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贈與應留心事項為何?
問題摘要:
現代人對遺產規劃和生前贈與的新態度,與過去對此觸霉頭的傳統觀念有所不同。越來越多人在身體強健時便開始尋求律師協助,計劃將來的遺產分配和撰寫遺囑,目的在於確保財產能按照自己的意願分配,避免將來子女間因遺產而產生紛爭。這些財產,包括房產、車輛、股票、基金等,都是一生辛苦積攢的成果,人們希望即使不在人世,財產仍能照顧到所關心的人,避免後代因錢財而產生恩怨。有些人則會透過生前贈與的方式,提前將部分財產贈予預定的繼承人,進一步達成遺產規劃的目標。生前贈與在法律上需要注意的各種問題,例如如何保障贈與人的權益、避免稅務風險,以及如何處理不動產的贈與和其它法律上的特殊情況。
律師回答:
不同於以往認為「規劃遺產、預立遺囑就是在觸霉頭」的傳統觀念,有越來越多人會提早在自己身強力壯的時候,尋求律師協助規劃將來的遺產分配、撰擬遺囑等等,無非就是希望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來規劃與分配財產,同時也避免將來子女為爭產而衍伸的紛紛擾擾。畢竟,房子、車子、股票、基金、銀行裡面的每一分錢,都是自己一輩子辛苦打拼積攢而來的血汗錢,相信每個人都會希望,就算某天自己不在,財產還是可以照顧到自己想要照顧的人,更不希望看到百年後,子女還為這些錢反目成仇、對簿公堂。而有些人會在生前透過「贈與」的方式,將部分財產預先送給繼承人。不過,生前贈與在法律上還是有一些需要特別留意的事項。
所謂贈與,是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民法第ˋˋ啽條)。贈與在日常生活中頗為常見,例如,為節省所得稅或遺產稅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所為的贈與,婚喪喜慶所為之餽贈。贈與既係無償契約,法律規定上的主要問題在於如何保護贈與人,減輕其責任,緩和其受契約之拘束。
所謂財產規劃協議則是被繼承人與繼承人就被繼承人財產共同進行約定,此種提前分產契約,贈與契約和一般的契約不同,贈與契約雖然已經成立,但除非是經過公證,或是為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否則在財產移轉之前,贈與人是可以隨時撤銷的(民法408條)。
最高法院將將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解釋成一種專屬權,不得繼承。所以只要不違反特留份的規定,繼承人就要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思,若被繼承人至死亡時都沒有撤銷贈與,繼承人就不得拒絕履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473號判決、最高法院51年台上1416號判例)。
附負擔之贈與即是一種例外,參照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2575號判例:「所謂附有負擔之贈與,係指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而言。必其贈與契約附有此項約款,而受贈與人,於贈與人已為給付後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始得依民法第四百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撤銷贈與。」,即指如果是附負擔之贈與,縱然贈與物之權利已移轉,贈與人仍得於受贈人不履行約定之負擔時,撤銷贈與。若能認定孝順是「附負擔贈與」的履行義務,子女不孝時便能塗銷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財產協議,設有前揭保障制度,常使被繼承人晚年生活不安定,因此若欲提前分配財產,應由法律專業人士介入,以免發生糾紛。
生前贈與是被繼承人在世時,透過贈與契約直接將財產移轉給受贈人的法律行為,其最大特色是不受親屬關係限制,可以將財產交付給任何特定對象,並且在移轉完成後,財產歸屬即確定,不會因繼承開始而受到其他繼承人的侵奪或分割。
民法第860條規定所謂普通抵押權,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因此若在生前贈與時設定抵押權,不僅能確保贈與人對於贈與財產仍保有一定的控制與保障,也能在受贈人違反負擔或契約約定時,透過抵押權行使優先受償權。生前贈與特別適用於一些特殊情況,例如贈與人有重要財產必須交付給特定人、希望避免死後財產分配糾紛、希望分配財產給無親屬關係的人、或是不介意受贈人在自己在世期間就先取得財產。
在上述情況下,贈與契約完成交付後,財產已轉移到受贈人名下,法律上不再屬於贈與人之遺產,自然也不會進入繼承程序。
實務上許多長輩雖想在生前將財產贈與給子女或其他受贈人,但仍擔心贈與後失去居住權或處分權而在生活上受制於人,甚至被棄養或趕出原本的住所,因此可以在贈與契約中明確約定負擔,例如要求受贈人在贈與人仍在世時承擔主要扶養義務、提供居住使用權,或透過設定抵押權保留債權擔保,如受贈人違反扶養義務或有虐待、重大侮辱等情形,贈與人即可依契約或依民法第412條、第416條之規定撤銷贈與,以保障自身權益。
同時,若贈與標的為不動產,建議在契約中明訂違反負擔時贈與人得回復登記,並於贈與登記時同步辦理抵押權設定,確保契約條款具實際執行力。此外,針對長輩財產安全,家屬或利害關係人可在必要時考慮民法監護宣告制度,對失智或行為能力受損之長輩設立監護或輔助制度,避免其因受騙或壓力而作出不當贈與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生前贈與涉及稅務問題,現行法對贈與課徵贈與稅,並按年度累計計算免稅額,若贈與價值超過免稅額,受贈人需依法申報並繳納贈與稅,否則將面臨補稅與罰鍰。此外,民法第1173條規定,因結婚、分居或營業所為的特種贈與,於繼承時應將贈與價額歸扣至該繼承人應繼分中,換言之,這類贈與在計算繼承分配時會視同先行取得遺產而予以扣除,避免不公平分配。
實務上有人為規避贈與稅,將實際的贈與行為包裝成買賣契約,並且沒有真實金流往來,這種假買賣真贈與的行為,不僅妨害地政機關登記正確性,可能構成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還會遭稅捐機關重新認定為贈與課稅,並加徵罰鍰,得不償失。因此,生前贈與雖然可以靈活運用以達成財產移轉與分配的目的,但必須在合法程序與稅務規範下進行,並透過適當的契約條款與擔保設定(如抵押權)來保護贈與人的權益,才能避免法律糾紛並確保贈與安排真正落實贈與人的意願。
也有長輩生前以無償方式將不動產移轉登記至特定晚輩名下,長輩過世後,繼承人常會對該移轉行為是借名還是贈與起爭執,如果認定是借名,則借名人應返還該借名財產給全體繼承人作為遺產再重新分割(參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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