筆記與宣讀,並擔任其中一名見證人,藉由專業協助與見證程序強化日後之證明力。
另有必要時,律師亦可建議以公證遺囑方式進行,進一步提升遺囑之公信力與不可爭性。於內容設計方面,律師可依據遺囑人之財產現況及家族關係進行綜合考量,避免遺囑發生模糊、重複或牴觸之處,並據以排除不必要之遺產共有狀態,例如針對特定不動產直接指定繼承人承受,或進一步交由信託機構代管,保全資產並維護特定親屬生活所需。
此外,遺囑如涉及海外資產或設有基金信託者,更應透過律師協助檢視其與遺囑內規定之適用關係,以防日後發生跨國法律適用衝突。遺囑訂立後,若擔心繼承人未能遵守遺囑或於遺產分配時產生爭執,民法第1209條亦允許遺囑人指定遺囑執行人,由其依遺囑內容處理遺產,律師得以專業中立角色擔任此職,負責製作遺產清冊、辦理遺產稅申報、執行財產移轉及處分,減少繼承人間爭執並提升執行效率。
若遺囑於遺囑人死亡後遭部分繼承人主張無效,通常將涉及遺囑人精神狀況與意識能力之判斷,律師可於立遺囑時建議同時進行錄影錄音存證或由醫師出具精神判定意見,佐證遺囑人立遺囑時具備完整行為能力與辨識力,避免日後訴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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