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抗特留分?遺產不想給對方!

18 Aug, 2025

問題摘要:

對抗特留分的方法主要有三:一為生前贈與,二為信託規劃,三為結合買賣或其他財產處分形式,但每種方法皆有不同法律效果與風險,尤其生前贈與雖然有效對抗特留分,但可能影響贈與人晚年生活安定,甚至導致家庭倫理失衡,因此若欲藉此避免特定繼承人分享財產,必須審慎評估並設計附負擔條款,要求受贈人履行照顧、扶養等義務,方能兼顧財產分配自由與贈與人生活保障。

 

律師回答:

在我國繼承制度中,所謂「特留分」係指法律為保障一定繼承人最低繼承利益所設置之制度,意即被繼承人縱然享有遺囑自由,亦不得任意剝奪繼承人之特留分份額,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配偶之特留分均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兄弟姊妹與祖父母之特留分則為其應繼分之三分之一,此即限制被繼承人透過遺囑處分財產之範圍,因此若被繼承人之遺囑或遺贈處分有侵害特留分者,繼承人得依民法行使扣減權,請求將超過部分返還,以確保其最低保障利益。

 

惟法律並未禁止被繼承人在生前以贈與或其他處分行為移轉財產,最高法院早於25年上字第660號判例即明確指出,民法第1225條僅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遺贈致應得數額不足者,得扣減遺贈財產,並未認特留分權利人得對生前贈與主張扣減,是以生前贈與原則上不受特留分制度限制,48年台上字第371號亦再度強調,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贈與與民法第1187條所定遺囑處分有別,因而不受特留分規範拘束。

 

換言之,若被繼承人於生前即已將財產移轉予特定人,則其繼承人縱有特留分權利,亦不得對此主張扣減。是故,若被繼承人意欲「對抗特留分」,生前贈與即為最直接之手段,透過在世時即完成移轉,避免日後遺產中留有過多財產遭特留分繼承人主張扣減。

 

然而,生前贈與亦存在風險,一則贈與契約本質屬無償契約,除經公證或屬履行道德義務外,在交付或移轉完成前,贈與人得隨時撤銷(民法第408條),此為保障贈與人意思自由之設計;二則若已完成移轉,贈與人日後遭遇經濟困難或健康惡化,可能因財產已移轉而陷入生活困境,僅能依扶養請求權或防不孝條款撤銷贈與維護權益,這也解釋為何社會上不乏年長者生前贈與子女房產後,晚年反遭冷落甚至被迫訴請返還之案例。

 

除單純贈與外,亦有人選擇透過信託方式規劃財產,例如將財產信託予銀行或專業機構,由受託人管理並於死亡後依約定移轉受益人,此種設計由於在法律上信託財產已屬受託人所有,不再屬於被繼承人遺產,因此亦不在特留分計算範圍內,實務上常被視為對抗特留分的有效手段,但須留意此時贈與人於生前對財產之支配力減少,僅能透過信託契約行使權利,若信託設計不當,亦可能影響自身生活保障,故應由律師及財稅專業人士參與,以避免法律糾紛或課稅爭議。

 

另有部分當事人採取買賣形式將財產移轉予特定人,形式上屬有償交易,不在特留分限制之內,惟若經法院認定為虛偽買賣、實為贈與時,仍可能適用贈與相關規範,且涉有稅務風險,因此使用上需特別謹慎。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1416號判決曾明示,被繼承人處分自己之財產不許繼承人擅為干與,縱然為生前贈與,只要至死亡時未撤銷或拒絕履行,繼承人即不得拒絕承認,此亦再次確認生前贈與與特留分制度之區隔。

 

特留分制度的設計初衷,在於保障最基本的親屬利益,避免被繼承人過度偏私造成弱勢繼承人生活陷入困境,但實務上卻常成為家族財產爭訟的導火線,因而不少人尋求以法律工具迴避之,然而對抗特留分並非無風險之萬靈丹,若規劃不當,不僅可能遭法院認定為規避法律之行為無效,亦可能反使家庭矛盾激化。

 

故當事人如有意於生前規劃遺產並避免特留分影響時,宜透過律師設計完整的財產分配架構,結合贈與契約、公證程序、信託制度以及附負擔條款,並充分考量自身生活所需與法律風險,如此方能在合法範圍內最大化實現自己的財產處分自由,避免遺產成為爭奪焦點,真正達到「遺產不想給對方」的目的而仍符合法律保障與社會正義之要求。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特留分

(相關法條=民法第408條=民法第1223條=民法第12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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