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贈與人撤銷贈與?如何阻卻任意撤銷權的行使?

18 Aug, 2025

問題摘要:

死後贈與可以延後財產移轉時間,但須受特留分限制,可能被繼承人依法扣減,生前贈與雖可避開特留分問題,但若僅簽約未移轉,則撤銷風險極高,若已移轉則受贈人安心度高但需面對立即稅負負擔。因此受贈人要在保障自身取得財產的安全性與稅務成本間取得平衡,最佳做法是儘早完成移轉並透過公證確立契約效力,輔以明確負擔條款與必要擔保設定,如此一來,才能最大限度地阻卻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並降低因特定撤銷事由而被取回財產的風險。

 

律師回答:

生前贈與雖然是一種能讓贈與人依自己意願提早分配財產、避免死後繼承爭議的法律手段,但受贈人若未注意法律效果與契約設計,仍可能因為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或特定撤銷權而失去已承諾的財產,因此在規劃過程中,如何避免贈與人撤銷贈與、阻卻其任意撤銷權的行使,成為受贈人最應該關注的重點。

 

民法第406條將贈與定義為一方以自己財產無償給與他方,而他方允受的契約,屬單務契約,其法律特性是由贈與人單方面承擔給付義務而受贈人無須給付對價,因為不具對價衡平,法律對贈與人的義務並未採絕對拘束,反而保留民法第408條所謂的「任意撤銷權」,規定贈與物的權利在移轉前,贈與人得隨時撤銷贈與,已移轉部分則不得撤銷未移轉部分以外的權利,這意味著只要贈與尚未交付或完成權利移轉登記,受贈人就沒有強制請求給付的權利,贈與人可以無理由反悔。為阻卻這項任意撤銷權,受贈人最直接有效的作法是依民法第408條第2項規定,將贈與契約經由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一旦完成公證,贈與人便不能再以未移轉為由任意撤銷,法律賦予公證贈與契約更高的拘束力,除非符合特定法定撤銷事由,否則不得解消。

 

另一種次佳方式,是在契約中明確約定該贈與屬於履行道德義務之贈與,例如基於親屬生活所需、長期照護、感謝過去重大幫助等原因,這類贈與依民法同條但書,也不適用任意撤銷規定,但因道德義務的認定屬抽象概念,且必須與贈與價值相當,金額過大時法院可能不採認,因此相較公證仍存在風險。

 

除任意撤銷權外,民法第416條亦規定贈與人得在贈與完成後於特定事由下撤銷贈與,包括受贈人對贈與人本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且法律有處罰明文的行為,或對有扶養義務的贈與人怠於履行扶養義務。但這項撤銷權必須在贈與人知悉撤銷原因後一年內行使,且若贈與人對受贈人表示宥恕則不得再撤銷,法院在判斷有無扶養義務時,也會先確認贈與人是否已無生活能力且受贈人確為最先順序的扶養義務人,若贈與人尚有其他財產可自立生活,或尚有其他順位義務人存在,則縱使受贈人未扶養也不構成撤銷要件。

 

為防止贈與人日後主張受贈人違反負擔或扶養義務而撤銷,受贈人應在贈與契約中白紙黑字明確約定負擔條件,條文要具體可執行,避免使用「孝順長輩」這類空泛文字,最好可輔以錄音、文字訊息等佐證履行情形,並在不動產贈與時同步設定抵押權、地上權或回復條款,以增加保障。

 

此外,對於涉及高額財產的贈與,受贈人應即刻完成交付或登記移轉,避免因長期拖延而讓贈與人處於可任意撤銷的階段,並配合繳納贈與稅、土地增值稅等稅負,消除贈與人因稅負顧慮而反悔的可能。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死後贈與(遺贈)可以延後財產移轉時間,但須受特留分限制,可能被繼承人依法扣減,生前贈與雖可避開特留分問題,但若僅簽約未移轉,則撤銷風險極高,若已移轉則受贈人安心度高但需面對立即稅負負擔。因此受贈人要在保障自身取得財產的安全性與稅務成本間取得平衡,最佳做法是儘早完成移轉並透過公證確立契約效力,輔以明確負擔條款與必要擔保設定,如此一來,才能最大限度地阻卻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並降低因特定撤銷事由而被取回財產的風險。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贈與-

(相關法條=民法第406條=民法第408條=民法第412條=民法第416條=民法第4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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