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死後就是我的?

18 Aug, 2025

問題摘要:

「父母死後就是我的」這句話並不能單純理解為子女必然能取得父母的財產,法律上的贈與必須有明確的契約或遺囑,繼承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而借名登記契約的存在則必須有實際管理與出資的證據才能認定,若僅憑父母一時的口頭表達,難以在法律上成立,實務上也有許多子女因為誤信這句話,導致訴訟敗訴甚至與父母反目成仇,真正要避免這類紛爭,父母應在生前妥善規劃,例如透過正式的遺囑、公證或信託安排,將財產歸屬說明清楚,子女也應理解,父母財產在父母尚在世時,仍屬父母所有,任何主張必須以法律為依據,而不是片面的認知或口頭承諾,唯有透過法律制度正確運用,才能既保障父母意志,又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避免親情因財產爭奪而破裂。


 

律師回答:

父母死後就是我的,這句話在生活中常常被人掛在嘴邊,尤其是在涉及家庭財產、繼承或父母生前對子女的安排時,更容易成為爭議的核心,然而,法律上的繼承制度、贈與契約、借名登記契約與死因贈與契約等,並非僅憑子女一方的主張即可成立,而是有其明確的法律要件與判斷標準,實務上也常有子女誤以為父母口頭的一句承諾,就能直接取得財產,導致最後陷入訴訟糾紛甚至親情破裂。

 

曾有一起案例,為讓兒子留學歸國後能有安定居所,花費積蓄購買一戶房屋,但將房屋登記在兒子名下,原本認為這是為兒子著想,卻未料兒子婚姻失敗又經商不順,竟然打算出售該房屋,甚至謊稱遺失權狀,向地政機關申請補發所有權狀,當父親發現門口張貼出售廣告後,憤而提告,要求兒子將房屋返還,而兒子則辯稱父母早已承諾「百年之後房子就是他的」,拒絕移轉所有權,案件最後法院認定父子間存在借名登記契約,並判決兒子必須將房產返還給父親。何謂借名登記契約?

 

所謂借名登記契約,係指財產的真正權利人(借名者),基於各種考量,將財產登記在他人(出名者)名下,但雙方有共識,名義上雖然屬於出名者,但實際所有權與處分權仍屬於借名者,例如父親買房登記在兒子名下,但所有費用、管理、稅金都由父親支付,實際的利益歸父親享有,兒子僅為名義上的所有權人,法院實務上也一再肯認借名登記契約的存在,並認為其性質類似委任契約,依據民法規定,委任契約雙方當事人皆可隨時終止(民法第549條),因此父親主張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並要求兒子返還財產,自屬有理。

 

那麼,兒子所主張的「父母說過死後房子就是我的」是否成立呢?

 

這涉及另一個概念——死因贈與契約。死因贈與是指以贈與人死亡為條件的贈與契約(民法第406條),依民法第99條,附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必須待條件成就後才生效,因此死因贈與必須等到贈與人死亡,且受贈人仍然存在,契約才會發生效力,在父母健在的情況下,死因贈與契約尚未生效,子女不能以此為由主張財產歸屬,而若僅憑父母一時的口頭承諾,甚至沒有具體的契約文件,法律上更難以承認該贈與的存在,這也是法院駁回兒子辯解的理由之一。

 

另一方面,即便父母真的有意贈與財產給子女,法律上仍然區分「生前贈與」與「死因贈與」,生前贈與須有交付財產的行為或正式的契約書,並依法完成登記程序,例如房屋贈與必須經過書面契約及地政機關登記,否則不生效力,單憑口頭承諾可以依民法第408條撤銷;而死因贈與則必須符合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的形式,例如自書、公證或代筆等方式,並在父母死亡時才生效,否則同樣不具法律效力,因此「父母死後就是我的」這種說法,若沒有具體的法律行為支持,並不會自動成立。

 

從繼承制度的角度來看,我國民法第1138條規定,父母死亡後,其遺產必須依照法定繼承順位分配,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子女,第二順位為父母,第三順位為兄弟姊妹,第四順位則是祖父母,子女固然是第一順位的繼承人,但也必須依法律規定分配,若有多名子女,則平均繼承,配偶也有繼承權,因此子女不能因為「父母說過」或「自己是唯一繼承人」就主張所有財產歸自己,更不能在父母健在時就認定財產已經屬於自己。

 

法院在判斷此類案件時,通常會要求提出具體證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主張有利於己的事實者,須負舉證責任,在前述案例中,父親提出房屋買賣契約、貸款繳納帳號、稅單等證明,足以顯示房屋實際由自己支付、管理與使用,因而獲得法院支持,反觀兒子僅有口頭陳述,缺乏具體事證,因此不被採信,這也提醒社會大眾,涉及重大財產安排時,應以書面契約或正式法律文件確立,避免爭議。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借名登記-生前贈與

(相關法條=民法第99條=民法第406條=民法第408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民法第5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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