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智父母的財產爭奪戰?如何避免子女吞沒財產?

18 Aug, 2025

問題摘要:

失智父母財產爭奪戰的核心在於如何防止有心人利用失智者心智缺陷而奪取財產,解決之道在於「事前防範」與「事後救濟」並行,事前應盡早透過監護宣告、委任契約、信託、抵押設定等方式保障父母權益,並由全體子女共同簽立契約明定財產管理規則,以制度化來取代人性的不確定;事後若真的發生財產移轉,則應積極透過民事與刑事訴訟取回。唯有如此,才能在父母失智的脆弱時期,避免財產成為爭奪戰場,讓父母安度晚年,也避免親子間因此反目成仇。

 

律師回答:

失智父母的財產爭奪戰在高齡化社會中已逐漸浮現成為一種普遍而嚴峻的社會現象,根據國際失智症協會的估計,2019年全球已有超過五千萬名失智症者,預計至2050年將增至一億五千二百萬人,這代表著愈來愈多的家庭將面臨類似的財產保護與法律爭議問題,在父母逐漸失去判斷能力之後,財產處分往往會出現灰色地帶,甚至成為部分子女或外人覬覦的目標,導致繼承人之間陷入財產爭奪戰,而失智者本人的權益也無法獲得保障,實務上就有不少案例,父母名下的房產、存款因為失智,被子女之一方或看護、鄰居說服或誘導而轉移,其他繼承人才發現問題卻為時已晚,衍生民事、刑事及家事訴訟,費時費力且撕裂親情,因此如何預先避免子女或外人吞沒失智父母的財產,成為一個非常重要的課題。

 

法律上可行的防範途徑首先是透過監護或輔助宣告制度,《民法》第14條規定,若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親屬、檢察官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宣告,這表示當失智父母已經喪失辨識能力,必須由法院選任監護人來代為管理財產,避免被人利用;若僅屬於辨識能力顯有不足,則可聲請輔助宣告,法院會選任輔助人協助管理,對於重大財產處分必須經輔助人同意,才能生效,這是一道重要的防火牆,能確保父母在失智情況下的財產處分受到法律把關。

 

對於已經因為失智而已經或漸漸無法辨識自己行為的法律效果的長輩或父母,民法上設有監護宣告以及輔助宣告的制度,透過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提出聲請,讓法院指定監護人或輔助人來協助管理、處分財產,避免遭到有心人的利用或拐騙而使一生的積蓄付之一炬;而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差異在於,失智者的辨識能力程度,若達到「不能辨識」即應受監護宣告,若僅達到「辨識能力顯有不足」則為受輔助宣告,但對於重大財產之處分皆需要由監護人代為表示或得到輔助人之同意。

 

其次,建立完整的醫療病歷資料,也是一種保障,失智症有不同的退化階段,從輕度知能障礙到晚期重度失智,如果能持續保留就醫紀錄,未來若發生財產爭議,至少可以透過醫學鑑定來判斷父母在財產處分時是否已喪失辨識能力,這將影響到法律行為的效力,若被認定在當時已屬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相關的財產移轉行為即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再者,若財產已經遭到不當移轉,只能透過訴訟途徑取回,例如民事上可依據不當得利返還、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請求,刑事上則可能涉及詐欺、背信或偽造文書等罪名,讓加害人付出法律責任。

 

依照失智症的病程退化程度,亦可分為輕度知能障礙、初期(輕度)、中期(中度)、晚期(重度)。在初期中若非同住或密切交往之親友,一般難以察覺異狀,造成財產遭移轉時難以把關,而事後追究時往往經過一段時日,更難回溯判斷及認定在移轉財產地當時,失智者的精神狀況究竟是否已屬於無法辨識或辨識能力顯有不足的程度,因此若能建立失智者完整的就醫病歷資料,也有助於透過醫學鑑定的方式來輔助認定失智者當時之心智狀況,進而判斷其法律行為是否有效。

 

從事前預防的角度來看,最重要的是全體子女應及早共同簽訂一份契約,將父母財產管理的委任關係明文化,訂立明確規則,例如由哪一位子女負責照顧父母與管理財產、如何使用財產以照顧父母生活所需、哪些情況下需要全體子女同意才能處分財產等等,這樣可以避免單一子女獨攬父母財產,甚至侵占的情況,並且能讓其他繼承人有監督機制,確保父母的財產僅用於父母的生活照護,而非被個人挪用。此外,也可考慮透過信託的方式,將父母財產交由專業信託機構管理,指定受益人為父母本人,由信託公司按照契約內容按月撥款給父母生活所需,避免子女私下操作,待父母過世後,財產再依遺囑或法律規定分配,這種方式能最大限度降低紛爭發生。實務上常見的問題在於,許多父母因為愛子心切,將不動產直接過戶給子女或與子女共有,認為這樣既能節省日後贈與或繼承稅,又能避免繼承糾紛,殊不知若子女人品不佳或婚姻失敗、債務纏身,父母的安身之所反而可能被拍賣或侵占,晚景淒涼,因此即便父母打算將不動產登記在子女名下,也應保留保障手段,例如透過設定抵押權、用益物權或租賃權登記來確保自己擁有居住及控制的權利。

 

舉例來說,父母可以要求子女在接受不動產贈與時,同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給父母,保障父母的債權利益,未來子女若要處分房產,必須經父母同意,否則無法辦理過戶。又或者父母可以登記一份「定期租約」於地政機關,即便所有權移轉給子女,父母仍保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子女不得任意趕走。從法律與倫理的角度來看,父母的財產應以照顧父母為最優先目的,子女不能因父母失智或喪失行為能力而趁機掠奪,法院實務上也有不少案例,子女或外人以「贈與」為由,主張失智父母自願移轉財產,但法院透過病歷資料及證人證詞,最終認定失智父母已無法辨識行為意義,故贈與無效,財產須返還原狀。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監護輔助宣告

(相關法條=民法第14條=民法第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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