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存款兒名下避稅 死後算遺產?
18 Aug, 2025
問題摘要:
這篇文章探討了台灣法律下,繼承人因母親在過世前將財產以弟弟名義開戶的情況,可能面臨的法律處理方式。強調了可以依民法的相關條文請求弟弟返還未申報的財產給全體繼承人,並討論了可能的「歸扣」原則,以公平分配遺產。文章也指出,單純向國稅局檢舉未申報的遺產可能導致稅務補繳,但不會直接解決繼承人追回財產的問題。
律師回答:
不具名讀者問:
我媽媽在過世前,把名下現金及股票用弟弟名字開戶存入,希望藉此避免贈與稅,但她過世後,弟弟對那些錢卻避而不談,似乎想占為己有,我應向國稅局檢舉未申報遺產稅還是和弟弟打官司嗎?該怎麼討回這筆錢?
律師陳玫儒答:
假設讀者母親用弟弟名字開戶的目的,是為了要避稅,母親根本沒有要將現金股票贈與給弟弟的意思,此時讀者可以依照《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權,請求弟弟返還這些現金以及股票給全體繼承人,由各繼承人進行遺產分配。
另外有一種可能的情況是,假設讀者母親是因為弟弟有結婚、分居或營業等原因,而在生前將部分財產先贈與給弟弟,原則上在母親過世後,其他繼承人是可以依照《民法》第1173條的「歸扣」規定,向弟弟請求返還多繼承的部分。
所謂的「歸扣」指的是,若有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之前,因為「結婚、分居、或營業」等因素,得到被繼承人贈與的財產,那麼在繼承事實發生時,當初被贈與的財產價額應該要加回去變成遺產總額計算,對其他繼承人才較公平。
至於向國稅局檢舉,只可能造成日後全體繼承人有補繳稅的問題,單純向國稅局檢舉,是沒有辦法跟弟弟要回現金跟股票的。(王吟芳/採訪整理)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借名登記-
(相關法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1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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