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信託與生前規劃應該注意什麼?

18 Aug, 2025

問題摘要:

對於資產規模不同的個人,結合人壽保險與信託制度,可在節稅、對抗特留分及保障晚年生活間取得平衡,並透過法律工具確保財產依意願分配,同時防範失能或失智時資產遭不當利用;規劃過程中應結合法律、稅務與財務專業意見,依個人需求設計最適方案,才能真正做到預先分配資產、防止遺產爭議、並保障一生心血不致落入不當之手。記住,工具必須看到目的才知道適不適合;保險負責把風險價格化、把稅源前置化,信託負責把規則契約化、把給付制度化,生前規劃則把你的意志文字化、把執行標準流程化,三者搭配、成本可控、法規合規、風險對沖,你就能在生前守得住控制權、在身後留得下秩序感,達到你真正想要的「能控制、可分配、可執行」的傳承目標。

 

律師回答:

資產傳承規劃是一項需要提早準備且必須周延思考的重要課題,若沒有事先規劃,當意外發生時,不僅會導致遺產分配上的爭議,甚至可能因為法律程序與稅務規定的限制,讓辛苦累積一輩子的財產無法順利交給家人,而流入國庫成為無主遺產。在實務上,遺產未能順利繼承的情形相當常見,例如繼承人不清楚被繼承人的財產狀況,因為意外過世來不及做任何安排;或是繼承人間無法就遺產分配達成共識,拖延超過登記時效;又或者繼承人手上沒有足夠現金繳納遺產稅,導致財產無法辦理繼承登記而被迫拍賣變現。

 

為讓「可控制、可分配、可執行」成為現實,可以用「一目的、二結構、三文件、四時間」來落地:目的就是你對金流、對象、時點的三層設定;結構就是保險+信託+現金預備金的三桶水,一桶做保障與稅源、一桶做長照與安養、一桶做投資與彈性。

 

法律文件包含遺囑、贈與契約、保單受益人指定與變更、信託契約、意定監護與預立醫療決定、家族治理備忘錄,彼此語意一致、版本控管、定期複核;時間是滾動式檢視,遇到婚姻、出生、離婚、重組家庭、事業出售、搬遷海外、稅法修法與利率劇變都要觸發重整。

 

資產以不動產為主者,請特別注意流動性與稅源匹配:可用定期壽險或終身壽險預留稅源,搭配以屋換屋、以房養老、售後回租或設定地上權以創造現金流,再把租金或售價款放入信託分期撥付,避免繼承時才倉促變現壓低價格;家族企業持股可用有價證券信託與表決權指示條款分離「收益權」與「控制權」,讓經營與分配分道而行,減少手足內耗。

 

所以除基本的遺囑,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書寫遺囑,並第1209條規定指定遺囑執行人。由於我國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此,如無遺囑有遺囑有爭議,所有遺產除非分割前,均不得動彈,嚴重影響繼承人權益,且容易引起糾紛,再者 任何死因處分不得損及特留分(民法第1187條),此部分除有繼承人糾紛,亦會影響生前規劃的內容。

 

在考量上開法律規定,生前贈與看似彈性(民法第406條),其代價是贈與後喪失所有權與控制權,若遇受贈人行為偏差或婚姻風險,資產可能流失,因此可用「贈與+信託」、「贈與+附負擔(民法第412條,並設定抵押權)的二步驟:先在年度免稅額範圍內分年移轉到信託,再由受託人依條件撥付給孩子,並由你指定的信託監察人把關,維持「移轉所有權,保留規則與剎車」。

 

目的:

第一步不是挑商品,而是釐清目的與可控性:你想在有生之年掌握資產、循序分配,同時避免因「不孝」而讓心血付諸東流;你也想在身後讓家人「拿得到、用得穩、吵不散」,而不是先被稅、債與紛爭吃掉,因此一切設計都要同時滿足「可控制」「可分配」「可執行」三件事。

 

財產:

其次是盤點財產種類與流動性結構,若以不動產為主、現金占比低,單靠遺囑往往落入變現難、繼承登記卡關、稅源不足的窘境,此時就要把信託與生前贈與納入工具箱:不動產可採物權信託保留居住權、使用收益權或設定定期租金撥付,讓受益人按月領取現金流;現金、股票與未來保險金則可用金錢信託、保險金信託做「專款專用」的長期給付,教育費、醫療費、看護費、住房費分別設門檻與條件,以合約的剛性取代口頭承諾的脆弱。

 

稅負:

再談稅負,所有節稅都有條件,保險也不例外,人壽保險的身故給付能不能不進遺產,要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三角關係與法條適用是否到位,還要避開稅局「實質課稅」的紅線,例如臨終前短期、密集、躉繳、鉅額、帶病、舉債投保,或保費近似保額等態樣,都可能被視為以保險名義移轉財產而調整回課稅;另外別忽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對死亡給付的門檻與合併計算規則,許多家庭因只記得「免遺產」卻忘「仍可能觸發基本稅額」,最後在申報季被補稅與加計利息,得不償失。常見誤區包括:把「任何保單」都當免稅工具、把「指定受益人」當萬靈丹、把「境外保單」當避稅港、以為「有遺囑就不會吵」、忽略保單與信託的營運成本與資訊申報義務、忽略跨境CRS與反洗錢規範、忘記每三到五年要整理一次資產清冊與受益人名單。

 

費用:

費用面要務實估算:

保險有初年度費用、風險保費、帳管費、解約費與保單借款利息;信託有設立費、管理年費、資產移轉的契稅印花與鑑價成本;生前規劃還有公證、見證、不動產過戶費用與稅務申報費,這些都是專案現金流,要提早編列預算與「錯峰支付」,例如先用壽險建立稅源水庫,再以信託負責長期給付,用現金部位承擔一次性費用,降低不動產被迫處分的風險。

 

風險:

風險管理不要只盯「投報率」,而要看「系統性瓶頸」:保險公司有經營風險與利率風險,雖有安定機制但保護上限有限,不能把「保障能力」當作「保證兌付」,更不要把未核准的境外保單視為免稅捷徑;投資型保單把投資風險轉回要保人,本金波動會影響保單帳戶與身故保額計算機制,要用於傳承就需設定最低保額、補繳機制與減額付清策略;信託有受託人能力與道德風險,因此要挑選治理良好、內控清楚、有信託監察人制衡與定期報表的體系,明訂替換條款、報酬機制、利益衝突揭露與違約處理。

 

目的性考量-以信託為例

信託是一種在財產管理與分配上極具彈性與保障功能的法律制度,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所謂信託,係指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其本質在於透過契約或遺囑等方式,將財產交由受託人管理運用,並依約定的目的或條件給付給受益人,例如父親擁有一筆財產想要留給兒子,但擔心兒子因年輕或缺乏理財能力而揮霍浪費,於是將財產委託銀行管理,並約定每月定額提供生活費與教育費,這種安排即屬於信託,在制度設計上信託有多種分類方式,依受益人不同可分為自益信託與他益信託,前者是委託人自己也是受益人,例如企業主將公司股票信託給銀行管理,自己持續領取股利收益;後者是委託人將利益指定給他人,例如子女、配偶、親友或專業機構等。

 

信託的優勢主要包括五大面向,第一,財產規劃功能,委託人可事先安排財產用途與支付方式,例如定期給付或限定用途支用,確保受益人獲得穩定保障,尤其在遺產分配、未成年人扶養、長期照護等情境中特別適用;第二,委託人保有主控權,與直接贈與不同,贈與在完成後所有權即完全移轉且贈與人喪失控制力,而信託則可透過契約保留委託人對信託財產的管理方向或變更權;第三,稅務規劃上可達節稅效果,信託可調整課稅時點並運用折現計算降低稅負,例如利用年度贈與稅免稅額逐年將資產移轉至信託,減輕一次性贈與稅負擔;第四,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依信託法第十二條規定,信託財產原則上不得作為受託人債務清償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且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列入其遺產,此獨立性保障信託目的的持續性,但若信託財產上已有既存權利或為處理信託事務所生的權利,則不在此限;第五,受益權專屬性,受益人依法享有信託利益,其他人不得干涉,例如受益人未成年,其監護人亦不得擅自動用信託財產,確保信託目的不被外力破壞。

 

信託的設計高度彈性,契約內容可細緻到付款頻率、用途限制、條件變更甚至信託終止條件,亦可配合不同法律工具如保險、遺囑、贈與結合使用以達成財產安全、照護安排、節稅規劃與避免繼承爭議的多重目標,但由於信託涉及財產移轉、稅務負擔、受益人權益保障等複雜問題,必須謹慎規劃與設計,建議委託人應在專業律師、會計師與信託業者的協助下擬訂契約,確保信託安排合法有效且能如實達成初衷。

 

稅務考量

資產傳承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生前贈與,二是死後繼承。生前贈與的稅制適用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例如父母),每年享有244萬元的免稅額度,超過部分依級距課稅,2,500萬元以下稅率10%,2,500萬至5,000萬元部分稅率15%,超過5,000萬元部分稅率20%;優點是可以即時將資產轉移給受贈人,並且每年透過免稅額度逐步移轉達到節稅效果,但缺點是贈與後贈與人即失去對財產的掌控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

 

死後繼承則適用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例如子女),免稅額為1,333萬元,並可加計配偶扣除額49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50萬元(未成年子女每年多扣50萬元)、父母每人123萬元、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618萬元及喪葬費用123萬元,超過免稅額的部分同樣依級距課稅,5,000萬元以下稅率10%,5,000萬至1億元部分稅率15%,超過1億元部分稅率20%;其優點是生前財產仍由被繼承人掌握,可避免過早移轉造成生活保障風險,且在稅務計算上有較大的扣除額,缺點是繼承人需先繳清遺產稅後才能辦理繼承登記,若稅額龐大,可能必須變賣資產來籌措稅款,且在多名繼承人間容易引發分配不均的糾紛。

 

因此,無論選擇生前贈與還是死後繼承,都必須同時考量家庭成員狀況、財產類型、流動性與稅務負擔,才能制定出最符合自身需求的方案。除傳統的贈與與繼承方式外,人壽保險也是資產傳承中非常有效的工具,特別是在節稅與財富保全方面具有特殊優勢。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的規定,在特定條件下,被保險人身故後,受益人領取的身故保險金不必列入遺產課稅,且每戶未超過3,470萬元的部分免徵所得稅。

 

實務運用上,可以透過投保終身壽險並指定明確受益人,達到將一部分財產轉化為免稅保險金的效果,並且確保該筆金額在身故後能夠快速、直接交付給受益人,免受遺產分割爭議及稅務延宕的影響。相較於直接留現金或不動產給繼承人,保險金具備即時性與流動性高的優勢,可以在被繼承人過世後第一時間為家人提供生活所需資金,或作為繳納遺產稅的財源,避免因缺乏現金而被迫出售房產或其他重要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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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保單規劃還可以與信託制度結合,例如將保險金設立保險金信託,委託銀行或信託公司依約定分期給付,確保受益人能長期獲得穩定的經濟來源,特別適用於年幼子女、身心障礙家屬或缺乏理財能力的繼承人。若結合贈與與保險規劃,還可透過每年運用244萬元贈與免稅額度逐步將資金移轉,並為受贈人投保高額壽險,由其作為要保人、自己為被保險人,身故後保險金直接給付給受益人,達到稅務最小化與傳承最大化的效果。然而在進行任何保險傳承規劃時,必須注意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的設定關係,因不同的組合會影響稅務結果,例如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保險金歸屬受益人可免列遺產,但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可能涉及贈與稅課徵。

 

此外,還需留意保單的「實質課稅」規範,避免因短期高額繳費或保額與保費比例異常,而被認定為規避稅負的行為而補稅。綜合而言,提早做好資產傳承規劃,不僅可以避免辛苦一生累積的財產落入國庫,也能減少家人之間的糾紛與經濟壓力。最佳的策略通常是綜合運用生前贈與、遺囑分配、人壽保險與信託工具,並依家庭成員需求與資產結構靈活搭配,同時兼顧資產安全、稅務效率與受益人保障,才能真正做到讓財富順利而有秩序地傳承給下一代。

 

在人壽保險與遺產規劃的結合運用中,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被繼承人若有投保人壽保險,該保險的身故保險金是否應計入遺產總額,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及相關解釋原則判斷並主動申報遺產稅。依據現行稅法規定,若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三者間之關係符合特定條件,例如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均為被繼承人本人,且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則保險金得視為直接歸屬受益人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但若被繼承人為要保人而被保險人為子女或他人,則其生前所繳交保費所累積的保單價值屬於被繼承人財產,應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保險法第112條明定保險給付直接歸屬於受益人,不屬於被保險人遺產,亦不受特留分制度限制,因此在人壽保險的運用上,可作為對抗特留分請求的有效工具,適用於希望將財產指定給特定親屬、維護財產分配隱私性、並規劃於自身身故後才讓受益人取得財產的情況。但必須注意,保單盈虧風險由要保人自行承擔,且受益人資格多限制在有親屬關係者,若受益人為非親屬,需確認保險公司之承保規範。

 

對於孤身一人、擔心晚年失能失智或財產被覬覦的人而言,應透過資產管理及法律工具保障退休生活,避免單純依賴口頭承諾而在晚年陷入生活困境。

 

常見的作法之一是利用安養信託,委託金融機構管理財產,專款專用於生活費、醫療費、看護費等支出,並可依需求設計給付條件;信託財產可包括金錢、股票、生存保險金及不動產,功能在於保全資產、確保專款專用、並按委託人需求量身設計支付方式。許多人誤以為信託是富人的專利,但實際上在台灣只要數十萬元即可啟動安養信託規劃,且可指定信任的親友或社福團體擔任信託監察人,確保受託人依約履行義務,避免受託人怠忽或侵占資產。如果信託監察人與受託人相互制衡,將可進一步強化財產安全。對於擔心親屬未履行扶養義務的人,法律亦提供撤銷贈與及不當得利返還的救濟途徑,例如贈與附負擔扶養義務而受贈人不履行,贈與人得撤銷贈與並請求返還財產。哥哥將財產贈與弟弟後遭遺棄,法院即判准撤銷贈與並返還財產,顯示事先做好安養與財產規劃的重要性。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保險-信託-稅務-遺贈稅

(相關法條=民法第406條=民法第412條=民法第1187條=民法第1189條=民法第1209條=民法第1223條=民法第1225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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