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借名關係存在者,須負舉證責任?借名在財產規劃上的意義為何?
問題摘要:
借名登記雖然在短期內能帶來節稅或投資便利,但其法律風險卻極高,因為法院的態度一向嚴格,強調主張借名關係的一方必須自負舉證責任,而舉證標準也不低,必須有一貫性、完整性與具體性,否則難以認定借名契約成立,對借名人極為不利,因此,借名在財產規劃上的意義應被審慎評估,若真要採取借名方式,則務必透過書面契約、公證、出資證明與文件保留來降低風險,否則一旦失敗,不僅財產無法收回,還可能引發親情、友情甚至商業合作的破裂,後果往往得不償失。換言之,借名雖然是一種常見的財產安排方式,但必須記住一個核心原則:誰主張借名,誰就要舉證,這個舉證責任無法轉嫁,唯有事前妥善準備,才能真正掌握財產規劃的主導權。
律師回答:
主張借名關係存在者,須負舉證責任這是一個在實務爭訟中極為重要的觀念,因為許多人在財產規劃、投資或節稅安排上,習慣將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也就是所謂的「借名登記」,例如父母買房登記在子女名下、丈夫買車掛在妻子名下、企業主開公司卻借用員工或親友的名字當負責人,甚至連銀行存款或保險也會借用家人名義來登記,這種情形在台灣社會非常常見,但一旦發生爭議,主張借名的一方,往往要承擔沉重的舉證責任,否則就可能失去自己實際出資取得的財產,因此了解借名登記契約的性質、舉證責任的歸屬,以及如何事前準備證據以保護自己的權益,就成為極為關鍵的法律問題。
借名登記契約的基本內涵,乃是一種無名契約,其本質與委任契約相似,意指財產的真正權利人(借名人)基於信任,與名義上的權利人(出名人)約定,將財產登記在出名人名下,但實際管理、使用、處分權仍屬於借名人,換言之,出名人僅是名義上的所有人,沒有實質的權利,這種契約的存在,須建立在雙方的合意之上,並且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否則不生效力。
什麼是借名契約?
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
則借名契約係就「借名登記之財產仍由借名者自行管理、使用、處分」之契約,並無使出名者取得實質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之意思。借名登記契約須當事人雙方,就屬於一方「現在或將來」之財產,以他方之名義,登記為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相互意思表示一致,其契約始為成立。
請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要求返還所有物,若出名人否認,則舉證責任?
當事人一方如主張與他方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自應就借名登記契約確已成立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若其先不能舉證,縱他方就其抗辯事實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該一方之請求。
又按一般而言,如係自己自他人取得或繼受不動產所有權,通常均以自己名義訂約或登記為所有權人。反之,如以其他人名義訂約或逕予登記為所有權人時,則當事人間必有其他目的,或因親情或感情上之贈與、或為財產管理之便利,或為脫法等,因人而異。
此一目的,關乎當事人成立者,究係「贈與」?「信託」?或「借名登記」契約?抑或其他,概不能以他人名義登記之事實,即可證明或推論僅有「借名」關係,當屬無疑。故主張借名關係有利於己之事實者,應負舉證之責。
如何事前備妥借名關係的證據?
為避免出名人到時候耍賴不還財產(例如主張係受贈與等等),則借名人一開始應和出名人簽訂白紙黑字的「借名登記契約」,並保留出資購買該筆財物的證明,而財物的相關文件(例如登記文件、不動產權狀、車子行照及保險資料、稅捐收據)也應保留在自己身邊,而財物實際上也必須是自己使用收益,這也是很重要的。
如果沒有契約,那麼要如何證明有借名登記的關係呢?最直接的無非就是在一開始就寫好借名登記的書面契約。如果沒有的話,又該怎麼辦呢?以不動產為例,通常這個時候,想要私吞財產的出名人,大概都會主張是「贈與」或說該財產「最早、本來」就是出名人自己購買的。
因此,在舉證上,借名人最好能夠拿出出資購買借名財產的相關證明、有實際保管借名財產所有權狀與買賣契約交易的相關資料、歷年繳交水電費、稅費、罰款、管理費的收據、修繕與維護借名財產的支出單據、申辦與繳交貸款的資料、特定的印鑑章、領取孳息、租金等收益的紀錄、實際管理使用借名財產的事證、參與各項交易的證人等。藉此證明自己才是實際上真正的權利人。
然而,實務上當借名關係破裂,借名人要求返還財產時,出名人往往會抗辯自己是受贈與人、是原本的買受人,或者主張該財產根本不屬於借名人,此時法院必然要求借名人提出證據證明借名契約的存在,這就是所謂「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的事實,必須提出證據加以證明,否則就要承擔敗訴風險。那麼,借名人要如何證明借名關係的存在呢?
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在一開始就與出名人簽訂「借名登記契約」的書面文件,白紙黑字清楚記載財產是誰出資購買、為什麼登記在出名人名下、雙方同意僅為借名而非贈與,這份契約將是日後最有力的證據,此外,借名人也必須保留出資的證明,例如房屋買賣的付款紀錄、匯款單據、貸款繳納資料,並保管好相關的重要文件如所有權狀、買賣契約、稅單、管理費收據等,若財產是房屋,還應留存水電費單據、修繕支出單據,以證明自己才是實際管理使用者,若財產是公司股份或商號,則應保留實際投資出資的紀錄、公司營運的決策參與證據,甚至找相關人作證,藉此建立完整的證據鏈條。
舉例來說,父親購買房屋但登記在兒子名下,父親要證明這是借名登記,就必須提出自己支付房款的證據、貸款繳納紀錄、房屋稅與地價稅繳納單據,若房子出租,則應提出租金收入流向自己的帳戶,而不是兒子帳戶,這些細節能夠說服法院房屋實際屬於父親所有,兒子只是名義上的登記人;反之,如果父親沒有留下任何出資證明,所有相關文件都由兒子掌控,兒子又主張是父親贈與給他的,法院很可能會認定這是一個贈與,而非借名登記,父親就會敗訴。
借名登記在財產規劃上的意義,主要表現在三個層面:第一是節稅考量,很多人為了避免繳納過高的遺產稅或贈與稅,會選擇在生前把財產登記在子女名下,以為這樣可以減少將來的稅負;第二是脫產安排,有些人為了規避債務追償或避免財產被查封,會將財產轉移到親友名下;第三則是投資便利,例如公司法規定負責人不得同時登記多家公司,或特定行業的投資有限制,於是會借用他人名義來登記。
然而,這些做法都存在極大的風險,因為法律上認定登記名義人即為權利人,若日後出名人翻臉否認借名關係,借名人就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而舉證失敗即可能喪失財產所有權,這就是所謂「借名有如脫產,風險自擔」。因此,在財產規劃時,若有借名的必要,必須充分考慮風險,並做好書面契約與證據保留,否則就是將財產拱手讓人而無法挽回。
實務判例中不乏父母因為信任子女,將財產登記在子女名下,結果子女拒絕返還而對簿公堂,法院通常會審酌雙方出資來源、財產管理方式來判斷是否為借名登記,若父母能證明自己才是真正出資與管理人,才有機會勝訴;反之,若舉證不足,則子女有可能取得財產的完整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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