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藉由財產規劃以預防爭產所帶來的親情撕裂與財富斷層?
問題摘要:
財產規劃不僅是金錢的傳承,更是親情的延續。若能在生前審慎規劃,便可大幅降低爭產風險,避免親屬因財產分配而反目成仇,同時確保財富能持續傳承,不因爭訟、課稅或分割不當而斷層。對於任何有一定財產基礎的人而言,提早進行財產規劃並尋求專業協助,無疑是避免悲劇與保障家庭幸福的必要功課。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現代社會中,財產規劃早已不再被視為觸霉頭的話題,越來越多人意識到,若不在自己身體健康、思慮清晰時提早進行規劃,待人生走到最後一程,留下的財產極可能成為親屬間爭奪的焦點,導致親情撕裂、家庭反目,甚至使家族多年積累的財富因爭訟、分割或管理不善而嚴重縮水,形成所謂的「財富斷層」。
財產規劃的核心目的,就是要藉由事先設計,兼顧被繼承人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與繼承人最低利益保障,並透過合法制度如遺囑、生前贈與、信託、保險等方式,使財產能平穩、安全地傳承給下一代,避免爭產帶來的人倫悲劇。依我國民法規定,若被繼承人未立遺囑,遺產將依應繼分比例分配,繼承人包括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依不同順位享有繼承權。
然而,若僅依法定繼承處理,往往導致遺產成為數人共有,尤其是不動產部分,因無法單純分割,常引起繼承人間對於管理、處分方式之爭議。為避免這種狀況,最常見的方式便是透過立遺囑預先規劃。遺囑的形式,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包括自書、公證、密封、代筆與口授等,其中以公證遺囑最具安定性。遺囑的優點在於被繼承人能依自身想法指定財產歸屬,例如將特定不動產集中分配給某一子女,以避免共有情形,同時將其他動產或資金分配給其他子女,以維持相對公平。
但必須注意,我國民法第1187條、第1223條設有「特留分」制度,被繼承人雖享有遺囑自由,但不得侵害繼承人最低保障份額,例如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與配偶均享有其應繼分二分之一的特留分,兄弟姊妹與祖父母則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因此遺囑若超過此範圍,繼承人仍可行使扣減權要求返還。除了遺囑,生前處分財產亦是常見手段,其中以生前贈與最具代表性。夫妻間相互贈與不論金額多寡皆免徵贈與稅,因此不少人會先將財產移轉給配偶,降低未來遺產總額,進而減輕稅負與爭產可能。
另有父母選擇在贈與稅免稅額度內,逐年將資產贈與子女,以分散風險並合法節稅。然而,贈與的風險在於,一旦完成移轉,贈與人對財產便失去控制,倘若受贈人管理不善或缺乏孝心,贈與人晚年可能陷入生活困境。
雖民法第416條設有「防不孝條款」,允許贈與人在受贈人惡意侵害或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撤銷贈與,但在實務上舉證與訴訟均不易,故建議生前贈與時應設附負擔條件,明定受贈人須履行照顧、扶養等義務,以保護自身權益。此外,還有透過信託進行財產規劃的方式,被繼承人將財產交付信託機構管理,由受託人依契約在其身故後分配予受益人,這種方式可避免遺產進入繼承程序,並能有效規避特留分,兼顧財產安全與傳承意願,但也因信託一經成立,財產即屬於受託人名下,贈與人喪失所有權,須依賴契約保障自身利益,因此必須由專業律師設計契約條款,確保信託架構完善。
另一種具彈性的方式則是人壽保險規劃,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被保險人身故後給付予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不列入遺產,不受特留分限制,故若被繼承人欲將部分財產完整留給特定對象,便可事先估算資產額度購買保單,指定受益人,待身故後直接由保險公司給付,既可避免繼承程序與糾紛,亦能達到規劃目的。不過保險規劃涉及稅務與保單設計的複雜性,例如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三者之間關係將影響贈與稅與所得稅,若規劃不當,可能導致稅負加重,故應由財稅專業人員協助。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人誤以為將不動產贈與子女即可高枕無憂,殊不知自105年房地合一稅制實施後,若子女未來出售受贈不動產,其取得成本將以贈與時的公告現值計算,與實際市價差距甚大,導致出售時須繳納高額交易所得稅。因此更合理的方式是父母先在免稅額度內逐年贈與現金予子女,再由子女以該現金向父母購買不動產,既合法節稅,又可避免日後課稅風險。但須保存完整金流證明,以免被稽徵機關認定為假買賣真贈與而課稅。除了財產分配方式,還有另一個重要面向即是「剝奪繼承權」之規劃。
依民法第1145條,若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侮辱、虐待或不履行扶養義務,經法院認定可宣告其喪失繼承權,被繼承人亦可於遺囑中聲明排除不孝子女之繼承權。這樣的制度能保障被繼承人免於死後仍遭不孝行為之人分享遺產,但因需符合嚴格要件,必須留存充分證據,以利日後法院認定。
財產規劃的工具雖多,但要真正達到預防爭產、維護親情及避免財富斷層的效果,必須依個人家庭結構、財產類型與意願作整體設計,不能僅片面依賴某一方式。例如僅立遺囑卻未考量特留分制度,勢必引發爭訟;單純贈與房產卻忽略晚年保障,恐使自己陷入困境;設置信託卻未明定受益人義務,易失控制權。最佳方式應為多元並用,結合遺囑、生前贈與、信託與保險,搭配附負擔條件與完整稅務規劃,方能兼顧法律效力與實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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